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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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应急预案体系2 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2.2 重大辐射事故(级)2.3 较大辐射事故(级)2.4 一般辐射事故(级)3 组织体系3.1 应急指挥机构3.2 日常办事机构3.3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3.4 专家组4 预防预警4.1 信息监控4.2 预防工作4.3 预警工作5 应急响应5.1 信息报送与处理5.2 分级响应5.3 外部支援5.4 应急监测5.5 安全防护5.6 通信联络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5.8 应急终止6 后期处理6.1 后续行动6.2 善后处置6.

2、3 总结评估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装备保障7.3 通信保障7.4 技术保障7.5 宣传、培训与演习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8.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3、。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1.3.1 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1.3.2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1.3.3 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1.3.4 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1.3.5 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1.3.6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1.3.7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4、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1.4.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负责,辖市(区)及以下地方政府密切配合;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由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对辖市(区)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1.4.3 加强联动,大力协同。市、辖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环保、公安、卫

5、计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大力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1.4.4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快速应对,科学决策,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1.5 应急预案体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等组成。2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辐射事故。2.2 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3 较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7、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4 一般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3 组织体系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等组成。3.1 应急指挥机构3.1.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市环保

8、局负责辐射事故应对的指导协调和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辖市(区)或超出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主要职责是:(1)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2)落实或传达

9、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3)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4)批准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5)负责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网络,指导、督促辖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辖市(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6)负责做好或指导辖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7)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3.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

10、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跨辖市(区)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11、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或指导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3)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将“110”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或指导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5)市卫计委:负责及时将“120”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市环保局;

12、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相关部门应急指挥和处置人员的车辆保障工作。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3.1.3 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落实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指令。 3.2 日常办事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13、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辖市(区)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主要职责是:(1)负责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3)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

14、预案的建议;(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5)负责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7)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3.3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发生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舆情信息组、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应急现场指挥部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1)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

15、府新闻办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卫计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2)现场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卫计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辖市(区)开展工作;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3)现场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

16、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人员,加强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辖市(区)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4)现场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5)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负责或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支援力量。(6)医疗卫生组:由市卫

17、计委相关人员组成。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计部门支援力量。3.4 专家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聘请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安及法律方面的专家组建辐射事故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辐射事故科普宣传和应急知识培训。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单

18、位辖市(区)人民政府专家组应急现场指挥部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现场处置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协调组舆情信息组图1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4 预防预警4.1 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对市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类放射源信息,、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4.2 预防工作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

19、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辖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4.3 预警工作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及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辐射事故的预警级别相应分为四级,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进入预警状态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或委托事故发生地

20、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5 应急响应5.1 信息报送与处理5.1.1 信息来源(1)辐射技术应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报告;(2)环

21、保、公安、卫计部门发现;(3)其他。5.1.2 信息分类(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3)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6)放射性物资运输中发生事故;(7)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8)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9)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5.1.3 信息识别相关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对突发辐射事故进行评估:(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辐射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

22、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需求等。(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3)决策咨询: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咨询意见。有关人员无法判别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领导。5.1.4 应急信息通报市环保、公安、卫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统一由市环保部门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通报事发地辖市(区

23、)人民政府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并根据事故等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5.1.5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辖市(区)环境保护、公安、卫计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1小时内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属于一般辐

24、射事故的,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5.1.6 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2)续报须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

25、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等。5.2 分级响应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公安、卫计等部门报告。辖市(区)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5.2.1 一般辐射事故(级)应急响应一般辐射事故经辖市(区)环保部门确认,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并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有关规

26、定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5.2.2 较大辐射事故(级)应急响应较大辐射事故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后,由其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在2小时内赶赴事发地现场,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2)现场监测组进行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

27、(3)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4)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和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5)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并视情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5.2.3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级、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或重大

28、辐射事故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在采取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5.3 外部支援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寻求外部支援。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小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5.4 应急监测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地区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

29、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请求省环保厅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市、辖市(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5.5 安全防护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协调组指导协助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辖市(区)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

30、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必要时,配合省环保厅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5.6 通信联络市、辖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5.7.1 事故通报(1)事故发生地市、辖市(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省辖市、辖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市内非事发地辖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视情况及时

31、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5.7.2 信息发布市人民政府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5.8 应急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

32、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6 后期处理6.1 后续行动(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市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应急办,市环保局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2)市环保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3)市环保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6.2 善后处

33、置(1)由市卫计委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抚恤;(2)由市、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6.3 总结评估(1)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总结1个月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

34、有关部门;(3)根据实践经验,市、辖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事故发生接警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事件上报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启动辖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 事件升级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级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等级确定 、级事态升级 、 或降级 级 接受指导和支援启动本级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信息传报、下达指令、人员到岗、专家到位、专业应急准备、信息收集与分析 专家组市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舆论信息组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应急终止市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35、后期处理市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图2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7.2 物资装备保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7.3 通信保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7.4 技术保障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

36、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7.5 宣传、培训与演习7.5.1 宣传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7.5.2 培训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7.5.3 演习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综合演习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

37、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和程序的有效性而举行的演习。专项演习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习。定期举行综合演习,综合演习或专项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及铀矿冶、伴生

38、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等。8.2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 _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2. _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附件1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事故单位名 称 (公章)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联系人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 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 故类 型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丢失 被盗 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m

39、2)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 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经过情况报告人签字报告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附件2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事故单位名 称地 址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报告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丢失 被盗 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m2)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 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 故 级 别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联系人(公章)电 话传 真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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