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三节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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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学校 教师 学生的 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它的来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身份”上。,(1)公民身份,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具有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2)一般学生身份,即以学生身份享有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2、教育的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学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权利,可以区别于工人、农民等身份。,(3)特定学生身份,即不同类型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小学生与大学生不同。未成年学生与成年不同。这主要是学生间的区别。,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1、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方面,学校是由国家设立的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的服务性机构,它作为享有教育权力承担教育行政任务的重要主体,实现着国家向公众提供教育的目的。因而,二者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另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法律通过授权的方式,规定了学校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教学等方面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

3、关系。,2、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它强调双方地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具体而言,是指学校因提供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所需要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如学校向学生提供教科书、教室、图书馆、食宿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三、学生的权利,学生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另一个是学生因特定的学生身份而享有的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一)教育法的规定,1、参加教育教学权 即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它包括: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4、两个方面。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学生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2、获得经济资助权,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三)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具体可分为:一是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二是有获得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时期)的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鉴定,包括

5、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作出鉴定,包括对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定。学生有权要求获得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而且有权要求评价实事求是,体现公平、公正。,4、申诉起诉权,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据“无救济就无管理”的现代法治思想,各级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享有申诉权和起诉权。,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法之外的法定权。教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未

6、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隐私权。又如,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权。再如体育、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等。新颁布的法定权。例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两免、一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免交杂费。,案例分析,视频资料今日说法冰冷的花季思考讨论:1、如何评析此案?2、你认为要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应采取哪些措施?,(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除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外,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能够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呢?大体来讲,新义务教育法可以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有如下三项权利:1、学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学生享有教育过程中的人身权3、学生享有接受素质教育的权利,1、学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

7、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所有学生全部免费上学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贫困家庭的学生、军人子女、外出务工子女均平等的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免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殊学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特别保障权,案例1:,某县黄家屯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思考与讨论:

8、学校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分析:,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残疾儿童、少年有权要求普通学校接收其进入普通班级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残疾儿童入学,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学校的行为是违法的。,案例2:,12岁的刘鹏是刚刚毕业于某工业大学附属小学的学生,依据其户籍所在地,他被当地招生办分配到该工业大学的附中继续学习,相关机构为他下发了入学通知书。但是开学那天,刘鹏被学校拒之门外。学校拒绝接受刘鹏的原因是工大附中曾出台一个“校长会议决定”,其中明文规定,像刘鹏这样的工大第三代子弟要想升入

9、附中,必须参加严格的升学考试,并达到学校的分数要求。由于刘鹏没有参加该校组织的升学考试,也就没有资格升入该校。几天后,刘鹏父母不满学校的决定,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用法律来捍卫孩子理应享有平等的九年义务教育权。思考与讨论:如何评析该案?,分析:,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提出新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和测验。因为,义务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它不是以选拔精英为目的的教育,而是国家对全体公民实施的普及性教育,所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入学不需要考试。凡是符合年龄要求的学生都有权利进入小学和初中

10、接受教育。但艺术、体育等学校可以组织专项测试来选拔学生。,案例3:,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思考与讨论: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分析:,(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

11、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案例4:,小

12、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违反了哪些规定?,分析:,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

13、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案例5:,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

14、,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分析:,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这位班主任应

15、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案例6:,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

16、重,不能取笑强强。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

17、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2、学生享有教育过程中的人身权,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也对学生的人身权作了规定。如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施加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中,很多教师都将体罚作为教育学生的手段。教师们通过罚站、罚款、语言侮辱甚至殴打学生来进行管理和教育,这些往往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对学校产生恐惧,不利于孩子人格的正常发展。,案例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18、。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思考: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案例2:,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一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

19、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思考: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分析:,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

20、人身自由。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3、学生享有接受素质教育的权利,素质教育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教育模式,但由于我国教育的现状和教育实施者认识的偏颇,素质教育没有得到全面、健康的推行。,三、学生的义务,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我国现代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作了规定,包括下列四个方面内容:

21、,(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之一员,遵守法律、法规是一项基本要求。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遵守法律、法规是宪法赋予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是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学生作为公民,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遵守法律、法规,对学生来说,还要强调另一层意思,就是要遵守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规尊师养德修行的义务,学生行为规范特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发的关于学生行为准守的统一规定,它包括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以及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等。这些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学生不

22、同阶段,即小学生、中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以便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学生的首要任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主要义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1.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2.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3.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登记,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毕业资格审查等的管理规定。4.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及宿舍管理等方面。,除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义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还要履行: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2、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身为学生的义务。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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