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3887438 上传时间:2023-03-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畜禽标识管理制度.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畜禽标识制度1、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2、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旗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羊的畜禽种类代码为1编码形式为:1(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3、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4、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7、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