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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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开展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完善安全技术及管理措施,建立预防粉尘爆炸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有效防范生产经营单位粉尘爆炸事故发生。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要掌握本企业内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作业场所的具体数量、分布情况及隐患排查情况,建立相应台帐资料和数据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二、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一)整治范围1、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械加工、粮食加工、饲料加工、竹

2、木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2、常见粉尘爆炸作业场所和设备:包括厂房、仓库、密闭空间等作业场所和除尘设备、混合机、抛光机、输送机、筛选机等会生产粉尘的设备。3、常见爆炸粉尘:镁、铝等爆炸性粉尘;炭黑、焦炭、煤、铁、锌等可燃性导电粉尘;聚乙烯、酚醛树酯、小麦、玉米、砂糖、米糠、竹木、硫磺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二)重点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齐、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是否落实。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工作流程、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3、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是否清楚本单位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了有效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认真做好

3、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5、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在建筑布局、结构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6、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了本单位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求。8、危险物料是否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并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所有产尘点是否装设吸尘罩;风管中是否有粉尘沉降;是否增加废料的湿度,以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悬浮量。9、是否对能自燃的粉尘采取冷却措施,并对其湿度进行连

4、续监测;是否对与粉尘直接的设备或装置落实相应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相应粉尘最低着火温度。10、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采取了分段与隔离措施,减小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11、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除尘措施;是否制定了维护管理制度;除尘设施是否保持正常使用运行。12、粉尘防爆危险场所是否采取了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及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静电引燃等的安全措施。13、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受限空间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14、是否经常对车间地面和设备进行清扫,清扫方法是否符合安全要求。1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编制了防止粉

5、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备了适合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的灭火器材,是否组织了应急演练。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镇统一部署,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镇政府督查、县安委办抽查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部署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 5月 10日,由镇政府根据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研究制定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有关工作。第二阶段:自查阶段(5月 11日至 5月 20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行业安全标准和上级通知要求,组织技术专业人员,进行自查自纠,做到应查必查,查必彻底,彻底排查隐患,不留死角。第三阶段:整改阶段(5月 21日至 6

6、月 31日)。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粉尘爆炸事故隐患,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确保“五落实”,认真进行整改。第四阶段:督查阶段(7月 1日至 7月 31日)。镇政府按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对重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镇政府跟踪督办,确保排查一处,治理一处,安全一处。县安委办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深入开展防止粉尘爆炸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要把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工作作为当前安全

7、监管的重点之一,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管,狠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要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要把工作具体落实到各重点车间、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要害部位和关键岗位,使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制定安全检查表,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要组织专家深入排查工艺系统

8、、设备设施、除尘系统、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要不断提高科技兴安水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坚决杜绝粉尘爆燃事故再次发生。(三)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企业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涉及粉尘爆炸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镁、铝等爆炸性粉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各企业请于 7月25日前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情况表报工办,联系电话:;传真:。附件:粉尘车间现场检查表粉尘车间现场检查表序

9、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备注一、消防1.粉尘车间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如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查看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检查消防通道是否有堵塞现象。2.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必须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必须设置“禁止阻塞”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

10、第5.5.3条 第5.5.4条3.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必须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必须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

11、30-1995第6.10.1.1条4.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和击碎工具。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6条一般企业消防柜都没有击碎工具。5.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必须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12条6.消防安全标志必须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设置的消

12、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6.5条7.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10.1.4条8.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3条9.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和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13、。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4条10.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2条检查保养记录,配置场所存当在不同火灾种类时,选用ABC型通用型灭火器即可。11.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1具8kg灭火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7.1.3条1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

14、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6.1.1条 第6.1.2条13. *粉尘车间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即可,重点查看是否有增加新的设备设施。14.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多层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15、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可以纳入消防验收范围,查看是否有通过验收。15.铝镁粉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6.铝镁粉灭火不准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7.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6、-2006第11.3.1条18.消防设施须维护保养得当,火灾发生时必须能立即投入使用。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检查保养点检记录是否做好。19.消防水的供应必须有保证,消防水池存水量能满足灭火需要,消防水泵必须有备用电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检查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必须检查消防水泵是否有备用电源。20.组织义务消防队,并进行演练,厂址所在地区企业间有消防灭火协防关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是否有演练及记录,统一认为不需签定协防关系协议。21.变配电站(间)配备必须灭火器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2.粉尘车间的生产区

17、(包括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粉尘车间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3.粉尘车间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其位置不应设在粉尘车间内。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4. *粉尘车间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二、电气设备设施25.变配电

18、站必须设在厂区地势较高、线路进出方便的位置,与周围建筑物保持有足够的安全间距,四周的消防通道畅通。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1条26.变配电站(间)门窗向外开,采用百叶窗或窗口装金属网,金属网孔不大于10mm10mm等安全防护措施。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GB5019493第2.2.2条27.变配电站(间)内外整洁,并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户内配电装置最小通道宽度,单排列的操作通道为1.5m,维修通道为0.8m;双排列的操作通道为2m,维修通道为1m。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4.2.7条28.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T

