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24(2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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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4-07-31 发布2014-08-01 实施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 布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DB12/ 524-2014 目 次 前言 . 11 适用范围 .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3 术语和定义 .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6 实施与监督 . 12附录 A(资料性附录) . 13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15附录 C(规范性附录) . 16附录 D(规范性附录) . 17附录 E(资料性附录) . 25I DB12/ 524-2014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

3、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 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 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 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 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本标准由

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7 月批准。 本标准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首次发布。 1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5、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6、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 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

7、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 2 DB12/ 524-2014 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kg/h。 3.5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8、含挥发性有机物成分 10%(重量比)以上的液体。 3.7 泄漏排放源与逸散排放源 leak sources and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s 泄漏排放源是指各种内部含 VOCs 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装置和设备, 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及 管线、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储蓄槽通风管等。 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 VOCs 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收集、储存设备及 其敞开液面以及含有 VOCs 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收集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 (1) 气体/蒸汽: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

9、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气态。 (2) 轻质液: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 293.15K 时,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 300Pa;293.15K 时,流体中含蒸汽压大于 300Pa 的 VOCs 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不低于 20%。 (3) 重质液:除气体/蒸汽和轻质液以外的介质。 3.8 VOCs 便携监测仪器 VOCs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 指基于光离子化、火焰离子、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 VOCs 浓度的便携式 监测仪器。 3.9 背景浓度值 background concentration 指 VOCs 便携监测仪器

10、在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 12m 处,测得的 VOCs 仪器 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他临近 VOCs 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欲检测的设 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 25cm。 3.10 泄漏净检测值 leak detection net value VOCs 便携监测仪器检测到的设备或管线组件泄漏的 VOCs 原始读数减去背景浓度值后 的净值,单位 ppmv。 3.11 泄漏 leakage 泄漏净检测值超过标准泄漏最高允许浓度或红外气体成像仪观测到的 VOCs 扩散现象 以及肉眼可见的跑冒滴漏现象。 3.12 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inaccessible component

11、 指不易采用监测仪器进行定量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从地面进行检测时,位于高 于地面 5m 以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或从平台进行检测时,位于高于该平台 2m 以上的设备 3 DB12/ 524-2014 与管线组件;以及在检测时有安全顾虑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3.13 实际蒸汽压 true vapour pressure 对于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于 293.15K 时的蒸气压(绝对压力);非常温储存或装载 的物料,其实际最大操作温度下的蒸气压(绝对压力)。 3.1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

12、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 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15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perimeter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15K,压力 101325Pa),监控点(根据 HJ/T 55 确定)的污染物 浓度任何 1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 mg/m3。 3.16 现有企业 exist enterpris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established

13、 enterpris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18 单位周界 unit perimeter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 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VOCs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 值。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

14、限值 1) 最高允许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15m20m30m40m50m(mg/m3) 苯100.350.51.21.82.0石油炼 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甲苯321.21.65.08.012.0制与石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等生产工艺单元二甲苯500.71.14.05.010.0油化学VOCs1003.64.515.025.040.0医药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VOCs802.54.014.022.038.0制造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 VOCs 的工艺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VOCs101.02.07.012.020.0

15、橡胶制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1.02.07.012.020.0品制造 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VOCs1002.54.014.022.038.04 DB12/ 524-2014 表 1(续) 最高允许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15m20m30m40m50m(mg/m3) 涂料与苯50.250.41.01.41.8树脂/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研磨等工 油墨制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52.07.012.020.0艺 造VOCs1002.54.014.022.038.0塑料制热熔、注塑等工艺VOCs1002.54.014.022.038.

16、0品制造清洗、显影、苯10.20.41.01.41.8半导体制造光刻、刻蚀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2.07.012.020.0电子等工艺VOCs802.04.014.022.038.0工业电子元器件、平板显示器、清洗、刻蚀、苯10.20.41.01.41.8电真空及光电子器件、电子涂覆、干燥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02.07.012.020.0专用材料、电子终端产品等工艺VOCs802.04.014.022.038.0苯10.20.41.01.41.8溶剂储运以及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2.07.012.020.0汽车制 VOCs802.54.014.022.03

