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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园林景观设计)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发 包 人:设 计 人: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名称) 园林景观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律法规。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2.
2、1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 建设工程园林景观设计合同;(2) 设计任务书及其附件;(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 经设计人报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设计人投标文件;(5) 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合同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6) 合同附件:附件一:景观设计任务书附件二:设计人员名单2.2 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以上排列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设计范围和设计服务内容3.1 设计范围:本项目景观园林设计范围
3、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红线内除主体建筑外所有户外及半户外空间,红线外的城市代征公共绿地,市政人行道路等。3.2 设计服务阶段:本项目景观园林设计包括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施工配合五个主要设计服务阶段。3.3 具体设计内容(具体以景观设计任务书为准)3.3.1 建筑主体以外的所有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车行道路、人行道路、活动场地、硬质铺地、集中绿地、围合绿地、绿化停车、车库出入口、人防出入口、采光口、排气口等需要与园林设计相协调的其他部分或构筑物;3.3.2 建筑屋顶花园和露台花园;3.3.3 小区标识系统的点位布置,标示系统的具体设计由发包人委托专业公司负责设计;3.3.
4、4 以上设计范围内涉及的景观设施、小品的示意图片或详图,雕塑、艺术品的示意图片;3.3.5 以上设计范围内所有植物苗木的种类、规格、分布、定位、种植摆放要求等相关设计;3.3.6 以上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计;3.3.7 以上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喷淋灌溉及上下水系统设计;3.3.8 与建筑相结合的景观立面;3.3.9涉及到景观园林设计的其它部分。3.3.10开盘示范区的景观设计3.3.11会所等公共场所内外景观第四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规划总平面图一张(CAD电子版,标明明确的设计施工范围任务及建筑首层平面图);(2)室外地下综合管线图一张(CAD电子版,
5、标明管线用途及埋深)(如不能提供综合管网图,则需提供市政雨污水接驳口的管低或管顶标高);(3)规划竖向设计(CAD电子版,标明建筑首层及规划道路的设计标高);(4)室外环境现状标高图一张;(5)地下车库范围及相应顶板结构图(包括准确的荷载数值文件);(6)建筑剖面图、立面图、效果图若干张;(7)景观方案设计、扩初、施工图阶段设计任务书。第五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各阶段设计工作成果资料5.1 交付的设计成果资料及交付时间(图纸套数需与设计任务书一致)序号工作资料成果图纸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概念方案设计成果A3图册8套2套合同签订后15天日调整轮次根据发包人要求,双方协商确定
6、2概念方案深化设计成果A3图册8套2套发包人确认前一阶段概念方案设计成果后并通知设计人进入概念方案深化设计阶段后20天调整轮次根据发包人要求,双方协商确定。3扩初设计成果A3图册或相应蓝图10套2套发包人确认前一阶段概念方案深化设计成果后并通知设计人进入扩初设计阶段后35天。调整轮次根据发包人要求,双方协商确定。4施工图设计成果蓝图12套2套发包人确认前一阶段扩初设计成果后并通知设计人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后3540天。5方案阶段设计概算按发包人要求6施工图设计概算按发包人要求5.2 设计人须按照附件1所示内容及时间向发包人分阶段提供设计成果。5.5.1 以上各阶段图纸最终交付时间均以发包人相应图
7、纸签收单时间为准。5.5.2 售楼处室外景观设计施工图纸必须在 年 月 日前提交。5.3 发包人在任何阶段均可以口头/书面指令要求设计人将某阶段、时点的设计成果/文件提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接到指令的30分钟内提供电子版。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汇报的,设计人应在48小时内完成。5.4 设计进度如需变更,必须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一致确认方可生效。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6.1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本项目共计景观面积暂估 平方米,设计固定单价: 元/平米。暂估设计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金额大写: 元整),实际设计合同总价根据最终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图面积调整合同总价(园林景观设计
8、面积计算原则为红线内建设用地面积减去建筑物基底面积)。固定单价形式:设计单价为包死的综合价格,已包括设计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人的所有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费用和设计人员的薪金、现场服务、保险、市内交通、食宿和通讯等所有费用)如因发包人需要出现重大决策性的修改,双方另行商定费用,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除此之外的日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合同价中。6.2 付款方式6.2.1 付款按以下方式进行: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金额(万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10%(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20%人提交全部方案设计
9、图纸并得到发包人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55%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图纸并得到发包人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15%完成相应施工配合及办理完结算手续在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6.2.2 发包人将在收到设计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后方负有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1)合法合规发票(发票金额与每次支付的实际金额相等);(2)发包人出具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签收和认可文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设计费支付申请及相关附件。6.3 设计人的账户信息为:帐 户: 帐 号: 开户行: 第七条 双方责任7.1 发包人责任: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
10、负责。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入本项目设计的任何一个阶段,应向设计人发出正式书面通知,以便设计人遵循本合同第五条之相应条款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图纸。7.1.3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图纸接收时间以图纸签收文件为准。7.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设计图纸内容进行设计交底及答疑,须提前至少48小时通知,并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设计人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7.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进入施工图阶段后对原设计方案内容进行颠覆性修改或要求设计人进行超出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设计工作时,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进行协商,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的工作量另行补充设计费。7.
