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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年01月制定標 題:合建案計畫與執行要點 編號:M1-00-CPR-00194年02月實施版次:第2.7版內 容1.目的2.範圍3.依據或參考4.定義5.政策6.職責7.作業程序8.控制重點9.作業表單10.流程圖版次修訂紀錄修正日期第2.0版修正定義4.2、作業程序7.1至7.5及作業表單9.294年8月第2.1版新增作業程序7.1.5及作業表單9.695年3月第2.2版修正作業程序: 7.3.1、7.3.2、7.3.3及10、流程圖。作業表單編號調整:原9.2調為9.3、原9.3調為9.10、原9.4調為9.11、原9.5調為9.12、原9.6調為9.13。新增作業表單9.2、9.49
2、.995年 9 月第2.3版修正作業程序7.1.1、7.3.1、7.3.2、7.3.3、7.3.4、7.4.1、7.5.1及控制重點8.4。刪除作業程序7.1.5修正作業表單9.19.5、9.79.9,新增作業表單9.10、9.11,作業表單9.109.13編號調整為9.129.15。96年8月第2.4版修正作業表單9.1、9.79.996年9月94年01月制定標 題:合建案計畫與執行要點編號:M1-00-CPR-00194年02月實施版次:第2.7版第2.5版新增定義4.4及作業程序7.2.1.1、7.2.1.2、7.4.1.2、控制重點8.3及9.79.9刪除作業表單9.10作業表單9.1
3、19.15編號調整為9.109.14。97年4月第2.6版修正作業程序7.3.1之(2)、7.4.1.2及作業表單9.39.5、9.79.998年2月第2.7版為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及公司執照於90年11月已因公司法修正不再核發,爰修訂投標須知範本(作業表單9.39.5)第9條第1款第1目及第13條第1款第2目之(1)。98年6月94年01月制定標 題:合建案計畫與執行要點 編號:M1-00-CPR-00194年02月實施版次:第2.7版1.目的:為配合公司整體經營策略,爭取最高土地開發利潤,特訂定本要點。2.範圍:土地開發處及各區處辦理土地合建計畫與執行適
4、用之(因配合政府政策依有關法令興建之各項不動產,另依其規定辦理)。3.依據或參考:營建業務可行性研究作業要點。4.定義:4.1不動產:本要點所稱不動產係指本公司與其他公民營機構合作興建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4.2合建契約:本要點所稱合建契約係指本公司提供土地,他方(合建廠商)提供資金或土地及資金建築房屋,以合建分屋之契約。本公司分得房屋及其基地得依契約出售予合建廠商。4.3合建分屋:本要點所稱合建分屋係指提供土地與提供建築資金之雙方依投資(土地市價或資金)比例所分回之房地。4.4房地售價評估小組:由各區處土地開發、工程、資產管理等部門主管組成,並由各區處經理或副經理1人主持之。5.政策:5.
5、1配合市場需要及公司整體營運計畫分期分區開發。5.2合建案採合建分屋後由得標廠商買回本公司分得之房地為原則。6.職責:6.1土地開發課(股)主辦:依年度土開營業預算提送合建開發計畫與招商履約執行。6.2各區處土地開發課(股)長:負責監理所屬辦理土地合建開發計畫與招商履約執行。6.3各區處經(副)理:督導所屬辦理土地合建開發計畫與執行。6.4土地開發處:制訂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及合建招標相關規定,審核各區處合建開發計畫及監督執行,辦理績效追蹤與考核。7.作業程序:7.1編訂計畫及預算7.1.1研編短中期開發計畫:各區處土地開發課(股)應洽資產部門提供土地清冊清查可建築用地,依
6、可規劃建築之土地資源及房地產市場供需情況,研編短中期開發計畫,提送土地開發處審查,陳報總經理核定。7.1.2編製年度事業計畫:土地開發處依公司未來6年經營策略、可利用資源與市場狀況,研擬土開年度營收與盈虧金額後送公司企劃處彙編年度事業計畫。7.1.3研提可行性研究報告:土地開發處依年度事業計畫通知各區處勘選土地,選定年度開發地點後,由各區處土地開發課(股)研提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可行性研究報告撰寫,請參考內控文件營建業務可行性研究作業要點規定。7.1.4編製年度營業預算:土地開發處根據審查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將合建開發個案之營收、營支明細詳列年度預算,送企劃、會計處彙編年度營業預算,提請董事會審
7、議。7.2開發計畫及估價程序7.2.1研提合建開發計畫報告:土地開發處依院核定營業預算,通知各區處研提合建開發計畫報告,內容應依據市場調查審慎規劃及效益分析。各區處估價時應實地調查市價並召開房地售價評估小組會議,核定初估房地售價。7.2.1.1合建土地每案土地公告現值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於土地開發處召開複估會議前,應先委託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代為估價。但相同地段有自董事會核定通過12個月內曾經估價有案情形者,得免再辦理委託估價。7.2.1.2土地開發處委託估價師估價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7.2.2現地勘估作業:土地開發處依各區處提送計畫辦理現地勘估作業,包含市場調查比較之案例查訪。7
8、.2.3召開複估會議:土地開發處依據現地勘估作業,及市場調查案例評估,會同資產營運處召開複估會議。7.2.4董事會審議:依現地勘估與複估會議結論將合建計畫陳報總經理,並提送董事會審議,核定房地售價或合建權益比例。7.2.5董事會核定房地售價或合建權益比例之有效期間為6個月。自土地開發處核定函發文日起6個月內未決標者,應重新查估市價,報請總經理同意續行招商,或重新辦理估價程序;但報請同意依原核定售價或權益比例續行招商者,以1次、最長6個月為限。7.2.6董事會核定之房地售價或合建權益比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時,授權土地開發處依複估程序,並陳報總經理核定調整之,決標後再送董事會備查。7.2.6.1經董
