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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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4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

2、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目 录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3三、调查表式4(一)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4(二)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5(三)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型分)6(四)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分)7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8五、附录10(一)事故分级标准10(二)无事故确认函样式1

3、1一、总说明(一)为切实加强全国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不包括:(1)发生在船上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4、的事故以及船撞码头事故属交通运输海事管理部门统计范围;(2)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引发的事故灾难;(3)解放军战士,武警、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4)港口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事故发生后,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出具结案证明,确定事故原因是由人为破坏、盗窃等行为造成的,属于刑事案件,不纳入统计范围。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本次事故统计,列入次生事故另行统计。在能够预见或者能

5、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范围。(三)本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四)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港口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长江干线发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时,若其为特

6、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在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的同时,抄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五)本报表制度包括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和季报表。对于事故快报工作,港口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爆炸的事故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行政区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汇总,按要求将报表报送至交通运输部。如在统计期内未发生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内的事故,以无事故确认函的形式按上述规定时间报交

7、通运输部,可以不填报统计表。无事故确认函样式见附录。(六)本报表制度中的数据仅限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布。(七)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二、报表目录表 号表 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交安监01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不定期全部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4交安监02表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季报全部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季后5工作日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5交安监03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别分)季报全部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

8、部门季后5工作日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6交安监04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分)季报全部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季后5工作日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7三、调查表式(一)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表号:交安监01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7号有效期至:2016年10月填报单位(签章): 201 年 月 日1.事故单位基本信息1.1事故单位名称1.2事故单位联系人1.3联系电话(手机)1.4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是 否1.5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是 否2.事故基本情况2.1事故发生时间2.2事故发生地点2.3事发场所 码头 仓库 堆场 港

9、区道路 地下管线2.4是否为危险货物事故是 否2.4.1危险货物品名2.4.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持有 未持有2.4.3危险货物事故性质泄漏 火灾 爆炸 环境污染2.4.4泄漏、燃烧、爆炸危险货物量2.4.5事发容器、堆场危险货物存储量2.4.6事发地点危险货物存储总量3.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3.1死亡(含失踪)人数(人)3.2 重伤人数(人)3.3 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人)3.4直接经济损失(万元)4.事故初步原因分析4.1事故初步原因4.2人身伤亡事故类型4.3 起因物4.4不安全行为5.事故简要经过描述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二)地

10、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表号:交安监02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7号有效期至:2016年10月填报单位(签章): 201 年 季指标代码总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急性工业中毒(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一般事故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甲乙010203040506070809合计01辖区甲港02辖区乙港03辖区丙港04辖区丁港05续表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101

11、112131415161718192021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表内逻辑关系:01行(总起数)02行03行04行05行。2.表间逻辑关系:01行01列交安监03表01行01列交安监04表01行01列;01行02列交安监03表01行02列交安监04表01行02列;01行03列交安监03表01行03列交安监04表01行03列;01行04列交安监03表01行04列交安监04表01行04列;01行05列交安监03表01行05列交安监04表01行05列。(三)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型分)表号:交安监03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

12、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7号有效期至:2016年10月填报单位(签章): 201 年 季指标代码总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一般事故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甲乙0102030405060708合计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 电06淹 溺07灼 烫08火 灾09高处坠落10坍 塌11爆 炸12中 毒13窒 息14其它伤害15续表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91011121314151617181920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表内逻辑关系:01行(总起数)02行03行04行05行15行。(四)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分)表号:交安监04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7号有效期至:2016年10月填报单位(签章): 201 年 季指标代码总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一般事故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甲乙0102030405060708合计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4、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施救不当12其他13续表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起数(起)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091011121314151617181920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表内逻辑关系:01行(总起数)02行03行04行05

15、行13行。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指标解释1.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的详细时间,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时、分。2.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3.危险货物品名:请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填写。4.危险货物事故性质: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选择其中多个选项。5.事故中泄漏、燃烧、爆炸的危险货物量、事发容器危险货物存储量、事发地点危险货物存储总量,填写时,请注明计量单位,事故初报中若不能掌握准确数量,可报送初步估计量,准确数量待掌握后续报。6.事故初步原因:请填写代码和名称:01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8劳动组织不合理0

16、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只会错误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11施救不当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12其他7.人身伤亡事故类型:请填写代码和名称:01物体打击05触电09高处坠落13其他伤害02车辆伤害06淹溺10坍塌03机械伤害07灼烫11爆炸04起重伤害08火灾12中毒和窒息8.起因物:请填写代码和名称:01锅炉08动力传送机构15煤22梯02压力容器0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16石油制品23木材03电气设备10非动力手工具17水24工作面(人站立面)04起重机械11电动手工具18可燃性气体25环境05泵、发动机12其

17、他机械19金属矿物26动物06企业车辆13建筑物及构筑物20非金属矿物27其他07船舶14化学品21粉尘9.不安全行为:请填写代码和名称:0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08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0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09有分散注意力行为03使用不安全设备10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04手代替工具操作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05物品存放不当12不安全装束0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07攀、坐不安全位置10.事故简要经过: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抢险救援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1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

18、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12.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不再补报和统计。13.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

19、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14.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季度统计的,应在下月季度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15.直接经济损失:根据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预估经济损失。二、填报注意事项事故统计报告单位确定的原则及优先顺序如下:1.在港区范围内承包作业的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都由发包的港口企业统计报告。2

20、.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港口作业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3.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港口作业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应由本企业统计报告。4.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进行港口作业,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统计报告。5.借调外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企业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由借调企业进行事故统计报告。6.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7.企业职工跨地区进行港口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事故发

21、生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若事故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时,由按优先顺序最先满足条件的单位负责统计报送。五、附录(一)事故分级标准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本事故分级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二)无事故确认函样式接收单位名称:经统计, 年 季度,本行政区(本港、本企业)内未发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内的事故,特此确认。报送单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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