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898169 上传时间:2023-03-26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2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doc(4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共保合同浙江 杭州二一三年十二月 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共保合同 合同编号:01110E201400001甲方:保险人名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10楼1002室 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地址:杭州市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C座5层 名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65号华能大厦5楼名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8号凤凰中心18-19楼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20楼名称

2、: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B坐4楼乙方:保险经纪人 名称:浙江环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1号浙商时代大厦B座6F为了促进杭州市内河船舶行业稳健经营,有效转移杭州市内河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就杭州市船舶统筹保险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承保方式及共保比例第一条 保险形式和比例杭州市船舶统筹保险项目采取共保体的形式,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共同保险人;保险费、赔款和共保各方共同确定的费用支出由共保各方按以下比例分享和承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50%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0%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1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10%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10%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10% 第二条 相关约定(一)本共保合同项下的保险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首

4、席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共同保险人(以下称共保人)。本共保合同中的“甲方”指共保体。除共保合同中特别指明“首席保险人”外,共保合同中“甲方”享受的权益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适用共保体的所有共保人。(二)本项目为共保体形式的保险项目,由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体全体成员办理日常保险承保及理赔事务。在共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超过共保合同约定的事宜,由保险经纪人和首席保险人协商,若首席保险人同意,共保体成员全部响应。(三)本共保签订后,所有共

5、保体成员不得在共保体之外私自承保共保合同范围内的船舶保险,原已经承保的船舶保险业务,续保时必须全部进入共保体。如违反本条规定,将取消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共保体成员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第二部分 保险范围和标准第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杭州市境内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合法营运的船舶及自备船舶(包括除公务船外的所有货船)以及在本航区内从事合法营运的外港籍的营运船舶及自备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第四条 保险险种(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二)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不另收保险费)(三)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不另收保险费)第五条 附加险(一)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二)附加油污责任保险(三)附

6、加污染责任保险(四)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五)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第六条 保险期限:十二个月。另有约定除外。第七条 保险责任(摘要和扩展)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一切险(一)下列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但对于内河船舶的抗风能力定为六级(含六级,即风速在10.8米秒以上),由此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也列为保险责任。2.火灾、爆炸;3.碰撞、触碰;4.搁浅、触礁;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6.船舶失踪六个月以上。(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所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也负保险

7、责任:1.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桥墩等建筑物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本船舶上的人员和财产。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损失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2.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

8、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八条 保险条款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详见下列条款(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详见附件1)(二)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2)(三)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3)(四)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4)(五)油污责任保险条款( 详见附件5)(六)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6)(七)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7)(八

9、)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8) 第九条 保险费率(一)货船:船舶保险一切险年费率表(包含扩展责任费率)种类载重吨保险价值(RMB)费率备 注普通 机动货船 501T及以上1350元/T1.1%投保时:按实际价值投保,保险金额最低不低于对应的表定保险价值。301-500T1400元/T1.1%250300T1450元/T1.1%200249T1450元/T1.2%101199T1450元/T1.4%100T及以下1500元/T1.5%危货船按实际价值投保风险调整系数:1、危货船:按普通机动货船载重吨对应费率上浮20%;(包括: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油船和船速达到或超过30节以上的

10、高速船)2、测量船、消防船、工程船、交通船、清洁船供应船、巡逻艇及其他公务船,按普通机动货船载重吨对应费率降低20%。3、挖沙船:按普通机动货船载重吨对应费率上浮10%;4、驳船:对照相应的机动船费率;5、航区:为AJ级其费率提高10% (BC级除外)凡船舶航区。不止一类航区的则应以其中较高的一档费率计算。6、15年及以上船龄:总保费上浮10%7、20年及以上船龄:总保费上浮20%8、船舶吨位证书无载重吨位记载的,一律按总吨计算。挖沙船按实际价值投保(二)拖轮:船舶保险一切险年费率表(包含扩展责任费率)种类主机功率(千瓦)主机型号(参考型号)保险价值(万元)保险费(元)拖轮29.4213511

11、245058.841,356,10020395088.26135254525110.256135(加行程)305125132.361603556501476160(加行程)406250183.75456850220.5507350备注:投保时保险金额与表中保险价值一致时,收取对应的保险费;投保时保险金额与表中保险价值不一致时,按照较低的一档收取保险费。(三)货船:扩展责任费率表扩展条款赔偿限额保险费或费率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不另收费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投保时确定姓名)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20

