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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执行2013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收购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中储粮直属企业)第( )号委托人(甲方): (中储粮直属企业或指定贷款企业)受托人(乙方): (受委托的收购企业或收储企业)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关于印发2013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836号,以下简称预案)相关要求,由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2013年生产的粳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质价标准、收购时间和收购方式一、生产年限和品种。受甲方委托,
2、乙方按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有关规定,收购2013年生产的粳稻。 二、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2009(以下简称“国标”)执行,以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粳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所收购粳稻须降水清杂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三、收购数量。根据乙方正式报送的统计数据(扣除水分、杂质等超标部
3、分后),以甲方检查验收确认合格的数量为准。验收不合格的,不计入最低收购价收购数量,所发生的收购价款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四、收购价格标准。以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计价基准,乙方向农民直接收购2013年生产的粳稻,到库收购价为粳稻每1.50元/市斤。相邻等级差价为每0.02元/市斤。非标准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杂质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粳稻,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
4、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为解决企业烘干费用资金来源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水稻超标准水分扣量及“三代”业务结算入库处理办法的通知(黑粮农联2013116号)要求,对水分超标准扣量部分进行细化分解,即对扣量1.00%中的0.65%作为企业烘干后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0.35%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五、收购时间和收购方式。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政策适用期2013年11 月16日至2014年 3月31日内,当乙方所在地粳稻市场价格低于预案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时,收到甲方通知后,由乙方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
5、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粳稻;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之上时,乙方须停止收购。在预案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政策适用期外,乙方自行收购的粳稻不计入最低收购价收购数量。第二条 收购价款、有关费用和贷款利息一、收购价款。最低收购价粳稻的收购价款由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据实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统一贷款,并根据乙方收购进度,分批预付乙方使用。收购结束,甲方验收确认后,双方进行清算,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超出部分乙方须及时退还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收购费用。最低收购价粳稻的收购费用(含县内集并费)为每市斤0.025元,由甲方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统一贷款,并统筹使用。甲方贷款后,按收购环节费用每公斤0.04
6、元的标准支付乙方;需进行县内集并的,有关费用由甲方在县内集并费用中统筹解决。三、保管费用。乙方同时作为甲方委托储存库点的,粳稻收购、集并等工作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须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甲方收到上级拨付的保管费用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每年每市斤0.043元标准支付乙方,不足一年的按月计,不足一月的按日计。四、贷款利息。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发生的贷款利息,由甲方向发放贷款的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偿还。第三条 损耗损失处理委托收购的粳稻在收购、集并、储存过程中发生损耗的,损耗部分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委托收购粳稻损失的,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7、,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于最低收购价粳稻启动收购前,按预计收购量 吨、每吨 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 元(履约保证金比例不低于粳稻收购价款、收购费用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之和的20%)。甲方对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并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审评,乙方从收购到集并、验收完成完全履约的,甲方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视违约情形扣减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第五条 合同担保为确保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到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以抵押或第三人保证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一、抵押。乙方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 (抵
8、押财产所处位置)的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向甲方提供抵押,自收购开始到集并、验收完成并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前,对甲方预付乙方使用的粳稻收购价款、收购费用、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提供全额担保。乙方出现违约情形,致使所收购粳稻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要求赔偿,乙方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不能赔偿损失或不能赔偿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对本条约定的抵押财产进行处分,并以其实际变现价值优先受偿。本合同采用抵押方式进行担保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保证。乙方不能提供抵押或其财产不足以进行抵押的,经乙方与 (具有代偿资格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名称)协商一致,由 (同上)作为连
9、带责任保证人,并经甲方认可后,与甲方签订书面保证合同,自收购开始到集并、验收完成并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前,对甲方预付乙方使用的粳稻收购价款、收购费用、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提供全额担保。乙方出现违约情形,致使所收购粳稻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或保证人进行相应赔偿。第六条 合同双方权利一、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集并、储存等工作,对所收购粳稻的数量、质量状况,对收购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2、乙方有违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二、乙方权利1、
10、乙方可就委托收购粳稻收购、集并、储存、管理等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向甲方进行咨询。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收购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第七条 合同双方义务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一、甲方义务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就委托收购粳稻的收购、集并、储存等业务向乙方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并及时答复乙方有关咨询。2、甲方应根据乙方收购进度等情况,及时支付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3、甲方收到上级拨付的保管费用补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4、甲方安排委托收购的粳稻出库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乙方。二、乙方义务、收购开始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妥善