9、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招商2次,仍未招商成功者。7.2.6.2房地出售價格未滿1億元部分,調整幅度上限10; 1億元以上未滿2億元部分,調整幅度上限8;2億元以上部分,調整幅度上限5。7.2.6.3房地售價或權益比例調整後,個案投資報酬率仍高於本公司當年度自有資金成本率者。7.3合建招標及簽訂契約7.3.1合建招標文件:各區處應依下列公司相關規定招商。(1)有關投標廠商資格限定:依作業表單9.1辦理。(2)招標公告:依作業表單9.2辦理。各區處除張貼於公告欄、上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公司全球資訊網站外,並應函知土地所在及鄰近縣市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建築開
10、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3)投標須知:依作業表單9.3(適用於興建5樓以下房屋,以1階段開發)、9.4(適用於興建5樓以下房屋,以2階段開發)及9.5(適用於興建6樓以上大樓,以1階段開發)辦理。(4)共同投標協議書:依作業表單9.6辦理。(5)契約履行:依作業表單9.7(適用於興建5樓以下房屋,以1階段開發)、9.8(適用於興建5樓以下房屋,以2階段開發)及9.9(適用於興建6樓以上大樓,以1階段開發)辦理。(6)公開招標等標期限:依作業表單9.10辦理。7.3.2區處開發計畫報告與招標文件:土地開發處依董事會核定房地售價或合建權益比例,核復區處辦理開發計畫;招標文件由土地開發處統一制訂
11、範本,但個案特殊情形者,由區處提報土地開發處轉請法務室會核,陳報董事長核定後,函復區處辦理後續招標事宜。7.3.3辦理招標與開、決標作業:各區處依投標須知規定,採公開底價辦理招標與開、決標作業,開標結果應於當日填寫合建案招標廠商標價表(作業表單9.11)傳送土地開發處備查。7.3.4辦理簽約作業:各區處於決標後,應依投標須知約定時程與得標廠商辦理簽約及函報土地開發處備查,並將相關資料填載於合建房屋開發計畫及執行情形一覽表(作業表單9.12),於規定日期提送土地開發處。7.4履約管理7.4.1履約管理:依契約規定辦理履約管理,並依契約執行進度填寫土地合建案執行控制卡(作業表單9.13),俾做各項
12、履約管理依據。契約執行主要注意事項如下:7.4.1.1合建房屋之規劃設計監造與施工管理:由合建廠商委託依法開業之建築師負責設計與監造,建造執照應經縣市政府核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辦理各項工程之發包與施工。各區處土地開發課(股)得參與工程品管計劃稽查及查驗,合建商除應辦理相關營造保險外,工程進行期間如發生危險、公共設施損壞、或違反政府相關法令,均由合建商負責。7.4.1.2履約保證繳退與分期付款:合建商應於簽約時繳交決標金額10作為履約保證金,並於付清各期房地價款後,始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各期款金額與日期,應明定計算方法與期限,合建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繳交,其逾期部分,須按當期應付金額(含稅
13、)依自原定應付款日起算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3計算,計繳遲延利息。7.4.1.3房地分配:合建商應依建照設計圖說擬定房屋單元面積與擬售價格總表交由各區處依程序核定,並依契約金額內優先選擇後,做成書面列為契約附件。但合建廠商規劃設計之產品定位與原送董事會審議之計畫內容有明顯不同時,除於招標文件明訂有調整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應報經土地開發處核定。7.4.1.4產權登記:在領取使用執照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後,將合建廠商應分得部分之應有土地持分,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合建廠商完成繳交各期價款後,各區處配合將分得之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7.4.1.5契約之解除與違約處理:合
14、建契約存續期間,合建廠商如無法繼續履約,除由連帶保證人繼續履約外,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並得請求合建廠商賠償損害。合建廠商違約時,本公司除得沒收合建廠商所支付款項及履約保證金外,並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收回土地。7.5結案及考核7.5.1結案報告:各合建開發案應依契約內容,由各區處派員實地參與了解廠商之規劃設計、施工及銷售等作業過程,俾從中學習累積經驗並盡起造人責任;另於全案產權移轉辦理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撰寫土地合建案開發結案報告(作業表單9.14)提送土地開發處備查,以便結案。7.5.2考核獎懲:各區處依年度營業預算編列執行合建開發計畫,除依執行進度填寫合建房屋開發計畫及執行情形一覽表
15、,作為檢討數據外,土地開發處並依各區處責任目標及銷售執行績效,作為年度考核與獎懲參考依據。8.控制重點:8.1土地開發處應依據短中期開發計畫、可利用資源與市場狀況,研擬年度土開事業計畫。8.2年度土開營業預算編列原則應參照年度土開事業計畫,並預估市場供需趨勢,審慎研擬。8.3各區處研提合建開發計畫報告,應了解地區性房地產市場相關特性,如房地供需、公共設施、交通運輸等,並以市場調查作為規劃與行情之參考,並審慎計算本公司投資效益與投資權益比。合建土地每案土地公告現值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於土地開發處召開複估會議前,應先委託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但相同地段有自董事會核定通過12個月內曾經估價
