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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惰性气体系统第6 篇 第4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 章 惰性气体系统第1 节 一般规定4.1.1 一般要求4.1.1.1 本节要求适用于申请4.1.2 附加标志和SOLAS 公约所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预定的用途;(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4.1.2 附加标志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惰性气体系统 Inert Ga
2、s Systems (IGS)4.1.3 图纸资料4.1.3.1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1) 包括所有控制和监测设备在内的惰性气体装置的细目表和布置图;(2) 惰性气体系统的布置图;(3) 惰性气体装置的操作手册。第2 节 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4.2.1 载运原油和石油成品油船的惰性气体系统4.2.1.1 color=Red下列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散装原油和石油成品,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成品的液货船上所设置的由锅炉烟道气和/ 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组成的惰性气体系统。/co
3、lor4.2.1.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4.2.1.3 惰性气体系统除应满足 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设置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系统所需风量最好是由两台鼓风机平均负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台鼓风机的风量小于所需总风量的1/3;(2) 尤其对于可能经受气体或者液体腐蚀的洗涤器、通风机、止回装置、洗涤器流出物和其他排泄管道等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建造,或者在这些部件表面镶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等效的涂层;(3) 在防火方面,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处所的舱室,应视为A 类机器处所;(4) 当所产生的惰性气体偏离规定值时,例如
4、在起动时或设备失效时,应设有把惰性气体从燃油惰性气体发生器释放到大气中的装置;(5) 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燃油自动切断装置,针对冷却和洗涤装置的过低水压或过低水流速率,以及针对过高的气体温度等方面,应对预定的极限值进行设定;(6)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动力失效时能进行动作。4.2.2 化学品船的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系统4.2.2.1 下列要求适用于化学品船上装有采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惰性气体系统。4.2.2.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4.2.2.3 作为惰性气体管路中甲板水封的替代措施,可以接受一种包括两只串联的截止阀当中接入一
5、只透气阀的装置(双截止透气装置),但应满足下列要求:(1) 该阀能自动操作,开启/ 关闭的信号应直接来自产生气体的过程,例如惰性气体流量或压力差;(2) 应设有阀的误动作报警,例如操作状态“鼓风机停止”及“供气阀开启”即为报警条件。4.2.2.4 除满足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外,惰性气体系统还应满足本节4.2.1.3(1)(3)的要求。4.2.3 氮气发生器系统4.2.3.1 color=Red下列要求仅适用于氮气发生器系统,且该惰性气体是采用使压缩空气通过空心纤维半渗透膜或吸附材料来分离空气与其组成气体的方式而获得的。/color4.2.3.2 如设有上述系统来代替本节4.2.
6、1 和4.2.2 所提及的锅炉烟气发生器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FSS 规则第15 章的2.3.1.3.1、2.3.1.3.2、2.3.1.5、2.3.2、2.4.2、2.4.3.1.6、2.4.3.1.8、2.4.3.1.9、2.4.3.3、2.4.3.4、2.4.4 以及 SOLAS 公约第II-2/4.5.3.4.2、4.5.6.3、11.6.3.4 条的要求或与之等效的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仍然对管系布置、报警器以及气体发生器排气口的测试仪器适用。4.2.3.3 氮气发生器系统包括一个供气处理系统和任意数目的薄膜或吸附件,这些薄膜或吸附件所必须达到的额定容量应至少为以体积
7、表示的船的最大排气量的125。4.2.3.4 空压机和氮气发生器可以安装在机舱或一个独立的舱室中。在防火方面,该独立舱室可视为“其他机器处所”之一。4.2.3.5 如设有独立的舱室,该舱室应位于货油区域外,并且应装有一套独立的能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系统。此外,还应装有一套低氧报警装置。该舱室应无直接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道。4.2.3.6 氮气发生器应能生成高纯度的氮气,其中O2含量不超过5的体积。该系统还应装有自动装置以便在起动和非正常操作时能将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4.2.3.7 该系统应配有2 个空压机。系统的总容量要求建议由该两空压机平均负担,且在任何时候其中一个空压机
8、的容量不应小于总容量的1/3。如船上配备有足够的空压机备件和原动机使得船员能够降低其故障的发生,可以仅配备一台空压机。4.2.3.8 应装有供气处理系统,以便能够除去压缩空气中的水分、颗粒和油滴,并保证达到所要求的温度。4.2.3.9 如合适时,可在设有空压机和发生器的专用舱室或独立舱室中,或者货物区域内装设氮气存储装置或缓冲柜。如氮气存储装置或缓冲柜安装在闭式处所,该处所的通道只能通往开敞甲板,且该通道的门只能向外开启。按照本节4.2.3.5 的要求应设有永久通风和报警装置。4.2.3.10 由氮气发生器产生的高浓度氧以及由氮气储存器保护装置排出的高浓度氮气产品,应能排放到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
9、。4.2.3.11 为便于维护保养,应在发生器与储存装置之间设有分隔措施。4.2.3.12 在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处应至少装有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是双截止透气装置。另一个是能够直接关闭的止回装置。4.2.3.13 应在下述位置设有可连续显示空气温度和压力的仪器设备:(1) 空压机的排气口;(2) 氮气发生器的进气口。惰性气体系统第6 篇 第4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6-174.2.3.14 当惰性气体产生时,应在氮气发生器的惰性气体排气口设有可连续显示和永久记录氧气含量的仪器设备。4.2.3.15 本节4.2.3.14 规定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货油控制站和机器控制站或机器处所。4.2.3.16 应
10、设有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以指示:(1) 本节4.2.3.13(1) 中所指的来源于空压机的低供气压力;(2) 本节4.2.3.13(1) 中所指的高空气温度;(3) 本节4.2.3.8 中所指的油水分离器自动泄水管的高冷凝水水位;(4) 电加热器故障(如有时);(5) 超过本节4.2.3.6 所要求的氧气含量;(6) 本节4.2.3.14 中所指的供给仪器设备的电源故障。4.2.3.17 在本节4.2.3.16(1) (5) 所要求的报警条件下,系统应能自动关闭。4.2.3.18 如可能,本节4.2.3.16(1) (6) 所要求的报警器应安装在机器处所和货油控制站,但是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位置
11、都应是值班船员能即刻收到报警信号的处所。4.2.4 SOLAS 公约第II-2/4.5.5.1.1 条要求惰化以外的氮气和惰性气体系统4.2.4.1 本节适用于载重量小于20000 吨的油船上所安装的系统。4.2.4.2 除本节4.2.3.1、4.2.3.2、4.2.3.3 和4.2.3.7 外,本节4.2.3 均适用于该系统。4.2.4.3 如与货油舱、货物区域或货油管系之间装有非永久性的连接件,则本节4.2.3.12 所要求的止回装置可以用两个止回阀来代替。第3 节 检查与试验4.3.1 一般要求4.3.1.1 本章要求的各项装置、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应在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以确认装置、设备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