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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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报告制度篇一:煤矿事故汇报制度 事故汇报制度 事故汇报总体要求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发事件,矿调度室应立即弄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和人员情况,在组织抢救处理的同时,由当日矿值班领导按照事故回报的规定和程序,如实向集团公司总调室汇报或矿值班领导委托调度室主任像集团公司总调度汇报。事故一时难以弄清准确情况的,也必须先汇报事故概况,然后再做多次补充汇报,不得迟报、瞒报事故。人身事故、冒顶事故或其它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要传报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汇报规定 1、发生整个矿井停工超过30分钟或整个采区停工超过2小时的事故,5分钟内如实上报集团

2、公司总调度室。 2、发生下列重大非伤亡事故或事故隐患,立即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超过30分钟视为迟报。 A全矿井停电; B主扇出现故障; C地面火灾、井下火灾或井下出现高温点火; D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E煤与瓦斯突出或动力现象; F井筒或地面灌水、井下突水;G排水房泵发现有隐患或进水、掩泵 H主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卡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并筒; I运输机车碰头、追尾、车辆颠覆造成翻车和斜井跑车; J主运输皮带、采区运输皮带拉断; K采面冒顶堵塞风流、掘进工作面冒顶堵人; L瓦斯超限; M瓦斯抽放设备应出现故障停运; N发电设备出现故障或停电; O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 P输电主干线路停电;

3、Q自营铁路运输中断; R压力容器爆炸; S矿井出现单回路供电; T其他认为严重的事故。 其中:一级重大事故,如透水、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大面积冒顶,全矿井停风、停电等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集团公司总调度室要立即报省局调度室。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30分钟内如实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上报。死亡事故,要在8小时内传报由矿长签字的死亡事故登记表。其中有死亡者,集团公司总调度应立即转报省局,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 4、应工农关系纠纷、劳资纠纷或其他原因发生的影响矿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突发事件,30分钟如实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 5、各种事故汇报记录必须书写清楚,装订清楚,不

4、得涂改,并妥善保管。 6、对因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除罚款和责成补补报外,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7、对因迟报、瞒报事故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这里所提到的“迟报”为超过规定的汇报时间,超过35分钟,视为“瞒报”篇二: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

5、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汇报程序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813 2、 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 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

6、、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由安全处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 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全科组织分析处理。 6、 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

7、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 事故调查 1、 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 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煤业公司安监局。 3、 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煤业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

8、经济损失等情况; 2、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 基本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 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 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 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 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

9、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四)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 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 劳动组织不合理; 3、 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 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 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10、 6、 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 其它方面。 (五) 事故责任分析: 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

11、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依据煤业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追究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 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职处1000-1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二) 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200-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300-5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职处500-1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

12、告处分。 (三) 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1000-1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1500-2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记过处分。 (四) 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队(组)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处1000-1500元罚款;给予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五) 其他方面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安全绩效、安全技能账户、安全低压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篇三:xx煤矿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四

14、条 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全监察员、在场干部及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 (2)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尽快搞清情况,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需要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安全监察科或矿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五条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报告以电话、当面等方式进行汇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时限:发生轻伤、一般非伤

15、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3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应在3h内向济矿集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或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抢救(抢险): (1)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原则上不超过30min),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单位行政正职组织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2)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矿在组织

16、抢救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抢险),并严格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进行抢救(抢险)。 第八条 在组织事故抢救(抢险)的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安全监察科应派专人将事故单位的规程、措施、图纸、班前会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劳资档案等资料进行保护性收集封存,以备事故调查使用。 第三节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矿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三类,非伤亡事故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第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在1%3%(含1%)的非

17、伤亡事故,由安全监察科组织相关部门(包括生产、机电、调度、工 会、劳资、企管、政工、矿相关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次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00万元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或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济矿集团、矿相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没有经济利害关系。 没有亲属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

18、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应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死亡事故、重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现场勘察结束后应写出现场勘察报告。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组的任务是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包括现场物证搜集、现场录像、摄像等,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找知情人调查、核实情况;了解事故单位生产概况、事故发生经过;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事故类别准确定性。 第十六条 管理调查组的任务是通过逐个询问当事人或让当事人写出事故经

19、过,调查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投入使用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认定事故性质后,寻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和划分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全力救助受伤害者,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或防止事故扩大,确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或记录。事故现场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臵等。调查组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所有物件

20、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找现场操作、管理人员搜集证据。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倒塌或破坏痕迹、火灾残余痕迹、冒顶下落物等;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事故信息内容。井下及一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事故场所拍照、摄像必须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按审批规程操作。 (6)事故图:单位技术员应尽快绘制事故现场示意

21、图、流程篇四: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 归档管理制度 新寨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 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

22、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

23、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

24、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财务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

25、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财务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财务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13、煤矿事故汇报流

26、程图(附后)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

27、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医院

28、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然后由医院出具证明交财务科,财

29、务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财务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

30、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保卫科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

31、工的地点不得超过3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

32、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财务科、调度室、综合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

33、,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篇五: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08-12-22 浏览次 编辑:杨海波 来源:中国煤炭工业网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

34、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35、是指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

36、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

37、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 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

38、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

39、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

40、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41、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

42、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

43、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

44、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

45、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 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

46、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篇六:煤矿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盘县鸡场坪乡云脚煤矿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云脚煤矿技术科 二零一五年 与报告制度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

47、据“三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矿领导,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领导、部门汇报情况,并迅速协调相关部门及新疆三新煤业救护中队组织抢险救灾,待事故原因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再及时作出补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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