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海洋渔业渔船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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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篇 木质海洋渔业船舶第1章 一般规定第1节 适用范围1.1.1 本篇适用于船长小于30m、主机单机功率小于350 kW的单甲板海洋渔业船舶,其尺度比的限定范围如下:1131.1.2 对超出1.1.1规定范围的船舶,其构件尺寸应做相应的调整,并须征得验船部门的同意。第2节 送审图纸1.2.1 船体部分1全船说明书(包括机、电、舾装)2总布置图3稳性计算书4主要横剖面图5基本结构及首尾结构图6型线图7舵计算书及舵结构图1.2.2 机电部分1机舱布置图2轴系强度计算书3艉轴、艉管总图4螺旋桨强度计算书和螺旋桨图5采用交流电制且电站容量超过10kW时,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规定送审电气

2、图纸1.2.3 验船部门可根据实船具体情况适当增减送审图纸。第2章 船体构造第1节 木材2.1.1 一般要求2.1.1.1 船用木材可分为硬材、软材两大类。硬材包括楠、榉、槐、榆、柞、柚、梢木、桉木、水曲柳、黄波萝等;软材包括红松、落叶松、美国松、马尾松、樟子松、杉木等。2.1.1.2 艏柱、副艏柱、艉柱、艉纵翼材、艉纵中材、舱壁座、肋骨、肘材等构件应使用硬材。2.1.1.3 板材或方材在安装时,均应正面向外,反面(即髓心的一面)向内。2.1.2 木材缺陷的限用范围2.1.2.1 节子:在龙骨翼板、外板上不应有成孔的节子和死硬节子。若节子直径在30mm以下,则可以用在其它部位。2.1.2.2

3、青皮:板材捻缝口和两材的贴合面不应有青皮。其余部位可以带青皮,但厚度不得超过材厚的1/5、宽度不得超过材宽的1/4。2.1.2.3 缺角:板材捻缝口部位和两材贴合面不应有缺角。其余部位局部缺角长度应不超过材长的1/5、剖面积应不超过本材剖面积的7。2.1.2.4 裂纹:不应使用有横向裂纹的木材,在缝口和榫口附近不应有纵向裂纹,其余部位纵向裂纹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1/5、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材长的1/10。2.1.2.5 虫眼:水线以下外板不应使用有虫眼的木材。2.1.2.6 腐朽:不应使用腐朽(包括水层、脱心)的木材,。2.1.2.7 天然斜纹:不应使用斜纹与木材纵向夹角大于20的木材。第2节 结构

4、型式2.2.1 结构型式2.2.1.1 船体结构型式一般为横骨架式,分圆舭型与折线型。其横剖面的典型结构如图2.2.1.1a)、b)、c)所示:1龙骨 2内龙骨 3龙骨翼板 4龙骨副翼板 5外板 6船底纵通材 7肋骨 8内张板 9舭龙骨 10舭部纵通材 11舷侧纵通材 12舷侧厚板 13副承梁材 14承梁材 15护舷材 16舷侧厚板 17舷墙板 18舷墙外纵通材 19舷墙盖板 20舷墙内纵通材 21甲板边板 22甲板 23短横梁 24甲板纵通材 25舱口围板 26短纵梁 图2.2.1.1 a)根据舷侧强力构件的设置,又可分为二种情况:1同时设有护舷材(护舷木)与舷侧厚材(舷侧厚板)的,其典型结

5、构如图2.2.1.1 b)所示 1龙骨 2龙骨翼板 3内龙骨 4外板 5底肋骨 6舭龙骨 7舭部纵通材 8舷侧纵通材 9边肋骨 10护舷木 11舷侧厚板 12护舷木 13承梁材 14舷墙板 15舷墙外纵通材 16舷墙盖板 17舷墙内纵通材 18甲板边板 19甲板 20短横梁 21舱口围板 22短纵梁图2.2.1.1 b)2只设有舷侧厚材(舷侧厚板)的,其典型结构如图2.2.1.1 c)所示 1龙骨 2龙骨翼板 3龙骨副翼板 4外板 5舭部厚板6舭龙骨 7肋骨 8舷侧厚材 9舷侧厚材 10舷侧厚材 11舷侧厚材 12舷墙板 13舷墙外纵通材 14舷墙盖板 15舷墙内纵通材 16甲板边板 17承梁

