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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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管理,依据中国民航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2010-01R2)、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AC-61FS-11)及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审查、指派、监督、培训、

2、考核以及跨地区管理局之间委托检查事项的协调。3定义3.1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包括: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各监管局飞行标准处。3.2主任运行监察员:指符合一定资格,由地区管理局授权对某一航空公司运行实施全面监管的运行监察员。3.3考试员:指由局方授权实施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运行监察员、或者按照CCAR-183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3.4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指经民航局委任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

3、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检查工作的飞行人员。3.5公司检查员:指在按照CCAR-121或CCAR-135运行的航空公司中,由局方根据需要指派担任熟练检查的飞行人员。二、飞行检查委任代表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分类(附件1委任代表分类简表)1.1驾驶考试员:a)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b)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d)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1.2领航考试员(FNE)。1.3飞行通信考试员(FRE)。1.4飞行机械考试员(FEE)。2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权利与限制(附件1委任代表分类简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

4、下,在所授权的专业和航空器等级上,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人员进行飞行人员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飞行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飞行技术状况作出鉴定结论。2.1权利2.1.1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可行使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考试员的权力;直升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可行使仪表等级以及通用航空熟练检查考试员的权力。2.1.2仪表等级的实践考试须由获得仪表等级考试资格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实施。2.1.3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可行使通用航空熟练检查考试员的权力。2.1.4其他种类的考试员不可相互替代行使权力。2.2限制2.2.1担任驾驶考试员的委任代表在同级别等

5、级的不同机型上考试时,应在该机型上至少有50小时的机长经历时间。2.2.2担任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的委任代表在其驾驶员执照上获得某个型别等级(不带限制)并在该型别等级机型上担任机长50小时后,可申请该型别等级考试员资格;担任直升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的委任代表可以在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7000磅)以下的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型别等级实施实践考试,但仅限目视考试。2.2.3担任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的委任代表在同型别等级的不同机型上考试时,应在该机型上至少有50小时的机长经历时间。2.2.4除得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外,a)对于从事执照和等级训练的按CCAR-14

6、1部或CCAR-91部批准的飞行训练单位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5次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b)对于按照CCAR-91部规章运行的通用航空公司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共计3次;c)对于按照CCAR-121和135部规章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共计10次。3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期3.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期为3年。3.2当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a)推荐单位或委任代表本人书面要求终止;b)飞行中发生飞行

7、事故或事故征候;c)技术检查时不能秉公办事,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d)本人执照上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失去近期经历或熟练检查过期等原因导致失去运行资格的;e)委任代表考入或调入局方工作,获得飞行标准监察员资格的;f)委任代表因调动等原因转入其它地区管理局的;g)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3.3在发生3.2的任一情况时,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立即终止委任代表的考试权,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交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报告。3.4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决定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任期的,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

8、人和所在单位,收回其证件,上缴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4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基本条件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b)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c)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d)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e)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具备相应的飞行教学资格;f)近12个日历月内参加并通过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飞行标准知识的培训;g)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h)近五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的经历;i)具有中国国籍

9、;j)初始聘任的飞行委任代表原则上从公司检查员中产生。5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申请和审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需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核委任。具体程序如下:5.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由飞行人员自愿申请,填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见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附表)。5.2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加注推荐意见,并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a)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b)飞行人员执照复印件;c)飞行标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d)飞行教员执照复印件(如适用)。5.3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10、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选的资格审查、比例控制和资料申报工作,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核委任。5.4对于因行政工作繁忙没有足够时间实施实践考试的人员,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原则上不予推荐。5.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时,将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进行面试。6.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务指派6.1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统一协调跨地区管理局之间委托检查事项,授权主任运行监察员或者航空公司、训练机构所在地监管局承担指派工作。6.2各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局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各航空公司、训练机构飞

11、行检查委任代表考试和检查工作进行日常检查。6.3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委任代表实施检查任务时,采用一事一指派的办法。6.4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务指派按以下程序进行:6.4.1航空公司、训练机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授权主任运行监察员或者所在地监管局提出实践考试或熟练检查申请。内容包括:被检查人、考试或检查科目、计划日期、地点、所需机型,并推荐相应专业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6.4.2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实践考试或熟练检查申请和所推荐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符合性和可行性。包括:所推荐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是否具备资格、是否有充足的时间、该项训练是否符合规章和程序、教员意见等。6.4.3审查结束,飞行标准职能

12、部门根据任务性质、特点指派考试员,并填写附件2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6.4.4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发给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和考试员所在单位。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协调考试员所在单位安排考试事宜。7.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监督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工作,并在中南局或民航局网站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相关投诉并负责调查核实。各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局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各航空公司、训练机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日常考试和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8.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考核8.1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年度工作、培训情况、监管局飞行

