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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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编码:20241600069645333012440000 (二)受理范围:1.申请人:广东省拟取得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企业;2.申请内容: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3.申请条件:(1)热电联产机组审批手续齐全、完备,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2)热电联产机组指标符合以下要求:一般热电联产机组(包括:抽汽凝汽式和背压式汽轮机组)A: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B: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热电联产机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C:单机容量在50MW至200MW以下的热电联产机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D:单

2、机容量200MW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A: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B: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3)热电联产机组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有完备的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能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4)热电联产机组电力、热力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三)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100号802室2.交通方式:乘坐2、B3、B4、56、

3、62、74、80、83、85、133、185、204、209、229、261、276、283、284、293、297、305、518路公交车,到中山纪念堂站下车,乘坐西往东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20米拐入吉祥路,乘坐东往西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15米,进入地铁纪念堂站隧道,在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口。乘坐7、12、24、42、215、293、528路到吉祥路站下车,朝北面走10米后过马路到达吉祥路口。乘坐广州地铁2号线,在纪念堂站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路口。3.地图:(四)办理依据: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4、门对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进行检测,并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进行认定。2.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热电联产机组的审核工作。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实施机关的权限: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5、(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办理热电联产机组审核认定的申请条件;(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办理热电联产机组审核认定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3)网上审批需按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电子版。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热电联产机组审核认定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2)申请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部热电联产机组审核认定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或复印件。(3)通过网上办理的,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部热电联产机组审核认定申请条件的相应材料电子版,或网上审批通过后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八)申请材料 1.申

6、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纸质材料请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出审批决定后三日内提交,同时所有纸质复印件均应提供原件核对。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其他要求1热电联产机组审核申请表原件2纸质和电子文件在网上填报后,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建设或改造热电联产机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纸质纸质复印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3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2纸质纸质复印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4上一年度热电比、热效率及其计算依据(下载统计数据及计算依据表填报)原件2纸质纸质复印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5申报年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距申请受理期最近一个季

7、度)复印件2纸质纸质复印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6(有效期内)锅炉内部和外部检验报告复印件2纸质纸质复印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7计量装置及在线监测情况说明复印件2纸质纸质复印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供热合同、认定证书)复印件2纸质纸质复印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注: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申请表,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 (九)办理时限申请时间:一年申请三次,申请时间分别为3月130日、7月130日、11月130日。受理时间:一年受理三次,受理时间分别为3月130日、7月130日、11月130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第三十条: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

8、批,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对审核、核准类的事项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批类的事项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内)专家评审和检测:3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平等权利;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申请人有要求行政机关

9、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权利; 3.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的申请; 认为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定回避理由,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偿。 6.申请人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

10、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权利,有拒绝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权利,有拒绝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有拒绝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对产品进行检验,申请人有义务报送和提供有关材料;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的义务,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手续、时限,否则可

11、能导致自己提出的申请不能实现;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二、咨询(一)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802室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20-831332523.网上咨询。网址: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能源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802室;邮政编码:510030(二)咨询回复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电力能源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三、办理流程(一)办理流程图企业向省

12、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先审后核)(二)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1)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20-83133252(2)窗口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能源处;接收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802室。(3)网上提交。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4)信函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能源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802室;邮政编码:5100302.提交时间窗口、电话、信函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网上提交: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

13、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7X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三)受理收件凭证。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 补正材料。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凭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

1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本事项在网上办理的,本委在受理环节将以短信告知或网上打印的方式出具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 (四)办理进度查询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五)办理结果审批通过后,颁发热电联产机组证书,有效期两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自取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802室。四、法律救济(一)投诉1.投诉的渠道(1)窗口投诉。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2)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20

15、-83344281(3)网上投诉。网址:(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省经信委监察室监察室;通讯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30 。2.投诉的回复: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形式回复。3.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87185037,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广东省纪委信访室,邮编:510082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

16、政诉讼。五、 表单及其填写说明(见附件) 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申请表 六、规范性附录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表_年_月填表说明 为规范和简化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申请手续,应填写统一的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申请表格,现将填表说明如下。一、 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基本情况按照机组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运行情况及申请理由可做详细说明,情况复杂的,可附页补充。二、 企业填写表格后,将监测单位测试数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审核。一、基本情

