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市煤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年二月十日市煤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我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市煤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管理程序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第三条 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消除瓦斯积聚,
2、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第四条 矿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矿属相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第五条 矿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第六条 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
3、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区域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矿井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底前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总结当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区域瓦斯治理工程等防治瓦斯工程计划,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当月瓦斯防治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呈技术档案室。第二章 通风及瓦斯第八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引入回风巷并顺向交接;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
4、,要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第十条 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要编制二年内通风阻力达标规划,报呈技术档案室主管部门备案。矿井季度内扩修主要回风巷道或掘并联巷道不小于200m。第十三条 加强矿井进回风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所有井巷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凡发现回风巷断面小,造成风速超限的,应采取减头减面措施,减少用风量,降低风速。并制定扩修计划,三个月内必须扩修完毕
5、,否则所涉及的采掘工作面要停产整顿。第十四条 总回风巷的维修不得在采区内采、掘面生产时进行,维修时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五条 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第十七条 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
6、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一趟为“三专”)、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3%CH4)风机闭锁功能,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必须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限与风机闭锁功能。
7、掘进工作面应安装风筒风量传感器,安装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队、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通风对要制订调整通风系统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第二十一条 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通风队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第二十二条 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
8、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原因查不清,严禁进行排放瓦斯。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和警标;长期停风的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第二十五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瓦斯超限现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自行采取限产、限掘、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严防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矿制订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无有效防范措施
9、的严禁恢复生产。第二十六条 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撤人规定。一次拉不响炮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未查明原因前,严禁二次起爆。第二十七条 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各矿井要按规定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杜绝失爆现象。瓦斯涌出异常和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第二十八条 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有措施,并由矿长负责审批。第二十九条 矿井每月核定一次通风能力,并据此核定采面生产能力。严禁矿井及采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三章 瓦斯监测监控第三十条 矿井及上一级监测监控中心室,都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
10、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出现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第三十一条 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并全部实现联机运行。第三十二条 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或显示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监控中心汇报,并按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四条 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发现修改数据的或修改上
11、传数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 奖 罚第三十五条 矿建立防治瓦斯工作激励机制,严格按照矿考核结果进行奖罚。造成瓦斯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程序规定与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或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矿总工程师,自年3月1日起执行。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分) 煤矿 得 分: 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得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一基本要求(30)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2高瓦斯、煤
12、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3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并编制有防突措施计划和突出事故应急预案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不得使用架线式电机车7井下无风区域不得作业,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所有瓦斯超限均应有断电、撤人和分析处理记录8每年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30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记录和现场逐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该大项不得分;查记录
13、一处不合格扣15分,扣完为止二瓦斯管理(20)1矿井应按规定掌握井田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情况,并绘制瓦斯地质图4查阅资料。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突出鉴定本项不得分;未绘制瓦斯地质图的扣2分;瓦斯赋存主要参数收集不全或瓦斯地质图绘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2井下各通风地点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规程第135、136、137、138条的规定2井下检查及查阅资料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3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检查地点的设置符合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有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瓦斯检查必须做到无空班漏检,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3井下任意选点
14、抽查和检查有关资料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4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2井下选点检查、检查记录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5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有排放记录2检查措施和排放记录 没有排放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本项不得分,没有排放记录扣05分 6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有记录可查3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7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2检查有关记录 无专门机构本项不得分,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扣1
15、分8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并有记录可查2检查相关资料和记录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无记录可查,本项不得分;记录不全扣05分三瓦斯抽采(20)1定期测定抽采系统的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3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时间测定扣1分,一处未按时测,缺少或误测一个数据扣05分;未测定者本项不得分2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需求2查有关记录无专业队伍的本项不得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能完成抽采工作要求各项任务的扣05分3定期检查抽采系统,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漏、
16、无积水,抽采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抽采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3现场任意抽查和查记录无记录可查本项不得分;抽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备用瓦斯泵不能正常运行的,扣1分4抽采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2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一处不合格扣05分 5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抽采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3查计划、设计图纸、施工有关记录,并现场抽查 无计划或批准的专门设计,本项不得分;未完成计划扣05分;未按设计施工每发现一处扣05分6抽采瓦斯及抽采瓦斯设施,符合规程和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规定3现场检查和查瓦斯抽采记录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7井下临时抽采
17、瓦斯泵站,符合规程规定1现场检查和查资料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8.矿井瓦斯抽采率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4现场检查和查资料不符合规定不得分9规模在30万t/a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实现抽采瓦斯综合利用-3+5现场检查和查记录规模在30万t/a及以上的矿井,没有建立瓦斯利用系统的扣3分;抽采瓦斯浓度在830,且已用于发电的加2分;抽采瓦斯浓度长时间保持在30以上,且已实现利用的加5分。规模在30万t/a以下的矿井,实现瓦斯综合利用的加3分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30)1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4井下检查及查阅图纸、记录等资料未采取措施和采取措施后未进行效
18、果检验本项不得分;记录签字不全发现一处扣1分 2石门、立井、斜井等揭穿突出煤层前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2查阅资料设计不符合规定扣1分;发现任一工作面无设计本项不得分3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工作面,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预测3井下检查及查阅图纸、记录等资料发现一个工作面未预测本项不得分;记录签字不全发现一处扣1分 4根据预测结果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采掘工作面应按批准的防突措施进行作业3井下检查及查阅图纸、记录等资料未按批准的防突措施实施或已实施不能提供相关资料和记录本项不得分;记录不全发现一处扣1分5采掘工作面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3井下检查及
19、查阅图纸、记录等资料未进行效果检验或不能提供效检记录本项不得分;记录签字不全发现一处扣1分6经效果检验允许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允许推进或允许进尺长度的记录和标识2检查记录和井下抽查没有相关记录和标识的本项不得分;每发现一处超掘,本项不得分;记录含糊或标识不清楚的1分7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有经批准的安全防护措施3井下检查井下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设置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所的本项不得分;设置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不知道如何使用的,每发现1人扣05分 8所有地质资料不详的掘进巷道和在突出煤层周围施工的巷道(包括钻场等)必须制定
20、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3现场检查及查阅资料未按规定采取“边探边掘”措施的本项不得分9防突机构人员及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3现场抽查和查阅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等防突装备或人员配备不足扣2分;防突装备和防突资料不全的扣1分;防突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本项不得分10防突资料管理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2检查相关资料和记录发现一处资料不符合规定扣05分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下井人员必须携带和能够正确使用隔离式自救器2现场抽查井下发现一人未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本项不得分;抽查井下人员不会使用的每人扣05分验收人员: 年 月 日说明:1. 矿井应建瓦斯抽采系统而未按要求建立的,除在“基本要求”项中扣分外,“瓦斯抽采”项按缺项处理不得分。2. 低瓦斯矿井可以不采取抽采瓦斯措施的,“瓦斯抽采”项可以直接得分。3. 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不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项可以直接得分。4. 位于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矿井,井下揭露煤层未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检查评定时煤层按突出煤层,矿井按突出矿井进行考核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