11、2 设计人责任:7.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书面设计要求、合同的规定,进行该项目的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7.2.2 设计人的设计应对后续园林施工成本进行预控,设计内容应保证园林施工平均成本应控制在 元平米。施工图设计概算以发包人最终审定的数据为准,如果超出设计限价,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此部分工作内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7.2.3 设计人应该对项目总体沙盘及区域沙盘景观提供配合设计,其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2.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入本项目设计的任何一个阶段,向设计人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后,设计人若无疑义,应马上进入本阶段的设计工
12、作,若存在疑义,应对发包人进行书面回复协商。7.2.5 设计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对于工作量较小的,设计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个小时内配合发包人提供保证质量要求的图纸及计算、说明等相关文件,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工作配合;对于工作量较大的,设计人应与发包人另行商定提交成果及到达工作地点的日期等。图纸送达时间以图纸签收文件为准。7.2.6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根据发包人审图结论适当修改设计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设计人提供的现场指导应不少于15天,且不少于30人次(每人每天为1人
13、次)的设计配合服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7.2.7 概念方案设计开始之前,设计人应对项目用地现场及周边环境作实地考察。现场实地考察的目的是让设计方加深对用地及周围环境的理解,了解项目用地特征和区域环境特征,充分结合并利用项目用地内的地形变化、特殊地形和原有植物等。设计人在深入考察现场并与发包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本项目景观园林草案构思,对项目产品策划、主题设计、总体构思、室外设施选择、室外环境及设计细节上提出构想并与发包人进行交流和讨论,确定设计方向。7.2.8 设计人负责设计成果一次性提交,负责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不超过原定设计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和补充,各阶段图纸签收单作为进入
14、下阶段设计的依据。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超出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设计工作时,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应进行协商,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工作量另行补充设计费及出图费。7.2.9 设计人应对其提交的设计成果的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成果中出现遗漏或错误,设计人有义务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设计人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其他赔偿金额视情况严重性由双方协商确定。7.2.10 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各专业工程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包括提供专业设计人所需的数据、资料、图纸、技术要求等。7.2.11 对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他需发包人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15、若发包人因销售或企划等部门对外宣传需要对设计作诠释或邀请设计人参与讨论时,则设计人有协助义务。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按工程进度要求调整出图顺序。7.2.12 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发包的招标工作,并提供各专业工程的技术要求、回复答疑文件、参加答疑会、如有必要还要参加评标会,并负责对对进场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并负责变更设计,协助发包人对工程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参加工程各阶段验收。7.2.13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设计人应做出迅速反应,并及时加以妥善解决。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或书面提问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遇紧急情况,应根据现场需要,在发包人规定
16、的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设计人对发包人委托承建商制作的样板包括雕塑、壁画等小样提供确认或调整意见、指导施工、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及时配合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设计人人员在现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的工程经理或管理人员在设计上的咨询,但不代表设计管理人员的职责。7.2.14 设计人保证发包人不因采用设计人的设计而引起在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针对发包人的第三方索赔,如果发生以上针对发包人的索赔纠纷,由设计人负责处理,发包人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设计人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替代设计成果。7.2.15 在整体园林景观方案确认过程中,对有可
17、能进行的本项目售楼处周边组团园林设计及出图等相关工作,设计人应无条件按进度结合整体方案配合发包人工作。7.2.16 计划管理:建立月、周计划及总结管理制度。设计人应按时提交月、周完成工作量报告及设计进度计划,逾期,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从未付设计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时间节点如下:(1)设计人应在合同签署后5日内提交设计总进度计划。(2)设计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本月已完成工作量报告以及下月月度计划。(3)设计人应在每周五17:00前将本周完成工作电子版文件提报发包人。对于迟延的情况,设计人有义务说明原因并提出赶工措施。第八条 设计修改8.1 对于设计人提交的设
18、计成果,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确认文件前,发包人提出的任何设计修改或完善意见,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且不增加设计费用。8.2 由设计人本身提出的对原设计的修改与补充,不论改动程度大小,均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设计人设计工程量,发包人不再另行增加设计人的设计费用,且该等修改与补充不应影响任务书中要求的设计进度,否则设计人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8.3 对有利于提高设计品质,或为发包人节约造价的设计或施工图修改,设计人应尽量满足发包人要求。第九条 与第三方的配合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就本项目对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成本、品质的优化,设计人应积极主动和第三方进行沟通配合,满
19、足优化设计的要求,并按照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优化方案进行修改。第十条 人员安排10.1 设计人应为本合同设计范围组成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团队,并指定专人负责总体协调工作。10.2 根据报批报建工程需要,设计人派遣具备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及时协调和解决报批报建遇到的设计问题。10.3 根据发包人要求,本项目设计人的设计总负责人为 (设计人员安排详见附件二)。设计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主要设计人员时,事先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除发包人书面提出或同意更换及非因设计人主观原因(如负责人生病、辞职等设计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设计人擅自更换其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包括主创设计师)、主要设
20、计师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从未付合同费用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10.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设计人更换不能有效配合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的设计人员。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上述更换其设计人员的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否则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0.5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设计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10.6 设计人委派的设计总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的每月工作例会;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需要,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主要设计师还必须参加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召开的工程协调会,并配合解决施工现场有关问题。对此,设计人应
21、无偿满足要求。第十一条 转让与分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下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在合同解除5日内并全额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费用。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设计人对在本合同中所承诺的所有义务负有的全部责任,并不能因发包人或相关审查部门所进行的审查、审核、确认、批准或同意而获得免除或减轻。第十三条 保密协定13.1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确认:发包人从设计人处接受的任何技术、文件、软件及协议内容为设计人的商业机密;设计人从发包人处了解到的发包人的设计技术状况、运营资料及协议内容等为发包人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给有关责任人之外的第三方。
