《复件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教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复件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教案.doc(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教学目的:让学员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煤矿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分析,从而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学重点: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事故报告与调查分析教学难点:煤矿事故分类教学方法:讲授法教学过程:一、组织教学二、讲授新课: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自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以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由国家、省级及其区域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也就是说,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三级
2、机构组成。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2000年1月10日在北京举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大会、揭牌仪式)。这意味着国家对煤炭工业的管理,将从直接的生产经营转向安全监督检查。当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机构设置上与国家煤炭工业局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到2001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在机构设置上又改为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
3、。2005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仍然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机关行政编制不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2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省级煤矿安
4、全监察局是由原来的省煤管局直接改组而成立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编制统一纳入中央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煤矿矿区或者地级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最初称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有:1.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4.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
5、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5.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6.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7.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10.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11.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省(区、市)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划定区域内
6、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安全检查不同。煤矿安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活动,是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以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推动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明显的法律权威性和命令性,但对现场隐患和人的行为的监察是抽查性的,不具有普遍经常性。而煤矿安全检查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活动,是企业实行自我控制的自律行为。煤矿安全检查需要细化、深入到各个岗位和作业面,安全检查员要跟班,实行24小时全覆盖的检查。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煤矿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察,另一部分是对煤矿生
7、产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其中,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察是重中之重。具体包括:1.对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及竣工的监察。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30万吨/年以上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设计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的,由煤矿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监察。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30天内审查、验收完毕,做出书面答复。2.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3.对煤矿职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察。4.
8、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监督检查。5.对煤矿使用的生产设备、器具进行安全监察。6.对煤矿开拓、开采方面进行监察。(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立借鉴了外国特别是美国的成功经验。据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美国产煤将近10亿吨,但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只有27人。连续多年,美国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都低于30人,每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在0.03以下。为何美国煤矿能实现“高产量低伤亡”?美国矿业协会认为这得益于三大因素:执法、培训和技术支持。矿主和政府部门都增强了安全责任感,增强了对煤矿工人的培训,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他们将这种经验称为“成功三角”。美国
9、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基础是1977年通过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井工煤矿每年必须接受4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每年必须接受两次安全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将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漏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第四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在“执法”领域,美国
10、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且必须具备采煤矿区和现场工程师资格,每年到安全培训学院参加一周轮训。各地的联邦安全监察员,每2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必须由联邦立即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这些监察人员可谓“权大责重”,根据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监察人员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但如果泄露检查信息或误导调查,则可能被判刑。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还要求,每个煤矿要与两个以上的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煤矿发生事故由矿主组织抢救,必要时也可向当地警察求救。一支救护队下井救
11、护,另一支救护队待命。任何矿山救护队都不得建在距矿井2小时路程以外的地方。救人要按MSHA的规定,每进展一步都要汇报,直至恢复生产或确认遇难人员无生还希望。近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与世界先进产煤国家相比,安全生产水平差距依然很大。2005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7%,事故伤亡人数则占80%,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大约是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政企分工,精简高效2.监管分开,垂直管理3.独立监察,行政执法第二节 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一)煤矿事故分类1.按事故成因分类(1)责任事故
12、:人们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1)自然事故,是指地震、海啸、狂风、暴雨、洪水、雷电等造成的事故。2)技术事故,是指由于受到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人们的认识不足,技术条件尚不能达到而造成的事故。3)意外事故,是指发生突然、出乎意料、来不及处理而造成的事故。2.按事故伤害对象分类(1)伤亡事故: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甚至死亡的事故。(2)非伤亡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产中断、设备设施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的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而无重伤、伤亡的事故。轻伤:负伤后,需休工一个
13、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事故。国家标准:损失工作日1天以上、不足105天。2)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多人时也可含轻伤)而无死亡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伤: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者有可能成为残疾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的;眼部受伤较严重有失明可能的;大拇指断一节,或者其余四指任何一指断两节,或者其余四指任何两指同时断一节,或者手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的;脚趾轧断三只以上,或者脚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的;内脏受损较严重影响新陈代谢的。国家标准:损失工作日105天以上、
14、不足6000天。3)死亡事故死亡: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停止。国家标准:损失工作日按6000天计算。(2)按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1)一般事故:死亡12人,或者重伤1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2)较大事故: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3)按灾害性质分类:1)水害事故2)火灾事故3)瓦斯事故4)顶板事故5)机电事故6)运
15、输事故7)爆破事故8)其他事故4.非伤亡事故的分类(1)按工作阶段分类:1)地质勘探事故2)基本建设事故(基建事故)3)生产事故(2)按灾害程度分类:1)三级非伤亡事故: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30分钟以上、不足2小时,或者采区停工2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不足10吨;通风不良或者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水害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产;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采煤工作面冒顶长3米以上、不足5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不足3米;巷道冒顶长不足5米。2)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或者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不足3昼夜;煤与瓦斯突
16、出,突出煤量10吨以上、不足50吨;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者瓦斯积聚,造成停产;水害使采区停产;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不足10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米以上、不足5米;巷道冒顶长5米以上、不足10米。3)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者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50吨以上;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者瓦斯积聚,造成停产;水害使全矿或者一翼停产;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者影响安全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瓦斯煤尘燃烧、爆炸。(二)事故报告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
17、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矿山安全法)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逐级上报,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除逐级上报外,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19、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
20、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查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发生后,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处理。责任人一般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在二八年十月制定下发了豫政(2008)51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煤炭企业,依照有关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1)发生较大事故的,给予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的矿长免职处理。(2)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给予煤炭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免职处理。
21、(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给予煤炭企业总经理免职处理。(4)发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49人的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煤炭企业董事长免职处理。对上述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辖区内煤炭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依照有关程序,对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给予以下处理:(1)发生较大事故的,给予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给予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22、停职或免职处理。(2)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分管副市长、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4)一年内发生两起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处理。对上述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