16、有案情形者,得免再辦理委託估價。土地開發處委託估價師估價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8.4合建招商之文件,應依作業表單9.19.10公司有關招標規定辦理;開決標作業進行,需依公告之投標須知執行。8.5合建契約之履約管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各自起造人之房地分配,各項作業時程進度,房地互易與產權移轉,申報房地交換繳交契稅並收取各期款等。9.作業表單:9.1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開發合建案投標廠商資格限定原則(附件1)9.2台灣糖業公司區處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招標公告範本(附件2)9.3台灣糖業公司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投標須知範本(附件3)(適用於興建5樓以下房屋,以1階段開發之個
17、案)9.4台灣糖業公司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投標須知範本(附件4)(適用於興建5樓以下房屋,以2階段開發之個案)9.5台灣糖業公司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投標須知範本(附件5)(適用於興建6樓以上大樓,以1階段開發之個案)9.6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附件6)9.7台灣糖業公司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範本(附件7)(適用於興建5樓以下房屋,以1階段開發之個案)9.8台灣糖業公司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範本(附件8)(適用於興建5樓以下房屋,以2階段開發之個案)9.9台灣糖業公司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範本(附件9)(適用於興建6
18、樓以上大樓,以1階段開發之個案)9.10台灣糖業公司公開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公開招標等標期限(附件10)9.11台糖公司區處土地合建案招標廠商標價表(附件11)9.12台糖公司各年度合建房屋開發計畫及執行情形一覽表(附件12)9.13區處土地合建案契約執行控制卡(附件13)9.14台糖公司區處土地合建案開發結案報告(附件14)10.流程圖:如附圖審查核還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制訂合建招商文件範本(含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及契約書) 各區處 董事會 總經理 相關處室 土地開發處 公告招商開決標與簽約履約管理結案報告研提合建開發計畫報告(含投資權益比與效益分析)研提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供勘選土地研編
19、土開短中期開發計畫洽資產部門提供土地清冊清查可建築用地核轉會同複估會議(資產營運處)辦理複估(含現地勘估作業與複估會議)通知各區處研提合建開發計畫報告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核轉核轉核轉會計處彙編年度預算會審(企劃、會計處)審查及研編年度土開營業預算會勘(資產營運處)選定年度開發地點核定編入年度事業計畫(企劃處)通知區處依年度計畫勘選土地審查作業流程負責單位立法院審定核復開發計畫報告(含核定本公司分得房地營收底價)與核定特殊文件招商文件提報個案特殊之招商文件會審(視個案特殊情形,會請法務室審核)核定作業表單9.1(附件1)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開發合建案投標廠商資格限定原則1.93年3月15日建發字第093
20、96102061號函核定2.95年1月06日土營字第0950000264號函修訂3.95年5月22日土營字第0950005375號函修訂4.95年9月29日土營字第0950010792號函修訂5.96年8月15日土營字第0960008826號函修訂6.96年9月28日土營字第0960010417號函修訂7.97年4月30日土營字第0970004495號函修訂投標人須為依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條之規定,始得參加投標:第一條 最近1年在票據方面上無退票紀錄且未欠繳稅者。第二條 未因與本公司合作興建房屋違約曾受本公司終止契約及未經政府採購公報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者。第三條 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依
21、下列規定:一、核定底價為未達新台幣貳億元之個案:廠商實收資本額應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以上。二、核定底價為新台幣貳億元以上之個案:廠商實收資本額應為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第四條 投標廠商之營收實績額,依下列規定:一、核定底價未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下之個案不設實績條件。二、核定底價為新台幣壹億元以上,未達貳億元之個案:廠商最近5年內( 年至 年)之任1年其營業收入曾達新台幣肆仟萬元以上或累計營業收入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三、核定底價為新台幣貳億元以上,未達肆億元之個案:廠商最近5年內( 年至 年)之任1年其營業收入曾達新台幣陸仟萬元以上或累計營業收入達新台幣貳億元以上。四、核定底價為新台幣肆億元以上之個案
22、:廠商最近5年內( 年至 年)之任1年其營業收入曾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或累計營業收入達新台幣參億元以上。第五條 須為本基地房屋之興建,於得標後與合於下列條件之營造廠商簽訂合作協議書,但投標人已兼具下列條件者不在此限:一、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 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法得承攬本合建工程之營造廠商。【註:估算各合建案法定工程造價底限後,依下列承攬造價限額,訂定營造廠商等級資格,並須符合營造業法之相關承攬規定。(1)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新台幣2,250萬元以下之工程。(2)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新台幣7,500萬元以下之工程。但5樓以下透天厝,不在此限。(3)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為其資本額