12、万元医疗费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 1 万元不另收费(四)货船:附加险费率表附加险种赔偿限额保险费或费率油污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每吨 10元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船舶保险金额为限保额的0.15%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第一档累计赔偿限额RMB 200 万元其中: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 30万元医疗费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 10万元2000元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第二档累计赔偿限额RMB 100 万元其中: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 15 万元医疗费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 5 万元1000元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第三档累计赔偿限

13、额RMB 50 万元其中: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 8 万元医疗费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 0.5 万元 500元(五)货船:船舶污染险年费率表 船舶种类赔偿限额保险费或费率船龄调整系数普通货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每吨10元3年以内(含3年) 0.953-10年(含) 1.010-15年(含) 1.115-30年(含) 1.330年以上 1.5 油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每吨14.4元化学品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按油船基准费率上浮20%(六)货船:船舶保险一切险(单航次)费率表船舶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元)普通机动货船、拖轮20000元5天5

14、010天100普通驳船20000元5天5010天100危货船20000元5天5010天100危货驳船20000元5天5010天100单航次保险:保险责任起止时间按下述规则确定:单航次指自起航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时终止。本保险仅承担本航次自投保时开始在保单约定区域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以保单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经海事部门证明,保险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仅限于本航次。(七)货船:船舶保险污染险(单航次)费率表 船舶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元)危货船10万15天500元单航次保险:保险责任起止时间按下述规则确定:单航次指自起航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时终止

15、。本保险仅承担本航次自投保时开始在保单约定区域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以保单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经海事部门证明,保险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仅限于本航次。(八)杭州市内河船舶(客船)统筹保险费率表1.客船(渡轮)费率种类船舶一切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客船渡船基本保费费率赔偿限额保险费费率赔偿限额费 率赔偿限额费率赔偿限额费率200元0.9%20万/人1200元0.075%4-20万/人渡轮0.1%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不另收费死亡、残疾20万/人医疗费1万/人不另收费15万/人900元

16、20-50万/人客船10万/人650元赔偿限额费率风险调整系数:1、航区为AJ级其费率提高10%(BC级除外);凡船舶航区不止一类航区的则应以其中较高的一档费率计算。2、按船舶规定配额的船员确定赠送船员(投保时确定姓名,中途有变化的以报港时的船员为准)2.摩托艇、游艇费率种类船舶一切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 保险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费 率赔偿限额保险费费 率赔偿限额费 率赔偿限额费 率赔偿限额费率营运1%20万/人1200元0.085%20万/人0.1%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不另收费死亡、残疾20万/人医疗费1万/

17、人不另收费政府招标0.56%15万/人900元豪华游艇0.8%10万/人650元风险调整系数:1.航区为AJ级其费率提高10%(BC级除外);凡船舶航区不止一类航区的则应以其中较高的一挡费率计算。2.按船舶规定配额的船员确定赠送船员(投保时确定姓名,中途有变化的以报港时的船员为准)备 注: 摩托艇和游艇保额在200万以下可适用此费率表,200万以上则上报首席保险人,一单一议。短期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期间(个月)123456789101112按年费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第十条 保险费(保费计算公式)(一)货船、摩托艇、游艇:一切险保险费保险价值费率风险调整

18、系数(定额保险费除外)(二)客船(渡轮):一切险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保险价值费率)风险调整系数(三)扩展条款保险费0 (四)附加险保险费保险价值或赔偿限额费率(定额保险费除外)(五)总保险费一切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续保时:(六)总保险费(一切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续保调整系数(定额保险费除外)(七)续保调整系数:1.上一年度未出险的船舶,续保时总体保费优惠5%;2.上一年度出险1次的船舶,续保时总体保费不变;3.上一年度出险2次的船舶,续保时总体保费上浮5第十一条 免赔率(一)对碰撞责任事故引起的本船损失,赔偿按以下约定扣减:全责免赔20;主责免赔15;同等责任免赔10;次要责任免赔5,同一保险

19、年度多次出险的船舶,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递增5。(二)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船舶一律按保险金额的75赔付,不再扣除免赔率。(单航次除外)(三)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第三方逃逸,按理算金额的50赔偿,不再扣免赔率。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一)船龄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不予承保(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本文所指船舶吨位按核定的载重吨计算,没有载重吨的按总吨计算;(三)打捞费用每吨上限为160元,钱塘江下游(钱江一桥以下水域)打捞费可以上浮30%;上海黄浦江段打捞费为400元/吨为限;特殊复杂事故,由监管部门(杭州市地方海事局)协调确定。(四)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投保人