6、材 18短横梁 19甲板 20甲板纵通材 21舱口纵梁图2.2.1.1 c)2.2.1.2 其典型的首尾结构如图2.2.1.2 a)、b)、c)、d)所示:1龙骨 2舱壁座 3舱壁 4艏肘材 5艏柱 6甲板图2.2.1.2 a) 单材型艏柱1龙骨 2舱壁座 3舱壁 4内龙骨 5肋骨6首肘材 7副艏柱 8甲板 9艏柱图2.2.1.2 b)两材迭合型艏柱 1龙骨 2垫材 3艉管材 4肋骨 5艉肘材 6艉柱 7舱壁 8舱壁座 9艉纵中材 10舵柱图2.2.1.2 c) 有艉柱结构1龙骨 2垫材 3艉管材 4艉纵中材5舱壁座 6舱壁 7底肋骨图2.2.1.2 d) 无艉柱结构2.2.2 肋骨间距2.2

7、.2.1 肋骨间距按下式计算,但不得大于600mm。式中:肋骨间距,mm;船长,m;肋骨宽度,mm。2.2.2.2 机舱或甲板开口长度在5m以上的船舱内的肋骨间距应不大于0.9,但也可以不减小肋骨间距而适当加大肋骨剖面尺寸。第3节 主要构件及尺寸2.3.1 龙骨、内龙骨2.3.1.1 龙骨、内龙骨长度不超过10m时应为1根整材。2.3.1.2 龙骨、内龙骨长度超过10m时,可以分段组合,长度不大于18m时,可分成两段组合,长度大于18m时,可分成3段组合。但在船中、船首或船尾各部只允许一个接头,且接头应避开主机基座部位及甲板开口的正下方。2.3.1.3 组合龙骨的接头,方形龙骨应做成水平钩形嵌

8、接,扁平形龙骨应做成垂直钩形嵌接,其接头长度不得小于2个肋距,接合面的中心应打入有效的硬木双楔键。2.3.1.4 组合龙骨的接合面应涂稀油灰并紧密贴合,其端部应以两枚螺栓并列紧固,其余螺栓为单列,其间距应不大于300mm,且应沿中心线左右交错排列。2.3.1.5 组合龙骨的接缝处应进行捻缝。2.3.1.6 船长大于24m的船应设置内龙骨,内龙骨的宽度应与龙骨相同,高度应不小于龙骨高度的1/2,且接头部位应与龙骨的接头部位避开3个肋距以上。2.3.2 首部构件2.3.2.1 艏柱宜为整材。若系弯曲艏柱而又无适当曲材时,在与龙骨连接的曲部以外部分,可以分段嵌接。嵌接部位长度不小于200mm,接合面

9、用稀油灰贴合加双楔键胀紧,且应内衬长出接口两端各不小于300mm的垫材,并用螺栓固定,螺栓在接口处及其上下部各不少于2只。直线形艏柱可用两材迭合而成,接缝内为副艏柱。艏柱与副艏柱的接合面应涂稀油灰紧密贴合,并用螺栓紧固,螺栓间距应不大于500mm。2.3.2.2 曲线形艏柱应嵌接于龙骨上,直线形艏柱、副艏柱应榫接于龙骨上,两者均须通过艏肘材用螺栓紧密连接(见图2.2.1.2 a)、b)。2.3.2.3 艏肘材应用硬材。艏肘材上臂长度应不小于艏柱总长的1/4,下臂长度应不小于上臂长度的4/5。其紧固螺栓的间距应不大于400mm,且每臂不少于2枚。2.3.2.4 艏柱与龙骨连接的部位宜用钢板包覆。

10、2.3.3 尾部构件2.3.3.1 艉柱应为整材,其下端应榫接于龙骨上,如其上端通至甲板横梁,应用至少2枚螺栓将艉柱与甲板横梁紧固,并通过艉肘材与艉管材紧密连接,并将艉纵中材榫接于艉柱上,见图2.2.1.2 c);如不设艉柱,则艉纵中材须延伸至艉管材前端,并用螺栓贯通艉管材、垫材与龙骨紧固见图2.2.1.2 d)。2.3.3.2 艉管材应用整材或上下两材组成。如用上下两材组成,其接合面上应涂稀油灰,并以间距不大于300mm的螺栓贯通垫材将艉管材与龙骨紧固或与内龙骨紧固。有艉柱的其后端同垫材一起榫接于艉柱上(见图2.2.1.2 c)。2.3.3.3 艉纵翼材左右应各为整材,并与艉柱、艉纵中材、填