17、况企业名称XXXX公司详细地址XXXX市(县)XXXX区(街、镇)XXXX号注册类型XXXX法人代表XXXX联系电话XXXX联 系 人XXXX联系电话XXXX机组编号XXX投产时间XXX单机容量 (万千瓦)XXX机组性质(公用/自备)XXX机组形式 (背压、抽汽、抽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XXX燃料种类 (煤、重油、天然气)XXX年供热量 (千焦)XXX燃料总消耗量(吨)XXX燃料低位热值(千焦/千克)XXX年总供电量(万千瓦时)XXX自用电量 (万千瓦时)XXX厂用电率(%)XXX年运行时间(小时)XXX总热效率(%)XXX热电比(%)XXX注:总热效率及热电比按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附

18、件所列的计算公式计算。二、机组情况汽机型号XXX投产日期XXX设 计 参 数进汽压力(MPa)XXX进汽量(t/h)XXX进汽温度()XX抽汽压力(MPa)XXX抽汽量(t/h)XXX抽汽温度()XX背压压力(MPa)XXX背压汽量(t/h)XXX背压温度()XX锅炉型号XXXX内部编号XXXX投产日期XXXX设 计 参 数蒸汽压力(MPa)XXXX蒸发量(t/h)XXXX过热温度()XX给水温度()XXXX给水压力(MPa)XXXXXX发电机型号XXXX投产日期XXXX注:多台锅炉时可增加表格。三、运行情况及申请理由:(内容较多时可另附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四、审核意见(省经济

19、和信息化委根据专家意见填写)监测单位测试数据年 月 日(盖章)专家组审查意见年 月 日(盖章)_年度统计数据及计算依据表机组编号: 单位盖章: 序号项 目符号单位计算公式或数据来源数据1汽机外供汽量Gt统计2汽机外供汽热焓h2kJ/kg统计(平均)3总供电量WkWh统计4汽机进汽量Dt统计5燃料消耗量B煤t统计6燃料低位热值kJ/kg统计(平均)7机组热电总热效率r%8机组热电比br%注:分机组填报年 月 日 填七、资料性附录(一)法律法规依据(二)热电联产机组证书样本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

20、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精神,推进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防止以热电联产机组为名逃避关停的情况发生,国家经贸委决定,对小型热电联产机组进行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热电联产机组是指既生产电力又生产热力,其热效率和热电比达到界定指标的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二、审核范围为国内所有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热电联产机组。三、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热电联产机组的

21、审核工作。四、热电联产机组的审核,实行企业申报、现场检测、专家评审,省级经贸委审定的办法。五、申报热电联产机组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电联产机组审批手续齐全、完备,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2.热电联产机组指标符合以下要求:(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热电机组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3.热电联产机组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有完备的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能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4.热电联产机组电力、热力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六、凡符合热电联产条件的机组,由所在企业提

22、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热电联产机组的投产时间、容量、机炉型号及参数,配置及运行情况,申请理由等,同时还应附上以下资料:1.建设或改造热电联产机组的批准文件;2.竣工验收报告;3.申报年度生产电力、热力情况和有关检验材料;4.上一年度热电比、热效率及其计算依据;5.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七、申报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应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市(地区)经贸委。由市(地区)经贸委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八、各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并设立相应的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热电联产机组由省级经贸委签发意见,并报国家经贸委核备。九、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省级经贸委提出重新审核要求的报告,省

23、级经贸委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诉,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十、未按本通知精神进行热电联产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热电联产机组,不得享受热电联产的有关政策,对列入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十一、对弄虚作假、骗取热电联产项目资格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追究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十二、经审核,被确认为符合热电联产条件的机组,应继续享受热电联产的有关政策,电网经营企业应允许其上网运行,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要做好热电联产机组热力工况图,根据实际的供热量,确定机组的运行方式、负荷及上网电量。同时要做好热电联产机组并网、上网电量的核

24、定和购电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各热电联产企业要遵守有关协议并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运行。十三、审核后的热电联产机组,生产情况发生变化,年平均总热效率和热电比等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及时报告并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者,取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政策限期关停。十四、热电联产机组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汽式机组拟改造为热电联产机组的,必须按程序报国家经贸委审批。二OOO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现两个根本

25、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定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注: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对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如下: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

26、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第二条 各地

27、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第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第四条 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

