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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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42.5%。2、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井下煤仓上方CH41.5%。3、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CH41.0%。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40.75%。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其他扩散通风巷道和硐室风流中的CH40.5%。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

2、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电闭锁测试、设备检修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有记录。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0.8%;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4%;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6%;

3、一氧化碳CO20ppm时、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汇报至调度室、通风值班,并由井下瓦斯员、通风跟班队长、现场处理。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5%;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75%;一氧化碳CO24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时,汇报至通风值班、调度主任、矿总工程师,由通风、抽采区长现场处理。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7%;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9%;一氧化碳CO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时,汇报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由通风副总现场处理。5、采掘工作面

4、、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2.0%4;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9%;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0%;一氧化碳CO75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时,汇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安全副经理;并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现场处理。6、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2.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1.0%;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5%;一氧化碳CO10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由矿总经理带队现场处理。7、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3.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1.5%;一翼回风巷、

5、总回风巷CH41.5%;一氧化碳CO1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集团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并由矿董事长、总经理带队现场处理。 8、出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无及时汇报或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四、瓦斯超限事故分级分析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在班后进行事故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并填写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记录,标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最高浓度、超限时长、处理措施、整改措施、

6、处罚措施及汇报人员。2、 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超限,由公司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公司内部瓦斯超限处罚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3、 煤矿井上、井下采掘工作面以外的其它生产作业场所超过“瓦斯超限”范围界定浓度,对超限频繁、持续时间长和峰值较大的按照上述程序追究责任。4、 对擅自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损毁瓦斯传感器或者改变瓦斯监控系统设施造成瓦斯数据失真或上传中断的,一经查实,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瓦斯监控信息传输制度 1、监控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

7、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报告。 2、监控室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维护人员处理,一方面按照超限汇报向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 3、监控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4、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保证井下各测点、各个传感器正常工作,能正确传输真实、可靠的实时数据。 5、监控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如发现数据无故不能及时上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各种不正常情况一定及时认真记录,以备查考。 7、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罚款50500元。 4、因井下人员故意破坏传感器而引起的报警,对责任人处以502

8、00元罚款。5、因报警浓度设置太低而引起的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六、瓦斯超限责任追究(一)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责任追究 1、破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 在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因过车、过人、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采煤工作面无风或风量降低,从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找不到责任人的,追究风门所在文明生产区域单位责任。 2、采煤工作面两巷断面不足造成瓦斯超限: 凡因工作面两巷断面没有达到要求,造成风量不足引起瓦斯超限的,责令该面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因上隅角低负压抽放

9、抽放效果不好或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处罚规定 1、随意划破风筒、推车刮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2、因片帮、掉顶等原因致使风筒挤压或脱节造成瓦斯超限,追究文明生产责任单位的责任。 3、巷道有备用风筒,因迎头风筒末端距超过规程规定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瓦斯检查员、施工单位当班队长的责任,处罚100元/次;无备用风筒的,追究通风工区及其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4、对随意开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追究施工单位当班班长、跟班队管的责任。 5、通风区在延接风筒时必须事先向调度室汇报,经

10、采取措施后后方可施工,否则延接风筒造成超限的追究通风工区及责任人的责任。 6、因无计划停掉电造成瓦斯超限的(本矿范围),追究责任单位及其分管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 7、因打钻未及时封孔造成瓦期超限追究抽采工区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8、施工单位未按考察报表批掘(采),超掘(采)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9、因迎头支护不到位等原因引起冒顶、漏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施工单位及其当班跟班班(区)长的责任。 10、因防突区打钻措施落实不到位或瓦斯排放不足造成瓦斯超限,追究抽采工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因其他原因引起瓦斯超限的处理 1、机电检修、检漏试验不得同

11、时影响主、备局扇,检修前必须确认其中一台局扇正常运转,向矿调度所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按计划进行另一台局扇的检修工作,检修时必须有专职局扇司机在现场,发现另一台局扇停止工作,立即处理。否则引起瓦斯超限,追究机电检修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2、因局扇自动切换装置失灵,无法切换主、备局扇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3、因瓦斯抽放管理不善、无计划检修造成抽放钻场或抽放控制区域瓦斯超限,追究抽采工区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4、工作面过钻场,瓦斯管理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跟班区(队)长的责任。七、处罚规定瓦斯超限对责任单位的处

12、罚:5分钟以下瓦斯超限处罚200元/处次,59分钟处罚400元/处次,1029分钟处罚1000元/处次,30分钟以上处罚2000元/处次,发生瓦斯浓度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处罚5000元/处次。对于传感器误差超规定或设置位置不准确导致不能正常反映实际情况的,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浓度并结合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历史数据推算瓦斯超限次数,按照上述规定处罚。瓦斯超限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区(队)长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的处罚:5分钟以下瓦斯超限处罚100元/处次,59分钟处罚200元/处次,1029分钟处罚500元/处次,30分钟以上处罚1000元/处次,发生瓦斯浓度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处罚2000元/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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