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888347 上传时间:2023-03-26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22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doc(3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知识第一部分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知识1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体系结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爆炸或泄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世界上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进行规范和管理。中国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专门法律。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年月日国务院颁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代替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对该条例又做了修

2、改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版)自2009年5月1日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授权规定,制订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1.1第一层次:法规

3、及法规性文件(1)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1.2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主要内涵。(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等机构制定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办法”、“规定”。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年7月18日劳动部令第8号发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2)规范性文件: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监察

4、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等。 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人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

5、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人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安全监察规程类:-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类:-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化学清洗

6、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1.3第三层次: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1)相关标准:是指一系列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择其主要的相关标准,列有:-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GB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GB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GB92228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165081996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JB115

7、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探伤-JB1609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JB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JBJ279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2)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是指有关部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劳锅局字198914号)-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劳锅局字198946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4257号)

8、-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52号)-关于公布A、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要点的通知(劳安锅局199568号)-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劳办锅字199218号)-工业锅炉T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62号)2几个重要相关法规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管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瓶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压

9、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2.1法规适用范围2.1.1条例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2.1.2容规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2.1.3管规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

10、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2.1.4容检规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2.2相关法规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特种设备,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11、(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2.1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条例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12、或者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的管道。 2.2.2容规第2条规定容规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

13、标准沸点液体。2.2.3管规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2.2.4管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氰化物、苯); (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如:硫化氢、甲烷); (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 最高

14、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3压力容器的分类世界各国规范对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各不相同,本节着重介绍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分类方法。3.1按压力等级分类按承压方式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外压容器。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户)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a低压(代号L)容器 0.1MPaP1.6MPa;b中压(代号M)容器 1.6MPaP10.0MPa;c高压(代号H)容器 10MPaP100MPa;d超高压(代号U)容器 P100MPa。外

15、压容器中,当容器的内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约01MPa)时又称为真空容器。3.2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4种。具体划分如下。a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聚合釜、高压釜、合成塔、蒸压翠、煤气发生炉等。b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等。c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

16、器、干燥塔等。d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液氨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等。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3.3按安装方式分类根据安装方式可分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a固定式压力容器 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如生产车间内的卧式储罐、球罐、塔器、反应釜等。b移动式压力容器 也称为经常搬运的压力容器,诸如汽车槽车、铁路槽车、槽船等。这类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

17、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3.4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上面所述的几种分类方法仅仅考虑了压力容器的某个设计参数或使用状况,还不能综合反映压力容器面临的整体危害水平。例如储存易燃或毒性程度中度及以上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危害性要比相同几何尺寸、储存毒性程度轻度或非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大得多。压力容器的危害性还与其设计压力户和全容积y的乘积有关,pV值愈大,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为此,容规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害程度以及容器品种的综合分类方法,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

18、。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容规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容规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

19、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

20、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4压力管道的分类管规将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一) 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 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5容规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材的要求5.1容规对压力容器用材的要求第10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经国

21、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第11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

22、与介质的相容性。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第24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第25

23、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

24、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验。第26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

25、牢固的标志。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第27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 、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6条例、容规、管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要求6.1条例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第

26、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2容规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第28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第29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

27、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第30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

28、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第31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第32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

29、容器安全运行要求。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第33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第36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

30、,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介质为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Vt 式中W-储存量,t; -装量系数,一般取0.9,对容器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 V -压力容器的容积,m3; 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t/m3。 2、介质为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vV W- -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t; v-单位容积充装量,按介质在50C时罐体内留有8%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介质密度确定,t/m3 V-罐体实际容积,m3。6.3管规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要求第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

31、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7条例、容规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的要求7.1条例对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的要求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

32、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33、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容规对压力容器制造的要求第60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

34、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61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第93条 制造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检测部位图应清晰、准确地反映实际检测的方位(如:射线照相位置、编号、方向中等),正确填发报告,妥善保管好无损检测

35、档案和底片(包括原缺陷的底征)或超声自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七年。七年后若用户需要可转交用户保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按照允许制造的产品范围划分为A、B、C、D4个级别,各级别中又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具体划分方法如下:(1)A级: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2)B级: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B2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含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重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3)C级: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

36、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4)D级: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D2)。(5)压力容器用膨胀节:可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也可由取得压力管道用膨胀节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6)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7)封头: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许可分两个级别,即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封头和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取得直径大于等于1800mm封头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有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制造资格。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应满足A3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应满足D2

37、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专项条件)。7.3容规对压力容器安装的要求第113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第114条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第三类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蒸球。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液化石

38、油气储容器。 医用氧舱。8条例、容规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8.1条例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

39、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

40、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8.2容规对压力容器使用的要求第115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

41、理工作。第116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第118条

42、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119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第120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

43、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第121条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第122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

44、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第123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9容规对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要求第124条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45、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第125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第126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