11、充材之间用横向螺栓紧固,其螺栓间距应不大于400mm。2.3.3.4 艉纵中材应为整材。其前端榫接于艉柱上,用螺栓与艉柱和艉纵翼材紧固;对无艉柱船,应延伸至艉管材前端,并用螺栓与艉管材、垫木、龙骨贯通紧固。2.3.3.5 如设置钢质舵柱,其直径应不小于60mm,船长小于12 m时,其直径应不小于40mm。舵柱下端须与钢质舵托相连接。舵柱上端焊接的联接盘用螺栓与艉纵中材紧固。2.3.3.6 艉柱与龙骨的连接部位宜包覆钢板。2.3.4 肋骨2.3.4.1 同一横剖面上的肋骨可用材质相同的木材嵌接、对接或搭接构成。2.3.4.2 搭接或嵌接的肋骨,其接头长度应不小于3倍肋骨高度,接头长度内的固定螺栓

12、应不少于3枚。2.3.4.3 对接的单材肋骨,应在肋骨的一侧使用与肋骨的材质及剖面尺寸相同的帮材,其长度应不小于肋骨高度的六倍;对接时应在肋骨对接缝两侧各用不少于2枚螺栓交错紧固。舭部的肋骨帮材尽量选用天然曲材或用球墨铸铁曲材,球墨铸铁曲材厚度宜为肋骨厚度的1/6。2.3.4.4 底肋骨与龙骨接合面应涂稀油灰,并用螺栓与龙骨紧固。与龙骨接合处的肋骨底面两端应开流水孔。2.3.5 舱壁2.3.5.1 舱壁板应紧密固定在肋骨侧面和舱壁座上,并应用扶强材加固。2.3.5.2 舱壁相邻板之间应以双头钉或其他方法固定。2.3.5.3 除机舱外,相邻两舱壁间距应不大于8倍肋距。艏尖舱的长应不小于0.05。

13、2.3.5.4 艏尖舱和机舱舱壁应予加强并水密。2.3.6 纵通材2.3.6.1 各纵通材应尽可能贯通全船并对称设置。纵通材允许嵌接组成,但在船体首、尾部区域只能有1个接头,中部的接头间距不得小于12个肋距。2.3.6.2 各内部纵通材与肋骨应紧密贴合,每隔一道肋骨至少用1枚螺栓紧固。船长小于12 m时可适当放宽。2.3.7 外部各列板材2.3.7.1 舷侧厚材(舷侧厚板)(I)、(II)或护舷材应贯通全船,且应与肋骨须紧密贴合,每一肋位至少用2枚螺栓与肋骨紧固。其接头应为水平钩形嵌接,长度应大于两个肋距,在首、尾部区域只能有1个接头,中部的接头间距不得小于12个肋距。2.3.7.2 舷侧厚材

14、(III)、(IV)可嵌接构成。2.3.7.3 舷侧厚材(舷侧厚板)(I)、(II)或护舷材的剖面尺寸可向船体首、尾逐渐减小,至首端可为中部的7/10,至尾端可为中部的1/2。2.3.7.4 龙骨翼板应嵌接,首段的长度应不小于10个肋距,中部的接头间距应不小于12个肋距。2.3.7.5 普通外板的长度在船中部应不小于12个肋距,首、尾部应不小于5个肋距。宽度一般不大于板厚的5倍。2.3.7.6 各列板材均应与肋骨紧密贴合,并用螺栓或钉紧固。在每一肋骨上螺栓或钉的分布数量为:材宽150mm,1枚;材宽150300mm,各1枚;其中至少每隔1个肋位有1枚是螺栓,螺栓和钉必须交错配置。2.3.7.7