17、8.0造与维 苯10.20.41.01.41.8修 烘干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2.07.012.020.0VOCs602.54.014.022.038.0平板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苯10.20.41.01.41.8物的平板印刷)、柔性版印刷的制版、印刷、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2.07.012.020.0印刷与 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艺VOCs802.54.014.022.038.0包装印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板印刷苯10.20.41.01.41.8刷 (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板印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2.07.012.020.0刷)的制版、印刷、涂

18、布、印后加工等工艺VOCs1002.54.014.022.038.0苯10.20.41.01.41.8调漆、喷漆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22.07.012.020.0家具VOCs902.54.014.022.038.0制造苯10.20.41.01.41.8烘干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22.07.012.020.0VOCs602.04.014.022.038.0苯10.20.41.01.41.8调漆、喷漆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22.07.012.020.0表面VOCs902.54.014.022.038.0涂装苯10.20.41.01.41.8烘干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22.

19、07.012.020.0VOCs802.54.013.022.038.0黑色金 烧结工艺VOCs1203.04.514.025.040.0属冶炼 苯10.250.41.01.52.0其他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802.02.58.014.022.0行业VOCs1002.54.515.025.040.0注 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中甲苯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GB 16297 规定的甲苯排放浓度限值,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 GB 16297 规定的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表 2 新建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1)最高允许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浓度(mg/m3)15m20m30

20、m40m50m苯50.20.41.01.51.7石油炼制甲苯200.81.44.36.810.2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与石油化二甲苯300.50.93.44.38.5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等生产工艺单元学焚烧处理:20VOCs2.83.812.821.334.0非焚烧处理:80 5 DB12/ 524-2014 表 2(续) 最高允许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浓度(mg/m3)15m20m30m40m50m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 医药制造VOCs401.53.411.918.732.3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 VOCs 的工艺 轮胎企业及其

21、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VOCs101.01.76.010.217.0橡胶制品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1.01.76.010.217.0制造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VOCs802.03.411.918.732.3苯50.250.30.91.21.5涂料与油 树脂/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研磨等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01.76.010.217.0墨制造 VOCs802.03.411.918.732.3塑料制品 热熔、注塑等工艺VOCs501.53.411.918.732.3制造 苯10.20.30.91.21.5清洗、显影、光 半导体制造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00.

22、51.76.010.217.0刻、刻蚀等工艺 VOCs200.73.411.918.732.3电子工业 电子元器件、平板显示器、苯10.20.30.91.21.5清洗、刻蚀、涂电真空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00.51.76.010.217.0覆、干燥等工艺专用材料、电子终端产品VOCs501.53.411.918.732.3苯10.20.30.91.21.5溶剂储运以及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0.51.76.010.217.0汽车制造VOCs501.53.411.918.732.3与维修苯10.20.30.91.21.5烘干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0.81.7

23、6.010.217.0VOCs401.53.411.918.732.3平板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苯10.20.30.91.21.5的平板印刷)、柔性版印刷的制版、印刷、涂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0.51.76.010.217.0印刷与包布、印后加工等工艺VOCs501.53.411.918.732.3装印刷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板印刷苯10.20.30.91.21.5(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板印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0.51.76.010.217.0刷)的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艺VOCs501.53.411.918.732.3苯10.20.30.91.21.

24、5调漆、喷漆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0.81.76.010.217.0VOCs601.53.411.918.732.3家具制造苯10.20.30.91.21.5烘干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0.61.76.010.217.0VOCs401.53.411.918.732.3苯10.20.30.91.21.5调漆、喷漆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0.61.76.010.217.0表面涂装VOCs601.53.411.918.732.3苯10.20.30.91.21.5烘干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0.61.76.010.217.0VOCs501.53.411.118.732.3黑色金属烧结工艺VOCs10

25、02.53.811.921.334.0冶炼苯10.250.30.91.31.7其他行业-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02.16.811.918.7VOCs802.03.812.821.334.0注 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中甲苯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GB 16297 规定的甲苯排放浓度限值,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 GB 16297 规定的二甲苯最 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4.2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 VOCs 排放总量限值 4.2.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现有企业 VOCs 6 DB12/ 524-2014 排放总量限值。自 2016 年 1 月