23、之10倍以下之工程。但5樓以下透天厝,不在此限。】二、最近1年在票據方面上無退票紀錄且未欠繳稅者。作業表單9.2(附件2)台灣糖業公司區處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公告範本 台灣糖業公司95年9月29日土營字第0950010792號函訂頒台灣糖業公司96年8月15日土營字第0960008826號函修訂 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開發處96年9月28日土營字第0960010417號函修訂 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開發處97年4月30日土營字第0970004495號函修訂1、 主旨:公告市(縣) 區段地號等筆土地合作興建房屋招標有關事項。2、 依據:依據本公司土地開發處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3、 公告事項:(
24、1) 招標名稱:市(縣) 區段地號等筆土地合作興建房屋案。(2) 招標地點:市(縣) 區段地號等筆土地,面積為平方公尺。(3) 投標資格:投標人須為依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始得參加投標,若投標人為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投標,則各公司皆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1、 公司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萬元以上。2、 最近5年內(年至年)之任1年其營業收入曾達新台幣萬元以上者或累計營業收入達新台幣萬元以上者。(本案倘係於上半年公告招標,上1年之營業收入財務報表未及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則最近5年內營業收入可往前追溯1年。) 3、 最近1年內在票據方面上無退票紀錄且未欠繳稅者。4、 未因與本公司
25、合作興建房屋違約曾受本公司終止契約及未經政府採購公報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者。5、 2家以上(最多3家為限)之公司共同投標,另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1)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標案另行提出投摽文件或為另1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2)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3)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4) 共同投標廠商須簽立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1份【本招標之投標須知附件(四)】。(4) 購領招標
26、文件:廠商購領文件(以下稱圖說)應斟酌估算、填寫標單及寄送投標文件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收件日造成無效標時,概由廠商自行負責。1、 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元整(除中止招標外,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2、 發售招標文件期間:年月日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收件日,超出發售招標文件期間者不予受理。3、 於發售招標文件期間之辦公時間內,以不具名方式向下列地點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取招標文件,每人限購1份。台灣糖業公司區處土地開發課(地址:)4、 郵購者於郵購函正面書明【市(縣) 區段地號等筆土地合作興建房屋案招標文件】字樣,函內應附上招標文件工本費之郵政匯票及自備回郵信封(應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回郵約佰拾元)
27、1個。以掛號寄本區處(受款人名稱:台灣糖業公司區處、地址:);郵寄郵票或現金者不予受理,並以本區處收到郵件之次日,為發售招標文件日。(5) 押標金:為新台幣萬元整。其繳退方式依本招標案投標須知規定辦理。(6) 投標截止日期:各投標者,投標文件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於民國年月日午時前(開標前1小時)寄達郵局第號信箱,逾開啟信箱時間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寄後不得申請撤回。另遇颱風來襲或其他突發事故,當地市(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不另公告)。(7) 投標底價:本標案之投標底價為新臺幣:億仟佰拾萬仟元整(營業稅外加)。(8) 開標日期:年月日午時。另遇颱風來襲或其他突發事故
28、,當地市(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不另公告)。(9) 開標地點:本區處樓會議室當眾開標。 (10) 投標人於得標後之義務:1、 投標人於得標後,須為本基地房屋之興建與合於下列條件之營造廠商簽訂合作協議書(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後始得與本公司區處辦理簽約【詳本招標之投標須知第13條】,但投標人已兼具下列條件者不在此限:(1)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法得承攬本合建工程之營造廠商。(2) 最近1年內在票據方面上無退票紀錄且未欠繳稅者。2、 違反前款規定辦理者,視同棄權,已繳納之押標金不予退還。(11)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
