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doc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doc(2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年五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 编写目的1第二条 适用范围1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1第四条 外部电源1第五条 供配电2第二节播出系统2第六条 播出控制机2第七条 数据库3第八条 网络设备3第九条 播出切换3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3第十一条 播出信号通路4第十二条 磁带播出系统4第十三条 硬盘播出系统4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设备4第十五条 备播系统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5第十六条 视频系统5第十七条 音频系统5第十八条 辅助设备5第十九条 传输链路6第二十条 灯光及背景设施6第二十一条 重大
2、直播活动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6第二十二条 基带及调制系统6第二十三条 射频及天线系统6第二十四条 辅助设施7第五节总控系统7第二十五条 信号调度系统7第二十六条 时钟系统7第二十七条 同步系统7第二十八条 信号处理系统8第二十九条 节目传输系统8第三十条 内部通话系统8第三十一条 通讯设施8第六节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9第三十二条 基带播出系统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9第三十四条 传输系统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9第三十五条 播出监测9第三十六条 设备监测10第三十七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10第八节机房环境10第三十八条 机房环境10第三十九条 安全防范10第九节维护器材11第四十条 备品备件11
3、第四十一条 维护工具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11第四十二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11第四十三条 转播节目11第四十四条 直播管理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12第二节播前管理13第四十六条 节目制作规范13第四十七条 节目编排管理13第四十八条 垫片节目管理13第四十九条 节目送播管理13第五十条 节目的播前技审14第五十一条 字幕管理14第三节运维管理14第五十二条 运行指标14第五十三条 技术指标14第五十四条 规章制度15第五十五条 运维流程16第五十六条 维护管理16第五十七条 备件管理17第五十八条 代维管理17第四节技术管理17第五十九条 试
4、播期管理17第六十条 播出通道管理17第六十一条 应急预案17第六十二条 重要保障期18第六十三条 临时停播管理18第六十四条 运行变更管理19第六十五条 施工管理19第六十六条 事故管理19第六十七条 报表管理20第六十八条 技术资料20第六十九条 技术安全20第七十条 检查与考核21第七十一条 风险评估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21第七十二条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21第七十三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21第七十四条 安全防护措施21第七十五条 数据安全22第七十六条 监控与响应22第六节人员管理22第七十七条 岗位设置22第七十八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22第四章附则23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
5、3第八十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24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5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第三条 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省级以上电视台及
6、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
7、,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
8、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第二节 播出系统第六条 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播放机、切换台(键控器)和播出矩阵(开关)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
9、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第七条 数据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所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应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并能自动切换;(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采用独立设备对数据库做定时备份。第八条 一级所用的计算机网络应配置双交换机组成双路由,交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第九条 播出切换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跳线排,并配置具有断电直通功能的专业级播出切换台或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播出切换开关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播出切换台和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具有双电源的广播级切换设备;应以键控方式进行台标、时钟和字幕的叠加;主备播出信号应
10、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多频道播出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架构,形成总控、分控的播出模式。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具有台标和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配置可靠的时钟和同步信号设备(或由总控提供相应信号源),没有同步设备(信号)的应配置具有内同步功能的切换设备;配置应急垫片信号源和标准的视音频测试信号源;应能对全部源信号和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有可靠的高精度同步信号,设备应采用外同步锁相方式,且在播出关键设备上同步信号不应串接;应配置循环播放的垫片;(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配置伴音信号自动响度控制设备。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播出
11、系统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第十二条 磁带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2台在线播放机;当播出频道数低于5个时,应至少配置1台备份播放机,当播出频道大于5个时,应增加备机数量;主备信号源应取自播放机的不同输出端口;(二)二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3台在线播放机;应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三)一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4台在线播放机;应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第十三条 硬盘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主备独立的播出视频服务器;(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播出视
12、频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播出视频服务器的播出存储部分应有存储保护和冗余措施;应配置播放机,实现应急播出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硬盘播出存储应采用分级存储策略。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软件防火墙和杀毒软件;配置的交换机应有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功能;播出网禁止与外网互联;(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硬件防火墙等安全措施;配置2种以上杀毒软件;(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网闸或采用平台异构方式、设置高安全区等安全措施;应配置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和系统提前预警和实时报警,并实时记录网络