28、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和项目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第五条 根据国家能源和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第六条 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项目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2、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29、机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3、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千万元的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千万元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组织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5、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第七条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一、供

30、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瓦时)100%。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31、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第八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后;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投产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第九条 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

32、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以满足热负荷的需要为主要目标。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十条 城市热力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各有关部门均应大力支持其建设,使城市热力网与热电厂配套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第十一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国务

33、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第十二条 在有稳定热负荷的地区,进行中小凝汽机组改造时,应选择预期寿命内的机组安排改造为供热机组,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第十三条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以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1、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2、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应坚持适度规模。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

34、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3、根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为天然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的特点,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4、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事件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第十五条 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第十六条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

35、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当地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其扩建小锅炉。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在三个月内明令拆除。在现有热电厂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已有的分散烧煤锅炉应限期停运。在城市热力网供热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应使用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推动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每年市政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第十八条 住宅采暖供热应积极推进以用户为单位按

36、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新体制。从2000年10月1日起,新建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要按分户安装计量仪表设计和建设,推行按热量收费;原有居民住宅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第十九条 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电力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热力管网走向和敷设方式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在热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热电厂热价、电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

37、定制定。热电联产热价、电价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热电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效益,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本着热、电共享的原则合理分摊,由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平、合理的价格。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发布单位的其它文件中有关热电联产的规定,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0921号各市经委(工业委、经发局)、顺德市经贸局: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

38、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措施,请遵照执行。一、各市经委(工业委、经发局)要积极组织本市拥有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如实填报热电联产审核申请表(见附表),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加具初审意见后,于2000年12月31日前报省经贸委电力处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审核。二、省经贸委委托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取得的有关技术指标作为评审依据。三、对资料齐备并通过现场检测的热电联产企业,由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确认,对符合热电联产条件的机组,由我委颁发热电联产机组合

39、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核备。四、凡取得热电联产机组合格证书的企业,继续享受热电联产的有关优惠政策,电网运行企业应允许其上网运行。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热电联产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热电联产机组,不得享受热电联产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列入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依法策实施关停。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核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338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28号)和省政

40、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6号)以及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配合全省“上大压小”工作,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降低16%的目标,现对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电厂)下一步的核查、认定和审核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未经过认定的机组核查认定(一)对于已纳入粤府办200728号文中关停计划的但拟改造为热电联产或资源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结合当地的热电联产规划和资源情况,统筹考虑。由企业提出申请,相关地市经贸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由我委组织评估。评估通过后办理相应审批或核准手续,待投入实际运行

41、后再行组织认定。(二)对各地上报给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的企业自备电厂名单,详见关于我省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实行差别电价政策问题的请示(粤价200723号文)中部分注明但未经省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机组(见附件1),相关地市经贸局要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4月30日前申报,逾期不申报者,按常规自备电厂办理。(三)对于因为历史原因造成项目审批手续不全的企业,各地要根据实际,综合考虑供热需要和资源利用情况,由当地经贸局报当地政府后出具相应的处理意见或证明报告,在5月20日前上报省经贸委。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认定。深圳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电厂)认定、评估和复审工作由深圳市负责,同

42、时将认定名单抄送省经贸委。二、关于已经过认定的机组核查复审(一)原经过认定,但已超过两年有效期的机组(见附件2、附件3),在4月30日前必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对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认定的机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予以关停,或者按常规自备电厂办理。(二)对通过认定,有效期已超过一年但未达两年的机组(见附件4、附件5),在5月20日前提交完整的上一年的运行情况报省经贸委,同时抄送省节能中心,我委将根据上报情况组织核查。三、其它要求(一)申报企业要按照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电厂)认定办法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并提供生产和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供核查,同时要求申报企业有关计量装置要齐备、准确,

43、能实现在线监测。2008年底前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或装置达不到要求的,其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电厂)不予认定。(二)我委将于5月中旬开始分期分批组织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电厂)认定和评估工作,省节能中心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电厂)的现场技术核查工作,严格把关,并配合做好评估组织工作。(三)各地经贸局要配合我委加强对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电厂)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纳入关停范围。(四)属于国发20072号文可暂缓关停的机组,由我委一年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暂缓关停。(五)请各地认真核对名单,有异议者请与省经贸委或省节能中心联系。附件:1广东省自备电厂名单(粤价200723号)中未经认定的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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