22、13.2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对设计人责任人及相关设计人员进行保密,不得将设计人责任人及相关设计人员的个人情况及资料泄露给协议之外的第三方。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13.3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对于设计知识产权项下的责任及保守商业机密的责任在合同终止或履行完后都继续存在。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1)发包人有权利按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决定下一阶段工作是否实施,非发包人主观原因不能实施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则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本合同。(2)双方经协商同意的;(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4)
23、因设计人单方面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后30天内未能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设计文件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5工作日通知设计人;责任方应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5)设计人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并在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限期履行的书面通知后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在此款所述原因终止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未付设计费,并要求设计人返还已付设计费,及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受的损失。14.2 如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交并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14.3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的且经发包人确认的工
24、作量据实支付。14.4 终止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通知送达时视为终止。14.5 本合同终止后,设计人应将已收取报酬部分的有关设计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倘若发包人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继续工作的,设计人应做好项目的交接工作。14.6 合同终止后,双方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索赔的权利。14.7 合同终止后,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1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工作量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因设计人自身原因,每逾期提交一天,应承担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设计合同,并保留索
25、赔的权利。15.2 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第5.3条的约定向发包人提报已完成的成果,应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金。15.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成本增加或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相应部分的设计费。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及错误率不得超过总造价的1%,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总设计费1%作为违约金。15.4 设计人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发包人有权按下述标准扣除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设计总负责人的违约金为20万/人次,主要设计师的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15.5 设计人未按第10.6条的要求按时参加发包人的例会以及
26、协调会的,设计人应承担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15.6 若设计人未能按第7.2.16条的要求按时上报完成情况或计划的,则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其中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违约金为5000元/次;本月已完成工作量报告及下月月度进度计划的违约金为2000元/次;周工作进度的违约金为1000元/次。设计计划迟延7天的,将视为重大迟延,设计人应承担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设计人不得提出异议。15.7 若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违背发包人在设计方案上的指令的,设计人每次应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次。15.8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而
27、擅自分包/转包本合同的设计服务,除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外,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全额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损失的。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16.1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系专用于本项目,设计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未征得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以这些文件用于其他工程项目。16.2 设计人保证对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技术文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设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一切损失。16.3 设计人许可发包人免费使用设计人员人名、肖像、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16.4 发包
28、人许可设计人免费使用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16.5 发包人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设计文件。设计人在不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情况下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但仅限于非商业性使用。16.6 设计人在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不能从公开途径获得的、与发包人或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均构成发包人所有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保密信息”),设计人应对前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外,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或转让上述保密信息,否则发包人有权索赔。设计
29、人同意,如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应将载有发包人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发包人要求归还发包人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它处置,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继续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16.7 设计人和发包人应共同保护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并且设计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投资估算等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或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或设计人有权向设计人或发包人索赔。第十七条 文件的送达17.1 本协议所指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均以收件人签收文件的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双方均应保留邮件副本,发件人签字。17.
30、2 本协议合同下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送达方式可采取手送、传真(但需对方在收到后书面确认)、挂号信或经对方在收到后书面确认的电子邮件方式。发包人地址: 传真号码 : 设计人地址: 信 箱: 传真号码 : 17.3 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的所有书面信件来往原则上通过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作为约束双方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授权代表的更迭、增加应事先书面通知合同他方,否则其签字无法律效力。发包人授权代表: 设计人授权代表: 17.4 发包人与设计人通过E-mail建立固定工作信息往来机制,并确保每日有专人管理,以及信息能得到及时传输和回复。发包人E-mail管理负责人:
31、 E-mail: 设计人E-mail管理负责人: E-mail: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解决。否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1)提请 北京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其他19.1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协议中涉及的具体人员、通讯方式等有变化时,变化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因变化方未能及时通知对方而引起的损失由变化方承担。19.2 本协议未涉及到的部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执行。19.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9.4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各执 份, 正 副,正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地 址:地 址: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附件一:景观设计任务书附件二:设计人员名单类别专业姓名联系方式设计总负责人主要设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