20、应当先向第三方索赔;如投保人直接向首席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首席保险人可以按照本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五)投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的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误工费、护理费,保险人负责赔偿;具体医疗费用赔偿额度,在报价前,先与首席保险人协商确定。(六)钱塘江潮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七)船员在停泊过程中或在航行过程中或靠岸办理签证事宜发生事故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八)河船船龄标准及折旧表(详见附件9)(九)服务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01、102)

21、(十)共保体理赔扩大小组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11)第十三条 理赔应急基金(一)为确保重大事故、突发事故的快速处理,共保体设立50万元的“理赔应急基金”,共保体成员按照承保比例预交。(二)重大事故、突发事故发生时,在保险责任明确,为实现事故的快速处理、减少事故损失,可以根据投保人申请,动用理赔应急基金进行施救。应急基金数额由当地海事部门、保险经纪人协商确定并报首席保险人备案。(三)赔款金额确定后,先行补足理赔应急基金已支付部分,剩余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若因多个赔案未结案,理赔应急基金低于30万元时,共保体成员按比例先行补足。(四)理赔应急基金应建立专用账户及管理台账,由保险经纪人统一管理。各共保

22、人在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分摊的理赔应急基金打入保险经纪人指定账户。理赔应急基金在协议到期、所有保险责任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共保人比例无息退还。第三部分 承保方式第十四条 本保险投保方式详见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操作规范和实务流程。 第四部分 理赔方式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统一向保险经纪人即时通报,由保险经纪人代为向首席保险人报案、立案。被保险人直接向首席保险人报案的,首席保险人取得客户报案信息后,(24小时内)向环晟保险经纪公司报备。第十六条 客户向首席保险人报案后,由首席保险人负责查勘。首席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市内4小时、省内24小时之内)。发生重、特大事故,

23、乙方应协助首席保险人到现场查勘、定损,由首席保险人填写现场查勘报告表,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提交的各种索赔材料(一般情况下提交索赔材料告知不超过二次)。对于预计赔偿金额不高的小赔案,乙方应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电话跟踪指导,索赔资料齐全后,由乙方帮助索赔。第十七条 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首席保险人未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现场被破坏的,由此引起的现场查勘缺陷不能作为甲方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条件的应先行拍摄。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指导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收集索赔资料,索赔资料齐全后,由乙方帮助索赔。第十九条 首席保险人在接到索赔单证后,应出具索赔单证

24、签收单,并且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根据索赔清单一次性书面提出索赔单证是否齐全。单证提交后在二个工作日内首席保险人未提出异议的,视同默认,在以后的理赔处理中,首席保险人不得以索赔单证不齐全为由提出要求延长理赔期限。首席保险人确认(默认)单证齐全并确定赔偿金额的次日开始计算赔款支付时间,并由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人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按比例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相应赔款和查勘费用。 第二十条 估损金额20万元以下(含查勘费),由首席保险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估损金额超过20万的赔案,首席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他共保人,具体理赔工作由扩大组组长负责安排。共保体理赔扩大组人员名单在承保前共同商议确定;不接受临时人

25、员变更行为;扩大组组长由首席保险人派人担任。第二十一条 首席保险人在索赔单证齐全,赔偿金额确定在10万元以下10个工作日(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2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划入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故事后,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赔款金额达不成一致时,由保险经纪公司推荐保险公估公司,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进行资格检验后,由公估公司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理算金额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估损金额超过10万元的赔款,被保险人若要求保险人预先赔款,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二个工作日内按初步估损金额的50%先行预付赔款,以帮助投保人及

26、时恢复经营。损失金额一经最终确定,保险人将在承诺的时间内支付其余赔款。第五部分 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若被保险人未交保险费,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乙方收到保险费未按共保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解付,每逾期一天按保险费的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首席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后未按照共保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给其他共保人,每逾期一天按保险费的万分之五支付给其他共保人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首席保险人未按照共保合同约定时间先行垫付保险赔款,每逾期一天首席保险人按赔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给被保险人违约金。第二十七条 首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向其他共保人分摊保险赔款时,其他共保人不得以索赔单证不齐全等理由拒绝分摊赔款;其