11、做好收购准备工作,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格式统一的宣传公告,公告内容须包括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收购政策实施期限等信息,以方便农民售粮。2、乙方必须以甲方名义进行收购,给农民开具的发票必须明确收购方是甲方,发票存根必须与检验检斤单保持一致。同时,要将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保存完整,以备甲方查验。3、委托收购的粳稻在验收、集并前,必须单独存放在甲方指定区域,并悬挂中储粮标志,特定化为中储粮所有。严禁与其他年度生产、其他性质的粳稻混仓储存。4、乙方在受甲方委托承担2013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同时,不得再接受其他任何企业或个
12、人的委托收购任务。5、乙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购。6、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不得擅自放宽收购质量标准;须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粳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代缴任何费用;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或价外加价收购;不得从现有库存中划转或移库充抵最低收购价粳稻。7、收购期间,乙方须按规定每日向甲方报告委托收购粳稻的入库进度,真实、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并按规定的报送方式上报。8、乙方收购的粳稻水分、杂质超标的,须按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及时进行降水清杂,达标后方可计入最低收购价收购数量并入仓储存。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粳稻,不计入最低收购价收购数量,所发生的收购价款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9
13、、乙方收购的粳稻需进行县内集并的,须按甲方要求及时集并到指定储存库点。粳稻收购结束,集并工作应基本完成。10、乙方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委托收购粳稻的库存管理工作,对粳稻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11、乙方受甲方委托收购的粳稻在收购和储存期间发生虫害、霉变、生芽等异常情况的,须及时报告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妥善处理。12、委托收购的粳稻收购和集并入库后,乙方须服从并积极配合甲方的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13、乙方须对粳稻收购、集并等费用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账、专用,保证收购资金安全,不得将收购价款和相关费用挪作他用。14、乙方受委托收购的粳稻,粮权属国务院,不得擅自处分,未经批准不得
14、动用,不得以委托收购的粳稻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致使储有委托收购粳稻的仓房等资产受到查封等强制措施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15、乙方同时为中央储备稻谷代储库点的,须优先按甲方规定的数量、质量及有关要求收购中央储备粳稻轮换用粮,确保轮换任务完成。16、储存在乙方的最低收购价粳稻销售或调拨出库时,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出库时间、数量等要求确保顺利完成出库。17、乙方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收购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对乙方提出的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咨询未作及时答复的,甲方承担相应政策责任。2、乙方同
15、时作为甲方委托储存库点,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的,须及时支付。未在合同规定工作日内转拨乙方,造成储粮损失,由甲方承担。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责成乙方自行承担粳稻的收购价款、有关费用及所发生的贷款利息。(1)在预案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政策适用期外,擅自启动收购的;(2)当地粳稻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或已回升至最低收购价之上,乙方进行收购的; (3)在受甲方委托承担2013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同时,再接受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委托收购任务的;(4)再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购的;(5)违反国家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或
16、价外加价收购的;(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放宽收购质量标准的。2、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暂停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保管费用,调出乙方已收购的全部粳稻,按本合同担保条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或保证人赔偿相应损失:(1)未按要求填报、整理、保管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统计凭证的;(2)未按要求建立专账和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虚报、瞒报委托收购粳稻的数量、质量的;(3)委托收购的粳稻出现虫害、霉变、生芽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4)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移库或以预案规定时间以外收购的粳稻充抵最低收购价粳稻的;(5)未按甲方仓储管理要求进行库存管理的; (
17、6)擅自处分或动用委托收购的粳稻,或以委托收购粳稻对外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7)单方终止、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的;(8)未按甲方要求组织出库,或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等出库的。3、乙方不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粳稻的价款、给售粮农民打白条、压级压价收购、抬级抬价或价外加价收购、代扣代缴任何费用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4、乙方收购入库的粳稻质量、年限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并责成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5、乙方将收购资金挪作它用,或管理不善造成收购资金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收回预付的收购资金并追偿全部
18、损失。6、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将收购粳稻集并到指定储存库点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追回已拨付的集并费用,并追偿经济损失。7、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乙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造成甲方索赔延误或无法索赔的,乙方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储存在乙方的粳稻销售或调拨出库时,调出数量少于甲方验收确认数量或质量低于甲方验收确认质量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经济损失。10、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储有委托收购粳稻的仓房等资产受到查封等强制措施,没有立即通知甲方的,甲方
19、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偿全部损失。11、乙方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中出现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整改,并视情况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和解除一、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二、合同终止。乙方同时作为最低收购价粳稻委托储存库点的,粳稻收购、集并等工作结束,经甲方验收确认,并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后,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作为最低收购价粳稻委托储存库点的,在集并工作和甲方验收确认工作结束前,本合同关于仓储保管的约定仍然有效。为确保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未经甲方
20、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中止合同履行,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三、合同变更。合同条款需变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及时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合同解除。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除发生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第十条 争议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十一条 合同解释本合同由甲方归属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储粮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 话: 电 话:开 户 行:帐 号:二一三年 月 日 二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