29、附註:一、餘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二、本案不受採購法限制,惟仍公告招標。作業表單9.3(附件3)台灣糖業公司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投標須知範本台灣糖業公司95年9月29日土營字第0950010792號函訂頒台灣糖業公司96年8月15日土營字第0960008826號函修訂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開發處96年9月28日土營字第0960010417號函修訂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開發處97年4月30日土營字第0970004495號函修訂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開發處98年3月10日土營字第0980002351號函修訂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開發處98年7月6日土營字第0980007051號函修訂(適用於興建5樓以下房
30、屋,以1階段開發之個案)1、 招標說明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所有坐落於市(縣) 段地號筆土地公開徵求投資開發商,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最多3家為限)依據本投標須知附件(三)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之內容合作興建房屋事宜,特辦理本招標。2、 本公司提供土地標示(1) 基地坐落:市(縣) 段地號筆土地,詳如附件(一),面積合計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簽約時地政機關登載之面積為準)。(2) 本案土地係按現況辦理合作興建,如有被侵害、基地上有樹木、建築物、堆置物、或其它影響開發情事,均由得標人自行處理,本公司不負補償責任。3、 法令依據本基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詳如附件(二),編定為區,其餘投標人
31、應自行查明並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4、 容積率、建築樓層及建材標準(1) 容積率:須達本基地法令規定上限標準之5成以上,並不得低於120。(2) 建築樓層:興建5 樓以下房屋(不得變更為興建6樓以上大樓房屋)。(3) 建材標準:詳本投標須知附件(三)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之附件(主要建材暨設備規範)。投標人於得標後,實際辦理興建時,所用建材不得低於此項標準。5、 開發分期本案土地須整體規劃開發,土地以1次申請建造執照。6、 現場勘查投標人可依本須知附圖自往現場勘查,本公司不另派員引導,如有疑問可逕洽本公司區處土地開發課,或至政府機關閱覽必要之資料。7、 領取投標文件凡合於本投標須知所規定投標資格有意
32、參加之投標人,請於招標公告所規定之時間內,以不具名方式申購包括投標須知、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主要建材及設備規範、證件封、押標金封、印鑑紙、切結書、合作協議書、空白標單、標單封、標函、共同投標協議書及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等招標文件。8、 投標資格條件:投標人須為依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始得參加投標,若投標人為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投標,則各公司皆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1) 公司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萬元以上。(2) 最近5年內(年至年)之任1年其營業收入曾達新台幣萬元以上者或累計營業收入達新台幣萬元以上者。(本案倘係於上半年公告招標,上1年之營業收入財務報表未及於經會計師查核簽
33、證者,則最近5年內之營業收入可往前追溯1年。)(3) 最近1年內在票據方面上無退票紀錄且未欠繳稅者。(4) 未因與本公司合作興建房屋違約曾受本公司終止契約及未經政府採購公報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者。(5) 2家以上(最多3家為限)之公司共同投標,另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1、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標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2、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3、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34、。4、 共同投標廠商須簽立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如附件(四)正本乙份。9、 投標時應提出之資格文件(若投標人為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投標,皆須各自備齊下列資格文件):(1) 資格文件:1、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上述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公司最近5年內(年至年)之任1年其營業收入曾達新台幣萬元以上者或累計營業收入達新台幣萬元以上之財務報表影本(須加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證明影本)。(本案倘係於上半年公告招標,上1年之營業收入財務報表未及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則最近5年內之營業收入可往前追溯1年。)3、 投標人於公告招標期間