27、他共保人应在收到赔款分摊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分摊部分的保险赔款打入首席保险人专用账户,每逾期一天,其他共保人按分摊部分保险赔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首席保险人违约金。第二十八条 其他共保人未按照共保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首席保险人出单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出单费的万分之五支付给首席保险人违约金。第二十九条 若有违反第一部分第二条第2点或第六部分第三十一条,将按照保证金的30%扣除,违反三次的将终止合作,退出共保体。第六部分 责任义务第三十条 甲方按共保合同和投保单相关内容承担保险责任;乙方按签订的保险共保合同规定,提供保险顾问的相关服务。第三十一条 共保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各自的职责,相互合作、紧密配合,

28、积极推动杭州市内河船舶统筹保险项目向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如甲方在实施中有违约、懈怠,影响到项目的整体开展,乙方提出后,甲方(共保体)应尽快努力改进;若乙方在共保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关于共保合同履行的合理的意见和要求,甲方应积极响应并按时间要求配合其工作。第三十二条 双方不定期召开研讨会、业务拓展会,共同研究船舶保险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散的方法和措施。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减少险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每年聘请船舶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船舶保险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船舶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培训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筹备,活动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

29、,甲方、乙方应及时进行查勘、理赔指导,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得到快速查勘和合理赔付,乙方应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按服务承诺为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和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保险顾问服务,并按照共保合同积极做好项目实施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网站“中国保险经纪网”上建立IT配套项目管理服务平台-杭州市船舶保险园地,便于投保人对保险共保合同、承保清单查询、理赔进度查询、疑问处理和案例警示等板块的查询。第七部分 信息沟通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加强业务信息的沟通,甲方首席保险人每月23日向乙方提供当月已承保船舶的名称、日期、金额、险种、数量等相关数据及事故理赔情况,乙方收到业

30、务数据后录入环晟中国保险经纪网杭州市船舶保险园地的“承保清单查询”管理平台上,供市港航管理局和协会领导随时掌握船舶行业风险管理情况以及供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核对是否有漏报等情况。发现漏报及时与保险顾问沟通予以纠正,以避免理赔时的纠纷。第八部分 履约保证金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投标保证金1万元在签订保险共保合同时将转为甲方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甲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归还;若继续合作将自动转为下年度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划入下列账户:单位全称:浙江环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单位账户:19010101040032520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第三十九条 如果甲方未能履

31、行共保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给投保人(被保险人)作为补偿。第四十条 乙方将在本共保合同约定期满后1个月内将扣除违约金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第四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予以补足。第四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甲方履行本共保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九部分 相互冲突的条款第四十三条 附件为本保险共保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共保合同正文与条款在解释上出现任何冲突时,以保险共保合同正文为准;如果保险条款与扩展条款在解释上出现任何冲突时,以扩展条款为准;如果保险条款与附加险条款在解释上出现任何冲突时,以附加险条

32、款为准;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共保合同在解释上出现任何冲突时,以保险共保合同为准。第十部分 共保合同的调整及解除第四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保险共保合同有异议或需要对共保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须提前2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将有关内容附于本共保合同书后。第四十五条 若本共保合同执行过程中与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或保险监管部门政策法规有冲突之处,由共保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修改。第四十六条 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共保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职责,其他各方经协商后有权解除共保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解除要求,解除共保合同后已签发保险单继续有效,各方按原共保合同履行责任,直到保险期满为止。第十一部分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

33、因履行本共保合同或与本共保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法院起诉。第十二部分 其他第四十八条 本共保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第四十九条 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共保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或授予他方。第五十条 本共保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五十一条 本共保合同一式七份,甲(共保体成员)、乙双方每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 首席保险人为运作本统筹保险项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有共保人按比例分摊。(以下无正文)签署:各方已分别授权其下述代表签署本共保合同,以昭信守。甲方 保险

34、人名称(盖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名称(盖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名称(盖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名称(盖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名称(盖章):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名称(盖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授权代表(签字):乙方 保险经纪人名称(盖章):浙江环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2013年12月30日附件1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

35、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 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但对内河船舶因六级以上(含六级,即风速在10.8米/秒以上)大风造成的全损,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 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

36、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桥墩等建筑物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

37、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除外责任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

38、、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期间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金额第五条 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

39、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索赔和赔偿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

40、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并对不属于保险人责任或不合理的损失和费用拒绝赔偿。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六个月后立案受理。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41、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赔款。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42、。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船舶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除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费外,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对其公司、保险船舶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事件如实告知,对于保险船舶出售、光船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

43、、名称、技术状况和用途的改变、被征购征用,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自上述情况出现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七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及时提交保险单正本、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