13、和系统运行日志。第十五条 一级应采用N+1或1+1方式配置备用播出系统。第三节 新闻及直、转播系统第十六条 视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视频设备;视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能并处于锁相状态;视频系统输出的主备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二)二级以上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第十七条 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音频设备;数字音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能并处于锁相状态;音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两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主播话筒应直接接入调音台;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二)二级以上在
14、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第十八条 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接各工位;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应配置与总控同步的时钟显示;应具有同步信号;摄像、放像、放音等信号源设备应有热备份;有群众参与及外来信号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系统;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的功能;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具备双工通话能力;应配置倒计时时钟;同步设备(或信号)应有备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
15、置双色TALLY系统;主备同步设备应能够自动和手动切换,且具备失锁保持功能。第十九条 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外来信号宜通过双链路传送至演播室;(二)三级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传输至播出中心;(三)二级以上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双路由传输至播出中心。第二十条 演播室灯光及背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演播室的灯光应符合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 5045);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二级以上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UPS供电。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直播活动,应配置延时设备和切断装置;直播视音频系统设备应与其它(灯光、扩声等)设备用电分开;应配置足够容量的发电车,有条件的场所
16、应配置UPS;直播视音频设备应配置在线备用设备;应有2个不同的路由或手段进行主备路信号回传;应配置播出信号的返送监看;直播现场时钟应与播出中心的时钟保持一致。第四节 卫星新闻采集系统第二十二条 卫星新闻采集(SNG)系统应配置广播级视音频设备。SNG系统编码和调制设备应配置备份,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应配置加密设备或模块。第二十三条 上变频器和高功放设备宜为主备配置,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车载卫星天线应配备电动伺服系统,具备自动寻星功能。第二十四条 应配置监看监听设备和频谱仪,宜配置波形监视器,应具备中频自环和卫星自环监看视频信号能力;设备应良好接地;车载SNG系统应配备车载式或便携式
17、发电机、车内外照明设施,应配备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空调装置。第五节 总控系统第二十五条 信号调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矩阵输入输出应配置跳线排;长距离电缆传输电路应配置线路均衡设备;在停电恢复后矩阵应能够保持停电前的路由状态;(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主备信号应在矩阵不同的输入、输出板上,并经过不同的交叉点板;主备通路的分配器板卡应安装在不同机箱中,主备机箱应分接不同的电源;大型矩阵应配置备用矩阵控制器或控制板;矩阵应配置双电源;(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采用模块化结构;主要电路板应支持热插拔;宜配置两台矩阵,分别用于主路信号和备路信号的调度。第二十六条 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18、)三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第二十七条 同步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配置同步系统,为全台提供统一的同步基准;(二)二级应配置同步系统,采用复合同步信号的应符合数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准信号(GY/T 167)的相关要求;(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同步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能够断电直通;主备同步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第二十八
19、条 信号处理设备应确保音视频同步;在停电恢复后保持停电前的配置状态;宜配置具有双电源、支持热插拔的信号处理设备。第二十九条 节目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三级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二) 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主备传输设备和通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传输设备应配置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备份编码复用设备;(三) 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宜配置系统级的在线备用编码复用设备。第三十条 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第三十一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20、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第六节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第三十二条 节目集成平台基带播出系统应参照本章第二节中一级的要求配置。第三十三条 传输(TS)流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二)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三)应配置跳
21、线排和无缝切换的TS流切换器,TS流切换器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四)应配置循环播放的与播出系统表单结构完全相同的垫片;(五)应配置具有TS流台标叠加功能的设备,宜配置TS流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六)应能对全部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并能选择信号进行码流分析;(七)应为主备配置,并配置第二备份播出系统。第三十四条 节目集成平台传输系统参照本章第五节相关条款中一级的要求配置。有加密系统的,当加密系统故障时,应不影响用户的正常接收。第七节 自台监测系统第三十五条 播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三级应能对播出链路上的关键节点以及接收的自台播出信号进行视音频监看监听,应配置信
22、号异态声光报警设备;(二) 二级以上在三级的基础上,应能对关键节点信号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并对节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第三十六条 设备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对播出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二)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宜配置监控网管系统,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网络状态等进行监测,发现异态能声光报警;(三)一级应配置监控网管系统,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网络状况等进行监测,发现异态能声光报警。第三十七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
23、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四)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第八节 机房环境第三十八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 安全 播出 管理 规定 电视 中心 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883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