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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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的管理,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运输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全行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服务监督卡管理,一人一卡、持卡上岗。现规定如下: 一、在全行业统一实行驾驶员持服务监督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必须持有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否则,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上岗服务时,须将本人服务监督卡按要求放在规定位置,接受乘客及稽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要做到

2、人、车、证、卡相符。否则,将按乌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与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车主约定营运服务关系,签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协议方可办理服务监督卡,每辆出租汽车办卡不超过3名驾驶员。每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持有1张服务监督卡。在12个月内每名驾驶员变更服务监督卡不得超过两次。四、承包人或个体工商户同时拥有多辆出租汽车,由承包人或个体工商户及所在出租汽车公司共同确定固定替班人选,在办卡时注明替班车号,解决驾驶员换休及其他原因不能上车的问题。但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实承包人和车主及车辆牌号。五、出租汽车更新或转让后涉及到驾驶员或车号变更的,须重新办理服务监督卡

3、,填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六、出租汽车公司或出租车车主解聘驾驶员或聘用期满不再聘用的,应收回旧卡,到市运输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的不能再次办理服务监督卡。七、若服务监督卡丢失、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及时补办(详见补办程序)。八、无从业资格证或被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服务监督卡。 九、服务监督卡办理程序:1、办卡程序: 出租汽车驾驶员按“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协议”,并在出租公司注册登记后,填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由出租车公司盖章后方可办理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出租车汽车公司或车辆的,须在原出租公司办理终止营运服务关系手续。 出租公司统一持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二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白底)两张到市运输管理局递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属变更的须持上述资料到市运输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旧卡。 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培训管理系统对申办服务监督卡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服务监督卡。2、补办程序: 出租汽车驾驶员换卡、补卡时,须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到市运输管理局查询、申请补办。 查询出租汽车驾驶员办卡信息无误后,属卡丢失的须在客运所备案;属卡损坏的须交回旧卡。 十、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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