26、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新建企业 VOCs 排放总量 限值。 4.2.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起执行表 3 规定的新建企业 VOCs 排放总量限值。 表 3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 VOCs 排放总量限值 1)2) VOCs 排放总量限值 车型范围(g/m2)说明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小汽车4535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货车驾驶仓7555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2、N3 类车的驾驶仓。货车、厢式 9070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1、N2、N3 类车。但不包括驾驶仓。货车 客车225150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2、M3 类

27、车。注 1):根据 GB/T 15089 的规定,M1、M2、M3、N1、N2、N3 类车定义如下: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汽车;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汽车; 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N3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注 2)

28、:排放总量是指涂装工艺从电泳开始(或者其他任何类型的底漆涂装),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 蜡所有工艺阶段的 VOCs 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清洗(包括在线清洗、 停机清洗)的合计排放量。 4.3 VOCs 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 4.3.1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工业企业无组织泄漏源与逸散源执行本规定。 企业按照 VOCs 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配备污染控制措施,并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以 及记录检测数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无组织排放及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 4.3.2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 VOCs 排放控制要求 4.3.2.1 泄漏

29、检测要求 企业应定期对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 VOCs 便携监测仪器进行泄漏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 检测频次要求为: a)至少每周对轻质液泵进行一次巡检,目视检查其轴封处是否存在流体滴漏。 b)至少每季度对气体/蒸汽以及轻质液常规动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一次仪器定量检测, 其中释压装置至少每季度及每次释压排放后 5 日内检测一次;至少每年对气体/蒸汽以及轻 质液常规静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一次仪器定量检测;根据泄漏风险可加大检测频次。 c)至少每季度对重质液常规设备与管线组件目视检查或以嗅闻、听觉等其他简易方法 检漏,发现有泄漏现象应于 5 日内使用检测仪器予以定量检测。 d)至少每年对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

30、组件(包括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进行一次 红外气体成像检测,发现有泄漏现象应于 5 日内使用检测仪器予以定量检测;至少每两年对 难以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进行一次仪器定量检测。 4.3.2.2 泄漏的认定 7 DB12/ 524-2014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净检测值不满足规定要求。 b)采用密闭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但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c)止漏流体轴封系统失效。 d)设施、容器等有肉眼可见的渗漏现象。 e)由红外气体成像仪观测到的挥发性有机物扩散现象。 4.3.2.3 VOCs 泄漏限值 a

31、)设备轴封处流体(包括轻质液与重质液)滴漏不得超过每分钟 3 滴。 b)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的 VOCs 泄漏 净检测值不得超过表 4 规定的现有企业标准限值。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设备与 管线组件的 VOCs 泄漏净检测值不得超过表 4 规定的新建企业标准限值。 c)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的 VOCs 泄漏净检测值不得超过表 4 规定的新建企业标准限值。 表 4 泄漏净检测值最高允许浓度单位:ppmv(以甲烷计)污染源划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泵/压缩机/搅拌器50002000所有其他设备100050

32、04.3.2.4 泄漏源修复 a)发现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超过泄漏限值,应对泄漏源予以标识,应于自发现 之日起 5 日内完成修复。 b)如需工艺停车才可实施的泄漏源修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泄漏 设施的名称与位置、计划工艺停车时间等信息,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于下次停车 检修期间完成修复。 4.3.3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 VOCs 排放控制要求 4.3.3.1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技术要求 a)对于储存物料的实际蒸气压大于 76000Pa,且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m3 的有机液体储 罐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槽容积大于或等于 500 m3,须满足以下条件:

33、1)采用压力罐。 2)非采用压力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 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b)对于储存物料的实际蒸气压大于 2800Pa 但小于 76000Pa,且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m3 的有机液体储罐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槽容积大于或等于 500 m3,以及容积大于 或等于 100m3 的二甲苯或其他低沸点(沸点低于 413.15K)有机液体储罐,须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浮顶罐。 2)如采用固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 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罐顶应保持气密状态,不得有破洞、裂缝或开口;

34、储罐 计量或取样装置,除测量或取样外,应保持气密状态。 3)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c)采用内浮顶罐或外浮顶罐,罐顶 VOCs 检测浓度应不超过 2000ppmv(以甲烷计)。 d)新建、改建、扩建浮顶罐应密封。 8 DB12/ 524-2014 内浮顶罐应安装下列之一高效封气设备: 1)液体镶嵌式密封。 2)机械式鞋形密封。 3)双封式密封。 4)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封气设备。 外浮顶罐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应为液体镶嵌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或 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封气设备。初级密封外壳和二级密封不得有破洞、裂 缝或开口。 e)采用密闭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