13、标准职能部门考核数据和主任运行监察员意见等,对其进行考核。8.2对考核不合格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将暂停委派其进行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交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报告。8.2.1对于从事执照和等级训练的按CCAR-141部批准的飞行训练单位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考核年度内至少完成20次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其中实践考试至少5次。8.2.2对于从事执照和等级训练的按CCAR-91部批准的飞行训练单位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考核年度内至少完成5次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8.2.3对于按照CCAR-91部规章运行的通用航空公司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考核年度内至少完成

14、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共计3次,其中实践考试至少1次。8.2.4对于按照135部规章运行公司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考核年度内至少完成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共计10次,其中实践考试至少1次。8.2.5对于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公司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考核年度内至少完成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共计20次,其中实践考试至少1次。8.3对于年度实践考试通过率超过95%的委任代表,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将对其实施的考试进行监督检查。8.4如经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实践考试并推荐颁证的驾驶员在考试后三个月内发生了事故、事故征候或其它重要事件,并且驾驶员在这些事故、

15、事故征候或其他重要事件中的表现存在明显技术问题的,局方将对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再次评估检查。9.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费用支付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考试员工作补贴的统计和申请。财务部门按照民航局相关规定支付。三、公司检查员1公司检查员的权利和限制1.1公司检查员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委派和监督下,在所授权的专业和航空器等级上,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人员实施CCAR-121部或CCAR-135部规定的熟练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飞行技术状况作出鉴定结论。1.2飞行人员在任何连续两次熟练检查中至少应有一次是由监察员或飞行标准检查委

16、任代表完成,不得连续两次都由公司检查员实施。2公司检查员的任期2.1公司检查员的任期为2年。2.2任期的终止条件参照本办法“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期”中3.2的要求。3公司检查员的委任条件申请人必须在近三年内具有飞行教学或类似相关经历,并满足本办法“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基本条件”中的a至g款。4公司检查员的委任程序4.1推荐4.1.1运输航空公司可按公司检查员委任具备基本条件的要求进行推荐,并将下列资料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a)公司检查员申请表(见附件7);b)飞行人员执照复印件;c)飞行标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d)飞行教员执照复印件(如适用)。4.1.2申请担任公司检查员,每次只

17、可以申请一个飞行检查专业项目。4.1.3公司检查员比例控制在公司飞行人员总数的5%。4.2审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审查辖区内各运输航空公司推荐公司检查员的资格,并决定是否批准。5.公司检查员的任务指派和监督5.1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授权主任运行监察员或者航空公司、训练机构所在地监管局承担公司检查员的任务指派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5.2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公司检查员实施检查任务时,采用一事一指派的办法。5.3公司检查员的任务指派按以下程序进行:5.3.1航空公司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授权主任运行监察员或者所在地监管局提出熟练检查申请。内容包括:被检查人、考试或检查

18、科目、计划日期、地点、所需机型,并推荐相应专业的公司检查员。5.3.2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熟练检查申请和所推荐的公司检查员的符合性和可行性。包括:所推荐的公司检查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有充足的时间、该项训练是否符合规章和程序、教员意见等。5.3.3审查结束,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任务性质、特点指派考试员,并填写附件2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5.3.4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发给被检查人所在单位。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考试事宜。6. 公司检查员的考核6.1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公司检查员年度工作、培训情况、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考核数据和主任运行监察员意见等,对其进行考核。

19、6.2对考核不合格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将终止其公司检查员资格。6.3如经公司检查员实施熟练检查并通过的驾驶员在检查后三个月内发生了事故、事故征候或其它重要事件,并且驾驶员在这些事故、事故征候或其他重要事件中的表现存在明显技术问题的,局方将对该公司检查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再次评估检查。四、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考试程序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考试程序按照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要求进行。五、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文件填写和报告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实施考试或检查后,应对被检查人的飞行技术状况当场作出结论,24小时内填写有关合格审定文件,并在飞行经

20、历记录本上签署意见。2.公司检查员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实施熟练检查后,应对被检查人的飞行技术状况当场作出结论,24小时内填写执照记录栏(如适用)和熟练检查工作单。签注执照记录栏时,应注明“公司检查员”字样。3.考试或检查结束后,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附件3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每年的11月份上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4.辖区内各航空公司、训练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上报附件4熟练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5.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遇到特殊情况或不能决断的问题时,应在72小时内填写附件5特殊事件报告表,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

21、6.任期内,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应在每年的11月份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前12个日历月的工作情况,填写并上报附件6年度工作报告表。六、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培训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应自觉学习有关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2.任前,参加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3.任期内,参加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持续培训,包括对新政策法规、工作要求的宣贯,对辖区内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工作情况的总结,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等。七、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档案管理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工作

