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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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一、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制度 1、学生食物中毒的发现人依次应为:班级午餐当日管理人,班主任,及午餐后按序任课的教师。 2、一旦发现学生有中毒迹象,发现人应立即通知学校当日值日行政或校长本人,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群因效应发生,引起恐慌。 3、值日行政或校长在得知消息后,应迅速通知全校各年级各班、校医务室和伙食团已发现的情况,并迅速采取措施一面做恰当的应急处理,一面注意观察中毒的学生面积与中毒的程度,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4、各班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在接到值日行政或校长的通知后,应一面注意观察中毒的学生范围与中毒的程度,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群因效应发生,引起恐

2、慌。 5、伙食团在接到值日行政或校长的通知后,应迅速回收已发出的食品,保护食品,以备检查。 6、校医在接到值日行政或校长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分析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初步救护措施,减少伤害。 7、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必须在3小时之内报告重庆市渝中区基建保卫科。 二、学生食物中毒决策预设 1、通过观察分析,确认中毒学生属个别情况,首先应并采取措施防止群因效应发生,引起恐慌,同时一边通知该生家长,一边责任班主任与校医迅速将该生送往最近处的正规医院治疗。 2、通过观察分析,确认中毒学生范围较大,首先应迅速通知120紧急救护;迅速通知110采取措施,实施紧急保卫,以免引发社会恐慌;并采取措

3、施作中毒应急处理,减少伤害。 3、学校保卫人员要迅速控制校大门,严防别有用心者进一步扩大事态。 三、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注意脉搏、呼吸、血压、体温等变化;保障营养、水分供应,催吐,可刺激患者咽喉部催吐,并及时送至医院。 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变质蔬菜中毒: 中毒后应及时引吐,口服硫酸镁导泻,尽量排泄毒物;置中毒者于通风良好处,卧床休息,注意保暖,鼓励中毒者多饮水,有紫绀和呼吸困难者予以吸氧;严重者送医院。 毒蕈蘑菇中毒: 催吐、洗胃或服用活性炭或浓茶水。无腹泻者口服硫酸镁导泻。同时可服用肝泰乐、维生素C、复合维生素B等保肝药;出血者采用维生素K、止血定、维生素C等控

4、制出血;送往医院救治。 四季豆中毒: 首先立即引吐,尽量吐出部分含毒物的食物和胃内容物,必要时洗胃、导泻;严重者送往医院。 发芽马铃薯中毒: 轻度中毒者可用引吐法排除胃内毒物,引吐后饮醋或浓茶。较重中毒者用0.5%鞣酸溶液或1:5000高锰酸钾溶液洗胃,无腹泻者口服硫酸钠导泻.洗胃后饮醋能加速龙葵素分解,喝蛋清或活性炭悬液能保护胃粘膜;出现口唇、指甲紫绀并呼吸急促者预以维生素C;送往医院救治。 食堂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堂的安全责任制,现根据省、市和县教育局的要求,制定本安全管理责任目标: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

5、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做到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二、食堂负责人对本食堂卫生安全工作负责,并选好食堂安全协理员,协助和监督本食堂的安全工作。同时要组织和发动员工,共同把安全工作做好。 三、食堂负责人要经常地组织本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卫生法和其他有关卫生安全和法律知识,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安全和法制教育。 四、食堂负责人要经常性地对本食堂的消防器材、锅炉、电器、炉灶、蝇罩等设施进行安全完好检查,发现问题或损坏要及时告知总务处,及时维修,保证各项设施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五、按照学校有关食堂管理制度,对炊具、环境等坚持每天一小扫,每星期一大扫。公用炊具按要求消毒;切菜、烧菜、售饭菜时严禁吸烟;

6、大小便、售饭菜前必须洗净双手。全体员工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勤换衣服)。 六、严格按要求存放食物和其他有害物品,严禁混放。采购食品必须按食品卫生法要求,索证进货,严格把握质量关;严禁出售变味变质过期食物。 七、食堂承包人必须履行承包协议,避免因临时观念而对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有一丝的放松。 八、本食堂负责人郑重承诺:若放松或违反食堂的卫生安全工作,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总务处和食堂负责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学校负责人: 食堂负责人: 2009年9月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

7、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食品经营者是指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以及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 第二章索证索票制度 第三条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对象。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

8、,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第四条索证的范围 (一)自购自销的食品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如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 3、标明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 4、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 5、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6、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检验报告除首次购入食品时按

9、批次索验外,之后还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 (二)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代替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四)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五)市场内经营肉类、禽类及其制品的食品销售者,一律挂牌销

10、售,明示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发票或凭证。其中,猪肉经营者要与定点屠宰场签订重要商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五条索票的范围 (一)食品销售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 (二)也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索证索赔制度的建立方式。 (一)按供货商名称归档,一户一档。 (二)也可按食品品种归档,提供同类食品的供货商的资料归为一档 第七条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

11、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第八条食品批发市场、食品贸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第九条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的食品销售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养殖、种植基地

12、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三章进货台帐制度 建立进货台帐制度的对象。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以下统称食杂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等信息。食杂店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关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店。 第十一条进货台账的内容。应当按照每次购入食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进货台帐的登记方式。食杂店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

13、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者和食杂店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或进货台账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及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档案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第四章销售台帐制度 第十四

14、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销货时间、购货名称及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销售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子档案。 第五章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要使所辖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100的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申请开业的食品经营者,要在登记注册时引导和监督其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对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者,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

15、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建立制度;(二)是否符合要求并执行; (三)随机抽查档案,与其销售食品进行核查,检查索证索票,或者进货台账制度是否真实、规范。 第十八条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人名称、索证索票或者进货台账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等内容。 第十九条不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义务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责令立其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教育、引导、督促其改正。对不按规定索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的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罚。 对存在前款违法行为的,要按照违法行为记录制度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造成后果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对在规范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工作中玩忽职守和执法不严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按照特别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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