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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1.1目的 为了提高建设系统对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与处理能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2工作原则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建设厅对各设区市
2、、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建设、产权、物业单位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1.3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编制本预案。1.4适用范围(一)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
3、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在本省境内已建房屋建筑或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及各建设、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2.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2.1.1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建设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厅办公室、厅城市建设处、厅勘察设计处、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厅
4、村镇建设处、厅政策法规处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厅建筑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同时设立协调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长分别由厅建筑管理处、省质安监督总站、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依序递补。(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地做出相应
5、的重大决策。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负责发布事故新闻、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简报,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等。(3)协调组职责: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协调各处、室、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组织救援工作。 (4)专家组职责: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
6、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提供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组织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工人的安置,并联系提供生活必需品。2.1.2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市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市建设工程
7、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1.3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地区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2各建设、施工、产权和物业
8、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2.2.1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2.2.2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
9、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2.2.3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3.预防机制(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2)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
10、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设专人对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及救援人员安全防护设备。(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5)各市、县(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应注意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施工单位的优势
11、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4.应急响应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力争维持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救援预案,迅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省厅电话:白天029-87292025、02987294019,夜间02987294030,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电话由厅办
12、公室统一公布,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渠道畅通,运转有序。4.1事故报告4.1.1报告原则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要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凡发生重伤和2人以下死亡事故的,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4.1.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3、。(2)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人以下(含人)的事故,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10日内向建设厅汇报。死亡人数人以上(含人),伤亡总人数超过1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10日内向厅安全领导小组汇报。4.1.3报告内容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
14、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4)原因的初步分析;(5)采取的措施情况;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4.2事故处置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4.2.1省建设厅派出督察组,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厅领导带队赶赴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汇报有关情况。4.2
15、.2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4.2.3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4.3信息发布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省建设
16、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5.应急终止(一)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发布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6.保障工作 6.1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
17、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建设、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2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6.3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
18、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救援。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6.4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地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6.5建设系统各单位、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