19、N系统4,重复接地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需要检查电工检测记录29.供电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架设做到有序、相色正确,标志整齐清晰。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询问企业电工30.搭设临时用电线路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并不超期使用。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查看审批手续31.严禁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32.计算机及仪器仪表弱电系统保护接地、静电接地及不间断电源(UPS)齐全良好。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33. *在铝镁粉生产和

20、装卸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放电和电气火花的措施。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34.电气设备应依据GB12476.1的规定选用尘密型(DT)防爆电器;处理设备故障时的照明电压应为12V。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5. *粉尘车间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小型安装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2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6.粉尘车间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材料。粉尘车间的电气管线管口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37.粉尘车间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设静电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8.粉尘车间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所有轮式容器、手推车和自动装卸车均应静电接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

22、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9.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7。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2.140.粉尘车间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均应遵循等电位联结的原则,其中直流接地系统不能与交流接地系统混接。直流工作接地的接地干线应单独绝缘敷设,并应使用绝缘屏蔽电缆。直流工作接地的基准电位应取自总等位铜排,接地导线与铜排做单点连接

23、。主干线截面不应小于95mm2,支干线截面不应小于35mm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询问企业是否有使用直流电系统,以及接地系统是否是综合接地还是分散接地,查看一下接地系统。41.接地系统采用综合接地方式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1;选择分散接地方式时,各种功能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必须远离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两者应保持20m以上的间距。粉尘车间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用电安

24、全导则GB/T13869-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3条4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专用的供电回路一般企业难以做到,需要讨论44.铝、镁、钦、锗等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的火花是特别危险的点火源。当存在上述金属或合金的粉末时,必须防止产生摩擦火花。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

25、程45.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2246.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2.147.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2548.没有与明火作业相同的保护措施,严禁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4549.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

26、体则应作间接接地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2006 6.1.2三、建筑物50.粉尘车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爆炸性粉尘的建(构)筑物,它们之间应是分离的,并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也可采用“抗爆”结构。甲、乙类生产的粉尘车间宜为单层,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m2,多层厂房宜为2000m2。丙、丁、戊类生产的粉尘车间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7、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2.加工、包装、转运及储存铝镁粉的工房和库房宜为不带地下室的单层建筑;铝镁粉加工与贮存的工房和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的框架结构,墙不承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查看是否有通过消防部门验收。53.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8、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4.粉尘车间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粉尘车间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1 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粉尘车间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15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10人。2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3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4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铝镁粉尘车间每间厂房至少应有两个宽敞并彼此相隔一

29、定距离的出口,厂房内工作地点到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单层不应超过30m,双层不应超过2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2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5.安全出口应当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6.粉尘车间与非粉尘车间、粉尘车间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

30、、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7.粉尘车间与粉尘车间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粉尘车间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应不小于750mm,高度应不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8.粉尘车间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mm、高度小于1800mm或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

31、房的入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9.设计选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是否有消防验收。四、机械设备60.传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必须有事故紧急停车手动开关或自动连锁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85)61.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必须易于取用,便于阅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85)现场要有设备说明书和规程62.设备周围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厂房内设备布局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8

32、5)6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粉尘车间必须要有 “禁止烟火”等标志。64.在铝镁粉生产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放电和电气火花的措施。在铝镁粉工房内,应使用防爆工具。装运铝镁粉的容器应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作,且应加盖密封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5.铝镁粉工房内的粉尘浓度应控制在4mg/m3以下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6. *货物电梯及载人电梯按规定年检,设置超载连锁保护装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查看是否按期年检。67. *锅炉、空

33、压机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锅炉按规定检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查看是否按期年检。68. *设备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防爆板、液面计等按规定检定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查看是否按期年检。69.建立健全了设备档案,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查看制度及记录保养70.有完整的设备检修制度,严禁设备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拆卸检修。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1.拆卸粉末加工、处理、收集、运输设备或设施时,无论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均应使用防爆工具。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85)72.输送管道应设泄爆口。泄爆口应通到建筑物外,且应

34、按GB/T15655进行设计。过滤式除尘器滤料应为导静电材料。整个除尘器系统应保持良好的电接触,并接地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五、作业场所73.厂房内工器具、料箱、杂物摆放整齐,必须避开人行通道;带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无尘纸等,按时回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规范查看有制度控制措施90. *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现场查看员工是否佩带正确91.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5条询问员工及查看培训记录92. *作业场所的通风系统良好且采用防爆型通风装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5.2条93.有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9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查监测数据。无监测报告书95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注:带*号的为否决项,不符合规范的,企业必须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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