15、 不设龙骨的平底船,其中部的船底板厚度至少比普通外板厚15mm。2.3.8 甲板2.3.8.1 甲板横梁、舱口端梁、短横梁均应为整材,在两舷与肋骨、承梁材紧密贴合并用螺栓紧固。未设承梁材的船舶,肋骨的侧面应开深为20mm的止口,以承托横梁。2.3.8.2 短横梁在开口端应榫接于纵梁上,并用螺栓紧固。2.3.8.3 安装重要机械设备或承重较大的甲板下面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加强。2.3.8.4 露天甲板的横梁应具有梁拱,且不小于船宽的1/50。2.3.8.5 除两个舱口之间或首、尾端外,每块甲板板的长度应不小于6个肋距,宽度应不大于板厚的4倍。2.3.8.6 甲板边板(压梁材)、甲板纵通材嵌接时,其接

16、头处须位于甲板横梁上,接头嵌接部位应用2枚螺栓横向贯通连接。2.3.8.7 甲板边板(压梁材)、甲板纵通材、甲板板等均应与甲板横梁、短横梁紧密贴合,并用螺栓或钉紧固,在每一横梁上螺栓或钉的分布数量为:板(材)宽110mm,1枚;板(材)宽120240mm,各1枚;其中至少每隔1个肋位有1枚是螺栓(甲板板可间隔2个肋位),螺栓和钉必须交错配置。2.3.8.8 甲板纵梁尽可能在同一直线上延伸至首、尾,否则应有不少于2个肋距的过渡。2.3.8.9 当甲板开口长度大于6个肋距时,纵梁与横梁之间须设置梁肘材,其间距应不大于4个肋距,并用螺栓紧固。2.3.8.10 首、尾设有升高甲板的渔船,应采取经验船部

17、门同意的方法,保证船体纵向强度的连续性。2.3.9 舱口及围壁2.3.9.1 舱口须设有舱口盖。木质舱口盖盖板的厚度可按每100mm自由跨度4mm计算,但不小于40mm,舱口围板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封舱构件。2.3.9.2 舱口横向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舱壁板。2.3.9.3 在机舱棚的围壁上如要开设从露天甲板直接出入机舱的开口,其开口高度及关闭装置须经验船部门同意。2.3.9.4 舱口围壁座、甲板室围壁座应以螺栓与甲板横梁或纵梁紧固,螺栓间距应不大于一个肋距。2.3.9.5 甲板室围壁的四角应设置不小于肋骨剖面尺寸的立柱,立柱应与甲板下的船体构件用螺栓紧固。2.3.9.6 甲板上的舱口纵向围板、甲

18、板室侧围壁最低一列板的宽度不得小于350mm,其厚度应大于外板10mm。2.3.9.7 甲板室其他围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35mm。2.3.10 基座木2.3.10.1 基座木应为整材,左右同一材种。2.3.10.2 加工基座木必须在高度上留有足够的装配余量。2.3.10.3 基座木两端应伸至机舱前、后舱壁,并用螺栓紧固;船长小于12 m时,可适当放宽。2.3.10.4 基座木应与底肋骨紧密贴合,并在每道底肋骨上至少用1枚螺栓贯通龙骨翼板与底肋骨紧固。2.3.11 构件尺寸2.3.11.1 龙骨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3.11.1所列之值。表2.3.11.1龙骨形状材种船长(m)61010141418

19、182222262630方形厚度(mm)硬160200240280320360软180240280320360400扁平形a宽度(mm)500550600650700750厚度(mm)硬120160200240280320软140180220260300340a 扁平形龙骨的宽度可向首、尾逐渐减小至艏、艉柱的宽度。2.3.11.2 龙骨翼板、舭部厚板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3.11.2所列之值。表2.3.11.2 单位:mm构件材种船长(m)61010141418182222262630龙骨翼板宽度(mm)180200220240260280厚度(mm)硬405060708090软50607080

20、90100舭部厚板宽度(mm)120140160180200220厚度(mm)硬405060708090软50607080901002.3.11.3 首、尾部构件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3.11.3所列之值。表2.3.11.3 单位:mm构件材种船长(m)61010141418182222262630艏柱硬材宽度150190230270310350厚度120150185220250280艉柱硬材宽度与该处龙骨厚度相同,且不小于1.6倍艉管直径。厚度140160180200220240副艏柱硬材宽度与艏柱的宽度和外板的厚度相适应厚度100120140160180200艉纵翼材硬材宽度80901001

