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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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几个问题,44,、通知解除的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44,、通知解除的条件,

2、?,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6,、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

3、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47,、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48,、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合同法第,113,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5、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

6、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49,、变相利息的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50,、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套取金融机

7、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一、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二、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三、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贷款通则第,2,章第,9,条:,贷款种类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51,、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银保监会关

8、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信贷规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58,、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

9、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1,条【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

10、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动产抵押效力】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

11、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9,、房地分别抵押,物权法第,182,条【房地产抵押关系】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99,条【抵押权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

12、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第,200,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60,、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物权法第,192,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04,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欢迎交流,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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