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食品采购运输污染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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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制作、销售等相关措施一、 食品的采购 采购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原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与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猪肉、蔬菜、牛羊肉、禽类、水产品、熟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大米、面粉、色拉油、水果、食盐、散装白酒等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二、 食品的运输 生肉与蔬菜运输中应分类搁置,并有良好的苫盖措施。肉类食品应有安全、卫生的运输装备,避免污染。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三、 食品的储藏 食品储藏间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

2、面应大于0.2米,窗户排风口距地面2米以上。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感染。肉类食品应进行冷藏。储存食品的容器包装应无害环保,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四、 食品的加工制作 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易腐食品冷藏。制消凉菜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不具备凉菜制作专间条件的,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盛装食品的容器应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不得加工、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禁止食用未熟透的扁豆。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禁止食堂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食堂、库房不得存放有害物品和不洁物。不得采购无证照商贩经营的食品。北京二建星光项目部200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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