21、10120130高度(强)140160180200220240高度(非)8090100110120130艉纵中材硬材宽度前端与艉柱相适应,尾端可减少到前端的2/3高度(强)200220240260280300高度(非)120140160180200220注1:艉纵翼材高度(强)表示该构件为尾部强力构件,其前端应伸至机舱后壁,如北方结构;注2:艉纵中材高度(强)表示该构件为尾部强力构件,其前端应伸至艉管材前端,如南方结构;注3:艉纵翼材、艉纵中材高度(非)表示该构件为尾部非强力构件。2.3.11.4 肋骨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3.11.4所列之值。表2.3.11.4 单位:mm构件材种船长(m)6

22、1010141418182222262630单材肋骨厚度(mm)7580859095100高度(mm)高110120130140150160舭130140150160170180底130140150160170180注1:顶是指舷侧靠近舷边的部分;底指底肋骨。2.3.11.5 舷侧主要构件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3.11.5所列之值。表2.3.11.5构 件材种船长(m)61010141418182222262630舷侧厚材(板)(I)或护舷材(木)宽度(mm)240270300330360400厚度mm硬110125140155170185软130145160175190205舷侧厚材(板)(I

23、I)或护舷材(木)(II)宽度(mm)220250280310340380厚度mm硬90105120135150165软110125140155170185舷侧厚材(板)(III)宽度(mm)230260290320350厚度mm硬85100115130145软105120135150165护舷材(木)(非强力)宽度(mm)140180220260厚度mm硬100110120130软110120130140舷侧厚材(板)()宽度(mm)240270300330厚度mm硬8095110125软100115130145注1:表中厚度尺寸为剖面最大厚度;注2:护舷材(木)(非强力),是指舷侧已设有作

24、为强力构件的舷侧厚材(板),而此护舷材(木)不必贯通首尾,安装在其它舷侧构件之上,只是起到防磨、防撞作用。2.3.11.6 外板、甲板、甲板边板(压梁材)、承梁材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3.11.6所列之值。表2.3.11.6 单位:mm构 件材种船长(m)61010141418182222262630外板、甲板厚度mm硬354045505560软404550556065甲板边板(压梁材)宽度(mm)250320390厚度mm硬406080软507090承梁材宽度(mm)210260厚度mm硬6080软70902.3.11.7 甲板横梁、 短纵梁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3.11.7所列之值。 表2.3

25、.11.7 单位:mm构件材种甲板横梁或短纵梁的跨度(m)333.533.544.54.5555.55.56甲板横梁短纵梁硬材宽(mm)708090100110120130高(mm)100110120130140150160软材宽(mm)8090100110120130140高(mm)120130140150160170180注:同一条船的横梁、短横梁尽量采用相同的尺寸规格,并应取较大者的值。2.3.11.8 舱口纵梁(纵桁)、舱口端梁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3.11.8所列之值。 表2.3.11.8 单位:mm构件材种舱口纵桁、舱口端梁的跨度(m)444.54.5555.55.5666.56.5

26、7舱口纵桁、舱口端梁 a硬材宽(mm)100110120130140150160高(mm)120150180210240270300软材宽(mm)110120130140150160170高(mm)140170200230260290320a 连续通过两个舱的纵梁(纵桁)的剖向尺寸应取较大者的值。2.3.11.9 舱壁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3.11.9所列之值。 表2.3.11.9 单位:mm构 件材种型宽(m)3.53.5444.54.5555.55.56舱壁板厚度(mm)硬404550556065软505560657075舱壁座厚度(mm)硬707580859095软808590951001

27、052.3.11.10 艉管材的每边尺寸应不小于艉轴管直径的1.6倍。2.3.11.11 基座木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3.11.11所列之值。 表2.3.11.11 单位:mm构件硬材主机功率P(kW)P3737P7373P110110P147147P184184P220220P350基座木宽(mm)160180200220240260280高(mm)200220240260280300300注:表中的高度为基座木装配前的尺寸,机舱后部与肋骨结合处的基座木可适当加工。第4节 接头与避距2.4.1 各种构件的接头2.4.1.1 钩形嵌接法(如图2.4.1.1)主要用于方形龙骨、舷侧厚材(板)、护舷