35、內申請之最近1年內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正本1份。4、 以公告招標期間為基準之最近1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繳款書影本1份。5、 印鑑紙。6、 投標人切結遵守有關投標規定之切結書正本1份。7、 押標金(應裝入押標金封後密封)押標金金額為新台幣萬元整。此項押標金限用國內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保付支票繳納。(發票人應在票據上劃線並載明受款人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押標金。未依上述方式繳交押標金者,投標無效。得標者之押標金暫不退還,得抵充履約保證
36、金之一部份。未得標者之押標金除有不予發還之情事外,於決標後,應憑蓋有與原投標文件相符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之押標金退還單,由本公司驗明原投標人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後,原押標金無息退還,廢標時亦同。各參與投標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退還;其已退還者,並予追繳:(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2)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4)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5)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6)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7) 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8)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
37、廠商之成員。(9)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本投標須知第13條之規定與合作營造廠商辦理簽訂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合作協議書正本1份,並提出合作營造廠商之資格文件者。8、 共同投標協議書(未採共同投標者免附)上述文件及押標金封(押標金票據裝入押標金封內)應裝入證件封袋後密封。(2) 標單:標單須依本公司規定之格式填寫,且標單所列金額須以鋼筆、毛筆或原子筆填寫中文大寫,填妥後應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如有塗改,其塗改處並應加蓋負責人印鑑。標單上如有下列之情形者視為無效:1、 標單加註附帶條件或塗改標單字句者,或標單所列金額經塗改未蓋章或字跡欠明確而難以辨識者。2、 標單未填列金額者。3、 標單未簽名或蓋
38、章或與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不符者(蓋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視同未蓋章)。4、 所用非本須知所附發之專用標單(需有用印課章之正本)或專用標單封者。5、 標單封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6、 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標人認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合者。標單應裝入標單封袋後密封。投標人應將上述(一)資格文件封袋。(二)標單封袋一併裝入標函內。10、 投標文件之提送投標文件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於民國年月日午時前(開標前1小時)寄達郵局第號信箱,逾開啟信箱時間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寄後不得申請撤回。另遇颱風來襲或其他突發事故,當地市(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不另公告)
39、。11、 開標日期及地點民國年月日(星期) 午時,假本公司區處樓會議室(地 點:)公開辦理,另遇颱風來襲或其他突發事故,當地市(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不另公告)。12、 開標程序(1) 如參加本招標之投標廠商達1家以上,則進行後續開標作業。倘無廠商投標,本公司逕行宣佈流標。(2) 資格書件審查:由本公司審查投標人是否依本投標須知規定提出押標金及資格證明文件,並符合本投標須知所規定之投標資格。經審查符合投標資格者,方得進行價格標開標作業,審查不符資格者,押標金當場退還,投標人應憑蓋有原投標文件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之押標金退還單,由本公司驗明原投標人印鑑後,原押標金無息退還。
40、(3) 投標底價:新臺幣:億仟佰拾萬仟元整(營業稅外加)。投標單之報價低於投標底價者,所投標單無效,押標金無息退還。(4) 決標:1、 決標以投標人於標單所載明,願承購本公司所分得之房地總金額(不含營業稅、營業稅外加),不低於本公司所訂底價且最高者(以新台幣元為單位)為得標,並以所報標單內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若有2個以上不同中文大寫總價時,應以其較高之總價為決標總價。2、 開標結果若有2家以上標價同為最高標價且不低於底價者,以當場當眾抽籤方式決定之;最高標廠商如未在場,由在場最高標廠商優先抽籤,再由監標人員代表未在場最高標廠商抽籤決定。(5) 最高標者於開標後放棄權利時,其押標金不予退還,並依
