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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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区县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3 乡镇(街道办事处)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3 预防预警 3.1 应急预防机制 3.2 预警行动4 信息报告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应急处置 5.3 现场检测与评估 5.4 部门应急联动 5.5 新闻报道 5.6 应急结束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赔付 6.3 调查总结7 应急保障 7.1 体系预案保障

2、7.2 通信信息保障 7.3 技术装备保障 7.4 救援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社会治安保障 7.8 救援物资保障 7.9 人员安全保障 7.10 救援经费保障 7.11 社会动员保障 7.12 避难场所保障8 宣传、培训和演练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宜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 依

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铁路行车事故按宜宾市铁路行车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执行。民航事故按宜宾市民航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执行。煤矿事故按宜宾市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执行。非煤矿山事故按宜宾市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按宜宾市处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水上交通事故按

4、宜宾市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抢险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按宜宾市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执行。消防事故按宜宾市处置消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旅游事故按宜宾市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特种设备事故按宜宾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按宜宾市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雷电事故按宜宾市雷电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执行。 其它领域的事故灾难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

5、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

6、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全市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4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2.1 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自动转为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

7、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各职责如下: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宜部队、武警、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给予增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市安监局: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民航

8、、铁路、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国防科工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市交通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市规建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经委: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管理市药

9、品储备;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市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旅游局:组织协调涉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国资委:检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市商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抢

10、救伤员。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市财政局:负责事故灾难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工作。市政府外事办: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市经委、宜宾电业局及其它市级电力相关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力

11、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中石油、中石化在宜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宜宾民航管理处:组织协调空难事故、紧急航空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协调民用航空运输保障。宜宾火车站: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宜宾长途线路局:组织协调通信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或海事通信系统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市农业局: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市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

12、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市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事故灾难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市邮政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人行宜宾中心支行: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市司法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济。市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市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市红十字会: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驻宜部队、武警:根据市事

13、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2.2 区县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2.3 乡镇(街道办事处)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14、3 预警预防3.1 应急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煤矿瓦斯远程监测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市、区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较大危险源监控和较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完善较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较大安全隐患排查

15、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较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 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

16、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立即上报市政府。4 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要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中央在宜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原则上在3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级、级、级和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级 (1

17、)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

18、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

19、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

20、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信中断,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21、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县级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事故灾难,启动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22、,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级、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级响应行动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级响应行动由县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5.3 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5.4 部门应急联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事故灾难应急

23、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市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1)火灾事故灾难。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市安监局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3)铁路路外事故灾难。宜宾火车站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协助。(4)机场事故灾难。宜宾民航管理处牵头,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协助。(5)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市规建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6)石油天然

24、气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宜直属单位牵头,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规建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7)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经委、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协助。(8)煤矿事故灾难。市安监局牵头,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9)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市安监局牵头,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10)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委、市规建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协助。(1

25、1)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经委、市药监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12)旅游事故灾难。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市旅游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规建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宜宾民航管理处、宜宾火车站、保险公司、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助。(13)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市水利局牵头,市经委、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助。(14)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15)电力生产事故灾难。市经委、宜宾电业局、或其它市级

26、电力相关部门牵头,市安监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协助。(16)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宜宾长途线路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协助。(17)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事故灾难。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协助。(18)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市农业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19)其它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5.5 新闻报道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按照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相关规定执行。5.6 应急结束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安全隐患消除后,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

27、挥部宣布应急结束。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区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6.2 保险赔付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6.3 调查总结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灾难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市直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灾难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

28、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与建议。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7 应急保障 7.1 体系预案保障 7.1.1 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区县、乡镇3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7.1.2 预案体

29、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市、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4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7.2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较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较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较大安全隐患和较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

30、管部门。 7.3 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7.4 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7.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民航和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

31、资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7.7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程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8 救援物资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协调跨区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7.9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

32、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开辟应急避难场所;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落实治安管理措施。7.10 救援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7.12避难场所保障 大中城市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应

33、急避难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9 附则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地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安监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

34、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9.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9.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安全 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 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6日印发(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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