28、材(木)、尾纵翼材、扁平形龙骨等近似矩形构件的拼接。当用该法拼接时,应在尺寸大的一面开钩口,且钩口中心应做出用于胀紧楔键的孔。图2.4.1.12.4.1.2 嵌接法(如图2.4.1.2) 主要用于纵通材、甲板边板(压梁材)、承梁材及宽度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拼接。接头的长度应不小于一个肋距。 图2.4.1.22.4.1.3 对接法(如图2.4.1.3)主要用于宽度不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连接。图2.4.1.32.4.1.4 不论采用何种接法(龙骨除外),其接头端口处必须位于骨材之上。2.4.2 各种接头的避距2.4.2.1 龙骨、内龙骨(如设有时)、龙骨翼板的相邻两个接头之间,除首

29、、尾部之外,应有不小于3个肋距的避距。2.4.2.2 舷侧厚材(板)之间或护舷材(木)与相邻的舷侧厚板,相邻两个接头之间,除首、尾部之外,应有不小于3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2.4.2.3 相邻及相对称的纵通材的接头应有不小于3个肋距的避距。龙骨翼板、舭部外板等构件的接头,除首、尾部外,相邻板材之间的接头,应有不小于3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之间的接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2.4.2.4 外板、甲板相邻两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2.4.2.5 船长小于12 m时,上述避距要求可减少1个

30、肋距。2.4.2.6 纵向强力构件在船中部的接头,应避开机座及甲板开口端的垂直面。第5节 钉、螺栓2.5.1 一般要求2.5.1.1 船用铁钉、螺栓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木钉及木楔须用硬木,防水木楔可用软木。2.5.1.2 铁钉、螺栓及垫片(圈)均应采取有效防蚀措施。2.5.1.3 若采用其他形式的连接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2.5.2 钉、螺栓的使用2.5.2.1 打入构件前应在铁钉、螺栓的头部缠上涂油灰的麻丝,铁钉、螺栓的孔径应小于铁钉、螺栓直径0.5mm至1.0mm,木钉、木楔的孔径应至少小于木钉、木楔直径1mm。2.5.2.2 龙骨与内龙骨(或与肋骨)之间、各重要部位以及接头

31、上使用的固定螺栓,在安装螺帽之后,应把露在螺帽之外螺栓端打披。2.5.2.3 除因结构上的特殊情况外,全船所有铁钉和螺栓两端及各种铁钜的上表面均应埋入构件平面内3mm至10mm,再用油灰填满抹平。2.5.2.4 将板材固定于方材上所用铁钉穿过板材后,浸入方材中的深度一般应为板厚的1.5倍且不超过材厚的2/3。2.5.2.5 固定各构件螺栓的直径应不小于表2.5.2.5所列之值:表2.5.2.5 单位:mm构 件船长(m)61010141418182222262630龙骨、艏艉柱、副艏柱1214161820艉纵翼材、艉纵中材(强力)101214161820艉纵翼材、艉纵中材(非强力)101214

32、舷侧厚材(板)()()护舷材(木)1012141618舷侧厚材(板)()()101416横梁、纵梁、龙骨翼板、舭龙骨、肋骨、纵通材、外板、甲板121416机座木、艉管材16222.5.2.6 固定各构件铁钉的直径可较表列之值小1 mm。第6节 捻缝与水密2.6.1 一般要求2.6.1.1 所有捻缝均应在钉、螺栓紧固后施行。2.6.1.2 船壳板、甲板、甲板室及上层建筑围壁和水密横舱壁等各构件之间的纵向或横向板缝以及全船所有钉、螺栓穴,都应捻缝后,填满抹平。2.6.1.3 船体外表面各构件的裂纹,凡深度超过材厚的1/10时,均应捻缝修补。构件局部有腐烂、蛆蚀或其它缺陷时,应采用打麻板或其他有效的

33、方法进行挖补填平。2.6.2 对板缝的要求2.6.2.1 拼缝前相邻两板的板缘要刨成坡口,拼缝后使缝口呈外宽内窄的“v”形。2.6.2.2 两板之间的拼缝处应尽量紧密,板厚不足60mm时,外侧缝口应不大于5mm;内侧缝口应不大于3mm。当板厚大于60mm时,外侧缝口应不大于8mm;内侧缝口应不大于3mm。2.6.3 对捻缝材料的要求2.6.3.1 应选用麻丝、网纱、竹类等纤维作为捻缝的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需经验船部门同意。填料应经过去污、脱胶、梳理及干燥处理,不得有杂物。2.6.3.2 合油灰用的灰,应选用优质贝壳灰或石灰。若采用其他材料,应经验船部门同意。合油灰之前应先筛去杂物。2.6.3