41、序通知次高標者決定是否按最高標價得標。(6) 開標時,投標廠商是否出席參加,可自行決定(出席參加者每1投標廠商以2人為限)。13、 得標人之義務及取消得標權(1) 得標人應於簽約時提出下列文件:1、 與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法得承攬本合建工程之營造廠商簽訂之合作協議書(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正本1份。投標人已兼具上述條件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提出下款(1)(2)(3)(5)資格證明文件2、 提供前款合作營造廠商之下列資格證明文件:(1)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乙份。(2) 票據交換機構於招標公告後簽約前所出
42、具之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1份。(3) 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正本1份。(4) 倘得標人無法履行契約時,仍負責完成房屋興建工作之切結書正本1份。(5) 印鑑紙。(2)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起25日(含假日)內,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會同合作營造廠商與連帶保證人攜帶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公司負責人之印鑑證明,至本公司區處經核對符合後,按本須知之附件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之內容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共同投標者應共同具名簽約)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如經核對原証件不符或証件已逾時效或共同投標之得標人有一共同投標廠商拒絕簽約者,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視同棄權,已繳納之押標金予以沒收;本公司並得
43、徵詢次高者同意按原決標金額得標或宣佈流標,各投標人不得異議。(3) 履約保證金:1、 得標人應於簽訂本須知之附件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時,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萬元(金額以決標金額10計算至萬元整),得標人得以押標金抵付外,餘額應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即期銀行票據並載名受款人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以銀行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政府發行之無記名公債繳交予本公司。2、 得標人亦得提出由政府核定可從事保證業務之金融機構,開具全額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保證者,該保證機構之資格及其保證書之格式內容,應經本公司認可。其保證書內須訂明保證責任範圍及期限,並應訂明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可解除保證責任,原押標金則無息領
44、回。3、 乙方依規定付清房地價款及其他應負擔損害賠償相關費用後,甲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或設定質權予甲方之定期存單或無記名公債或解除保證責任,如有不足由乙方負擔。(4) 連帶保證人:得標人應覓妥連帶保證人1家與本公司簽訂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連帶保證人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1、 公司章程須載明對外得為保證行為。2、 公司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以上者。3、 現仍繼續營業且未有欠繳稅金之情形者。4、 最近1年內在票據方面上無退票紀錄者。5、 得標人之合作營造廠商不得作為連帶保證人。14、 投標須知附件之修改及疑義解釋(1) 投標者對本須知如有疑義,限於民國年月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公司區處,逾期概
45、不受理。(2) 本公司如認為本投標須知或其附件之內容須加以修正時,定於民國年月日在本公司區處公告欄公告,原內容與修正內容抵觸時,應以修正內容為準。本須知如有任何疑義,悉以本公司解釋為準。15、 本投標須知附件(1) 地籍圖謄本、基地位置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各1份。(2)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影本1份。(3) 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主要建材及設備規範各1份。(4) 共同投標協議書1份。16、 投標詢問單位投標者對本投標須知如有疑義,可向本公司區處土地開發課洽詢。(1) 地址: (2) 電話:(3) 傳真:17、 本投標須知與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及其附件具同等效力,投標人應從其規定。18、 檢舉本公司政風檢舉信箱號碼及檢舉應注意事項:投標人於辦理領標、投標、履約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不法情事,請依據行政院96年9月3日修訂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9條規定,以書面記載(1)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2)貪污瀆職事實。及(3)證據資料,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