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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工程名称:海珠区新滘路、广州大道立面整饰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工程地点:海珠区新滘路、广州大道委 托 人: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监 理 人: 委托人合同编号: 监理人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本合同范本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2月印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编制,由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中需要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内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可选项,采用“”或“”予以选择。合同中此部分内容,标注“”的选项即为本合同不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合同采
2、用。廉政合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监理人员配置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一同签署、装订。目 录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第二篇 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篇 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篇 合同附件附件1: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附件2: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附件3: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一览表附件4: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附件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附件6:乙方履约银行保函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称委托人)与 (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3、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海珠区新滘路、广州大道立面整饰工程 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海珠区新滘路、广州大道立面整饰工程监理服务项目(2)工程地点:海珠区新滘路、广州大道(3)工程规模:海珠区新滘路、广州大道周边地区和阅江路部分地区的民居类建筑、厂房类建筑、商铺类建筑进行立面整饰、并对杂乱商铺招牌、广告招牌、三线、残旧围墙等进行整治,本次立面整治面积27260平方米,商铺整治面积10570 平方米,围墙整治面积3040平方米,线路迁改12项。具体以发放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为准。(4)工程总投资: 2701万元。(5)质量标准: 合格 。二、监理服务范围2.
4、1监理范围(1)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的相关工作等监理工作。(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迁改和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监理工作由监理人负责,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设备监造工作。2.2工程内容本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内容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配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施工准备
5、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工作。2.3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3.1监理酬金的计取3.1.1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酬金: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有关规定,具体按以下约定计算:监理酬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施
6、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其中:a) 专业调整系数为_ _、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_ _、高程调整系数为_ 。 b)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指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本合同监理人实际监理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c)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d) 本合同浮动幅度值为 -20%。以本工程建安工程费1880万元计费基数计算,本工程监理酬金暂定合同总价为 578809.40元(大写:伍拾柒万捌仟捌佰零玖元肆角),其中并以此作为各阶段监理酬金支付的依据。3.1.2 监理费最终
7、按财政评审后的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合同最终结算价为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进行结算,但浮动幅度值不调整。由于财政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的特殊性,委托人有调整局部服务范围的权利,即部分解除或部分增加服务范围。部分解除的,按减少部分的工程造价的监理计费原则按比例扣减监理酬金;部分增加的,如不超过原监理部分工程造价10%的不增加监理酬金。3.1.3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酬金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1.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不为此作调整,双方另有约
8、定的除外。3.1.5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酬金,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3.1.6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酬金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包含在本合同监理酬金之中。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不因此作调整。3.2监理酬金的支付3.2.1 本合同价款的拨
9、付按照广东省、广州市和海珠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项目工程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则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款项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及支付为准)。3.2.2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且相关的监理服务须达到令委托人满意的程度。监理人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内容的工作成果,或完成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约定的支付审核标准,或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情况的检查结果未能达到约定的令人满意的程度,均视为监理人对该承诺的违反,委托人将在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中扣减相关监理服务项目的酬金。监理人对于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相关约定执行。3.2
10、.3各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3.2.3.1签订监理合同后委托人预付施工阶段监理费15,其余监理费用委托人按工程进度计算监理费,公式为:施工进度款监理费率(监理费率=投标监理报价施工合同价),但进度款不超过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80%。3.2.3.2当委托人累计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70%时,暂停本合同任何款项的申请审核及支付,余下监理酬金的支付按本条第3.2.3.3款的约定执行。3.2.3.3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实体移交后,且监理人完成结算(含本合同结算)被政府终审部门确认,监理人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
11、95%,留下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阶段的酬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且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结算被确认,若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阶段的酬金支付给监理人。3.2.4本合同结算监理酬金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酬金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14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酬金,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酬金外,还应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酬金2的违约金。四、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五、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
12、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件;(5)委托人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6)本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6)项内容的除外);(7)本合同标准条件;(8)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9)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0)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
13、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如监理人认为因此给其造成了损失,可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的约定处理。六、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合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职业健康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监理人或承包人。七、监理人应投入足够的合格人员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委托人要求进行信息报送。八、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
14、工结算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批准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委托人执六份,监理人执二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十、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签订时的银行账户及账号为工程款项拨付的唯一账户及账号。委托人: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监理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住所: 住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签约日期:20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 年 月 日签订
15、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第二篇 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
16、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
17、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
18、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金。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19、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
20、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
21、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
22、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项目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23、。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由项目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
24、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施工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
25、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
26、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金。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7、。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
28、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酬金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
29、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
30、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酬金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合同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
31、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篇 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第一条词语定义(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1)“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依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
32、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12)“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13)“延期批准”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14)“节点工期”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5)“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
33、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16)“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1)“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3)“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四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2人
34、,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17)“质量事故”指因质量原因导致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包括“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1)“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影响适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事故;2)“重大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或严重影响适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的的事故;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18)“委托管理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
35、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材料设备管理服务单位等。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6)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7)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4.1监理服务工作内容4.1.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36、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4.1.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3)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
37、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
38、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
39、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
40、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10)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
41、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b.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c.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工程项目概况;b.监理工作范围;c.监理工作内容;d.监理工作目标;e.监理工作依据;f.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g.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h.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i.监
42、理工作程序;j.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k.监理工作制度;l.监理设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11)制定监理实施细则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b.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c.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
43、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专业工程的特点;b.监理工作的流程;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12)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4.1.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44、(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3.1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3)当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
45、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6)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对基础工程中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和主体结构工程中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及业主要求的其它旁站工作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主要职责是:1)检查施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