35、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3.3.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检查与维修 a)至少每周目视检查固顶罐、内浮顶罐罐顶和外浮顶罐浮顶是否有破洞、裂缝或开口; 浮顶罐排空时目视检查封气设备是否有破洞、裂缝或开口。若发现破洞、裂缝或开口,应自 发现之日起 3 日内修复。 b)至少每季度检测内浮顶罐上方以及外浮顶罐二次密封的内外部 VOCs 浓度,VOCs 检测浓度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应自发现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修复。 4.3.3.3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 对于实际蒸气压大于 2800 Pa 的有机液体,其装载设施应配备蒸气收集系统,并密闭排 气至污染控制设备或蒸气平衡系统。 采用密闭排气至污染

36、控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3.4 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 VOCs 排放控制要求 废水收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不得与大气接触。 曝气池、气浮池等对废水进行鼓风、曝气操作的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并收集气 体至污染控制设备,净化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其他废水处理、储存设施,如液面上方 10 cm 处的 VOCs 浓度检测值大于 300ppmv(以 甲烷计),亦应符合上述规定。 4.4 厂界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 工业企业 VOCs 厂界环境空气执行表 5 规定的限值。 表 5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7、3 项目苯甲苯二甲苯VOCs石油炼制行业0.20.80.52.0其他行业 1)0.10.60.22.0注 1):其他行业是指除石油炼制行业外的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 4.5 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各行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 A。 4.6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6.1 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低于 15m 时,其排放速率标准限值 按附录 B 确定的外推计算结果严格 50%执行。 4.6.2 若某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排气筒高度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 9 DB12/ 524-2014 率以内插法计算,

38、内插法的计算式参见本标准附录 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 列出的排气筒高度最大值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参 见本标准附录 B。 4.6.3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 排放速率应按列表排放速率标准值或按附录 B 确定的内插或外推计算结果严格 50%执行。 4.6.4 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含 VOCs 废气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 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 VOCs 废气时, 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

39、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 计算方法参见本标准附录 C。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 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1.2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VOCs 有组织排放、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 VOCs 排放总量限值、厂界监控点 VOCs 标 准限值为特征污染物质量之和,其中未识别物质以甲苯计。 5.1.4 催化燃烧法的 VOCs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以标准状态下含 5%O2 的干烟气为参考值 换算;热

40、力燃烧法的 VOCs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以标准状态下含 10%O2 的干烟气为参考 值换算。 5.2 有组织源监测 5.2.1 排气筒 VOCs 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 GB/T 16157 执行。 5.2.2 排气筒废气的采样按照 GB/T 16157、HJ/T 397 执行。 5.2.3 排气筒 VOCs 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6 规定执行。 表 6 排气筒 VOCs 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名称方法来源1苯2甲苯VOCs 监测技术导则附录 D1)3(对、间、邻)二甲苯4VOCs注 1):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后,所列方法停止使用

41、,并执行国家新 发布的方法标准。 5.2.4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2.5 VOCs 在线监测 排气筒 VOCs 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 2.5kg/h 或排气量大于 60000m3/h 时须配套建设 VOCs 在线监测设备。VOCs 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使用按照环境 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关法规执行。 10 DB12/ 524-2014 5.3 VOCs 泄漏与逸散排放检测 5.3.1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按照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3)中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测定”方法执行(包括催化氧化、火焰离子化(适合 现场条件)、光离子化、红外吸收、紫外差分、红外差分等分析方法)。 5.3.2 浮顶罐顶 VOCs 浓度检测,采用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相同性能的便携式监 测仪器。内浮顶罐检测灌顶排气口中心位置处的 VOCs 浓度,外浮顶罐检测边缘密封部位上 方 1m 高度处的 VOCs 浓度。 5.3.3 废水液面 VOCs 浓度检测,采用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相同性能的便携式监 测仪器,检测废水液面上方 10cm 高度处的 VOCs 浓度。 5.3.4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对于发现超过标准限值的泄漏点(面)应再检测 3 次,以 3 次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浮顶罐及废水液面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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