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客商来我县投资与合作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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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客商来我县投资与合作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客商(含嘉鱼籍回归创业人士,下同)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突破性、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一、税 收第一条 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第二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二、供 地第三条 一般性工业项目用地,按最低基准工业地价供应,政府另补贴部分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贴后的地价为5-8万元人民币/亩。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

2、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中国名牌企业、国内五百强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过亿元的项目,其土地供应及基础设施的费用补偿采取一事一议,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第四条 落户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少于120万元。第五条 客商在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由县政府负责水、电、路、电信、电视、燃气、热气、土地平整等“七通一平”。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六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客商投资企业登记的相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局负责办理。(一)县发改局免收客商办理立项手续的县内一切费用。(二)客商投资企业招聘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收招聘服务费。为外籍员工办理在中国就业所需的相关证件,免收工本费。(三)县建设部门为客商投资企业办证,只收取工本费50元。(四)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客商投资企业办理代码证书和产品标准注册登记手续,只收取工本费147元。(五)县环保部门对客商免收环保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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