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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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罚中国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2年第11麓刊登了标识不符合曩舅性标准如何处罚一文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罾部门的执法工作者纷纷来信,就本案应该如何处罚,执法依据,执法尺度等同题,圈ijI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应依据标准化法处罚河北省围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徐晓辉认为: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此案虽然.标识上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它实实在在地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第7.3.1.2的要求,所以它就不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处罚依据应该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2、三条第二款较为恰当.广西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卓悦认为:本案中,牌花生专用复混肥的外包装标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382-2001中的第7.3.1.2的要求,处罚依据应该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经查其标识上不存在欺诈等行为,内在质量经检验也合格,且不存在产品标识违反产品质量法,只是外包装上有两点标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计算货值金额时,如果仅计算包装物的货值金额是不正确的,应该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复混肥的货值金额来计算,因为包装上的标识内容是向消费者反映复混肥内在质量的信息,包装上的标注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只能说是复混肥的标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3、,故外包装物的价值金额不能作为本案的货值金额来计算.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震,李秋红,王晓磊和河北省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拥军认为:本案实施处罚时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罚:做必要的技术处理(更换包装).最好不要罚款,强行罚款有失公正,办案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计算货值应以全部产品的价值为货值,不能仅仅计算包装袋子.肥料销售时是以肥料本身和包装一起的,它们是一个整体,肥料离开了包装什么也不是,包装赋予了肥料的实际存在,24不能将两者分开.对于生产肥料的厂家违反标准.成品应按全部货值(肥料和包装)计算,未适用的包装袋子按包装的货值计算.处

4、罚的货值应为两者的和.河北省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陈继兴和山东省平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吕军认为: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实施处罚是正确的.理由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中明确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本案中的肥料经销企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产品标识违规,违法行为,要看其是特殊违法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而本案中产品标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

5、,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以,本案适用标准化法.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孙国权认为:应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处理较合适.同时建议:为了强化管理,最好将包装袋破坏,使其无法继续销售,只能退回原厂重新包装,对较严重的加以通报批评,这样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湖北省大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隆鑫认为:仅是标识不符合标准,只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为本案不存在受其他处罚的情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针对产品而言,而非产品包装,非标识标注,在该条例中无此罚则;即是将产品包装及其标识视为产品的组成部分,也应遵循后法优先的原则处理.为了实现.强制性的

6、目的.建议带U定查处肥料标识违法行为规定.2003年第1期总第170期一案馕地龙亡八舌河南省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杨辉认为:对销售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以产品质量法处罚.其一,产品质量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处罚主体,程序等,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仅对标识问题做了规定.其二,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存在欺诈行为,应责令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则应以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罚.其三.肥料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不代表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如其产品质量合格.应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手续而不能直接停止产品销售.河北省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双滦区分局张金责认为: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加强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

7、97)173号】第三项,坚持产品标识的监督检查与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结合.对产品标识有问题的产品,通过检验产品内在质量进行综合判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罚.防止产品标识查处工作的简单化.第四项.要把一般的产品标识违法与伪造,冒用产品标识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不得把般的产品标识违法行为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行为简单地联系配来从重处罚;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产品标识处罚范围.此案属于一般的标识违法.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殴坶省南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小平认为:目前.我国标准化法>中的许多提法已明显与,/,T.0相关规则及科学实际不吻合.本案的情况

8、梗是个特例体现.其一.违法情节问题.个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主要看其给社会带来危害恿榘的轻重.从案例表述的事实来看.将.净含量标为.净量.不存有.质量欺诈及标识欺诈.,本身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恶果.显然违法情节轻鼍k其二.法律适用问题.标准化法>先于产品鼹量法>.根据后法优先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鏖囊熬正丕应处罚山东省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李庆值,山东省鄄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肖洁认为:该案不应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应责令限期整改.因为该案中XX牌花生专用复混肥虽然标识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但经查其标识不存在欺诈行为,且产品依据

9、旧标准检验合格,又不存在产品标识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况.这说明该肥料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标实不符以及用伪造生产日期的手段规避执行新标准的违法行为,因此该案情节较轻,属于一般性的问题.应以限期改正为好.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胡文章认为:因为经销者在其经销的复混肥的标识上不存在欺诈行为,肥料的质量根据HG2740”1995标准检验合格,并且也不存E患品标识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是肥料礴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标准7.3.1.2的要求.以及将.净含量.错标为.净重.所以.该批花生复混肥应属一般质量问题.而不是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因此,本案

10、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应责整改,经销商整改后仍准许照常销售.山东省鄄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孟春.H聪G2740-1:995喜用复混肥产品质量根据检验合进行质量欺诈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防止对标识可耋蔑标注不规范问题的处罚随意性.三是标准化法耄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指的是企业生产,经销的I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可以使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应该责令其限期改正.定处理江西省永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肖劲,刘庆万认为:该案把.净含量.标为.净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标识.应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第十五条进行处理.对于识和贯彻.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季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标准的够料.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区分产品质量严重葛2003年第1期总第1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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