22、档案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公司检查员申请表)、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熟练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特殊事件报告表、年度工作报告表、飞行人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如适用)、考试中断证明、不批准通知书、培训证书、有关飞行考试员的信件等相关资料等组成。2.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应保存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熟练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等相关资料。3.指派考试员的主任运行监察员或者航空公司、训练机构所在地监管局应保存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考试中断证明、不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应建

23、立健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档案管理体系,妥善保存相关资料。5.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工作档案至少保存5年。八、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法律责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在技术检查时不能秉公办事,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将终止委任代表的考试权,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交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报告;对于公司检查员,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将终止其公司检查员资格。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在技术检查时,涉嫌违规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九、附则1运行监察员作为考试员实施考试或检查后,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熟练检查和实践考试汇

24、总表、特殊事件报告表的填写和报告参照本办法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文件填写和报告” 中第3、4、5条的要求。2本办法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3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附件1:委任代表分类简表附件2: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附件3: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附件4:熟练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附件5:特殊事件报告表附件6:年度工作报告表附件7:公司检查员申请表附件1委任代表分类简表委任代表分类检查和考试种类说明比例限制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私用执照实践考试熟练检查委任代表证将签注相应的类别等级、级别等级;包含型别等级(仅限目视)实践考试;同

25、等级下使用不同机型考试,考试员需要在该机型上担任至少50小时机长时间。教员人数的20%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商用执照实践考试私用执照实践考试仪表等级实践考试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熟练检查仪表熟练检查委任代表证将签注相应的类别等级、级别等级、仪表等级、型别等级(如适用);同等级下使用不同机型考试,考试员需要在该机型上担任至少50小时机长时间教员人数的20%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熟练检查总人数的5%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航线执照实践考试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熟练检查仪表熟练检查包含仪表等级实践考试(直升机)总人数的5%领航考试员(FNE)领航员实践考试/熟练检查不颁发委任代表证件

26、根据需要确定通信考试员(FRE)英语无线电通信实践考试不颁发委任代表证件根据需要确定机械考试员(FEE)机械员实践考试/熟练检查不颁发委任代表证件根据需要确定附件2申请单位: 编号:民航 飞行标准处:我单位飞行员 同志,已按照局方批准的 训练结束。特申请于 期间,在 对 进行 考试(检查)(见表格)。检查内容机型被检查人员检查地点公司批准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日期: :你 号飞行技术检查申请收悉。监管局意见: 同意以上申请,请按下表实施检查: 拟同意,按下表实施检查,请中南地区管理局飞标处审批:检查内容机型被检查人员检查地点检查时间检查员(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检查) 不同意以上申请,修改

27、如下:批准人: 日期:年月日中南局飞标处意见:批准人: 日期:年月日附件3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姓名:所属单位:考试员编号:序号考生姓名日期机型考试内容熟练检查实践考试通过未通过通过未通过制表单位:合计:说明:1、如果是熟练检查,考试内容留空;如果是执照及等级考试的,考试内容填写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仪表、航线、型别等级、领航员、机械员、英语无线电通信实践考试。2、“考试员编号”指监察员的监察员证号、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资格证编号或公司检查员编号。附件4熟练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统计单位:制表人:年月序号姓名考试员编号所属单位机型熟练检查实践考试实践考试通过率检查次数通过次数考试次数通过次数说明:

28、“考试员编号”指监察员的监察员证号、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资格证编号或公司检查员编号。附件5特殊事件报告表姓 名编 号工作单位委 任 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报告日期20 年 月 日特殊事件基本信息事发单位联系人/电话事发时间地点相关当事人报告内容(使用电子文档自动加页)考试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地区管理局意见: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特殊事件处理情况及结论:记录人:日期:年月日附件6 年度工作报告表姓 名编 号工作单位委 任 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报告日期20 年 月 日本年度检查情况机型实践考试(人次)熟练检查(人次)通过未通过通过未通过意

29、见和建议(使用电子文档自动加页)考试员签名: 时间:年月日所在地监管局飞行标准处意见:单位盖章: 时间:年月日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意见: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附件7公司检查员申请表姓名出生年月相片航空公司联系电话执照号码申请内容机型专业驾驶员无线电通信机械员领航员工作简历申请人签名:时间:年月日推荐单位意见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中南局飞标处意见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关于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的说明 一、原管理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我局2007年制定的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管理工

30、作起了很大作用。2010年,民航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001R2)进行了修订。2011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机关规范化管理,启动规章制度梳理和修订工作。我局将对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管理办法的修订提上议事日程。按照民航局2012年总体工作部署,明年重点开展强化飞行员资质管理工作。为加强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飞行考试员的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对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以保持与法规的符合性、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简易可行为原则。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重点加设了对“飞行考试员”的考核管理,规范了“飞行考试员”的档案资料保管,简化了“飞行考试员”的审查流程,修改了个别考核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飞行考试员”的任务指派流程以及文件填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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