34、.3 合油灰的油应使用桐油,不能渗杂。不应用机油等调节油灰的硬度。2.6.4 密性试验2.6.4.1 船舶下水前后应进行水密检查,不应漏水、渗水。2.6.4.2 船壳板及水密舱壁应作灌水试验;甲板、甲板室围壁及舱口盖应作冲水试验;露天机舱天窗、驶驾室门窗以及其它露天的非水密门窗应作淋水试验。2.6.4.3 验船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密性试验。第7节 防蛆与防腐2.7.1 满载水线以下所有与海水接触的木质构件,在涂刷油漆和捻缝前均应进行防蛆处理。2.7.2 船体外表面及舱室内部所有木质构件表面,一般应进行防腐处理;全船所有露天的金属构件表面及水线以下与海水接触金属构件表面,均应有防腐蚀措施

35、。2.7.3 为保护钢质舵、海底阀、艉轴架的裸露部分,应均匀地设置合理数量的防腐牺牲阳极板。第8节 排水舷口2.8.1 一般要求2.8.1.1 当舷墙在甲板露天部分形成阱时,则应在舷墙上采取足够的设施以迅速排除甲板积水。2.8.1.2 每舷的排水舷口面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船长小于等于12 m时: =0.0115 m2;船长大于等于24 m时: =0.029 m2;船长大于12 m、小于24 m时:= m2。2.8.1.3 排水舷口的下缘应尽量接近甲板,其中应布置在舷弧最低点前后的阱长范围内。第9节 舾装设备2.9.1 舵设备2.9.1.1 舵设备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36、及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的规定。2.9.2 锚及系泊设备2.9.2.1 船长小于24m时,单锚的质量不得小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式中:船长,m2.9.2.2 船长大于24m时,锚的质量按照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确定。2.9.2.3 锚的数量及系泊设备的配备应不小于表2.9.2.3所列之值:表2.9.2.3项 目船长(m)61010141418182222262630锚 数 量112锚索钢丝直径(mm)121416总长度(m)60120180尼龙直径(mm)243650总长度(m)2040120200系船索直径(mm)182226长度(m)及数量202302注1:10m以下的船

37、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2:两口锚的质量可以不同,允许一大一小,但总质量不得减少;注3:锚索可以在钢丝或尼龙中任选其一,其总长度可以是2根锚索长度之和第3章 机电设备 轮机设备、渔捞起重设备、电气设备对船长不小于12 m的船舶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及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执行,对船长小于12 m的船舶应符合第五篇第6、7章的要求。第4章 稳性及干舷第1节 一般要求4.1.1 船长大于等于24 m的木质渔船其稳性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第七篇第5章第13节的要求。4.1.2 船长小于24 m时,至少应满足本章第2节的要求,但船长小于12 m时,亦可按本章

38、第3节规定核算稳性。4.1.3 船长不小于12m时,其干舷应不小于0.08B。第2节 简易稳性衡准4.2.1 船长小于24m的木质渔船在没有完整的稳性计算资料时,其初重稳距按下式计算的结果应不小于0.4m: 该公式使用条件为: a);b);c);d)船舶艏、艉的舷弧不小于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第四篇中所规定的标准舷弧;e)计算中所包括的上层建筑高度不小于1.8m。式中:在最大装载状况水线处的船舶最大宽度,m; 在船中处型深,m; 延伸于船舶全宽的围蔽上层建筑的实际长度,m;在最大装载状况水线处的船舶长度,m; 进水点在最大装载状况水线以上的高度,m; 进水点距船舶中线面的距离,m。4.2.2 除满足4.2.1规定外,船舶的受风面积及装载状况应满足下列要求:a)设在连续甲板上的第一层甲板室的总长度应不大于0.4,其高度应不大于2.0m,且不大于/2。若因布置原因,高度需要大于/2时,则须按风压力矩不变的原则,相应减小甲板室的长度,且应经验船部门同意;b)从连续甲板向上量起,顶层甲板室的最大高度应不大于0.7,且不大于4.0m,其长度应不大于/6,且不大于4.0m;c)甲板上堆放的网具、生产用锚等的高度不得超过舷墙0.5m,其装载不得使船舶产生明显的横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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