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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省基金的公正性、公信力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技伦理建设,促进省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及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省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等,及其他参照省基金管理的专项资金所资助的项目。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基金主管部
2、门,负责省基金科研诚信工作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受理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受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省基金,负责制定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执行省科技厅处理决定等。第五条项目申请人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细则所称的项目申请人包含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或项目承担人
3、人肯。第六条项目依托单位作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与调查处理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宣传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对本单位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积极主动组织开展调查;(三)依据职责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四)报告本单位与省基金项目相关的科研不端行为及其查处情况;(五)执行调查处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六)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第七条省基金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咨询评审职责,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条
4、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第九条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应积极履行省基金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义务,咨询评审专家应遵守有关承诺,如违反相应义务,可以依据省基金项目任务书或承诺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章科研不端行为第十条本细则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省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评估评价、成果发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准则等行为。第十一条项目申请人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以下情形:(-)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二)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
5、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五)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六)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违反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七)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A)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违反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九)开展
6、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第十二条项目依托单位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以下情形:(-)蓄意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篡改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实;(二)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科研不端活动;(三)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省基金项目彳壬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六)管理失职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项目资金损失;(七)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违反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要求,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八)不按规定上缴
7、应收回的省基金项目资金;(九)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十)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一)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十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第十三条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以下情形:(-)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四)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
8、结果;(六)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项目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十四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二)有具体且可查证的线索或证据材料;()被投诉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与省基金项目相关;(四)涉及本细则适用的科研不端行为。第十五条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投诉举报材料
9、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完成初核,初核工作人员不少于两名。经初核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上述决定涉及不予公开或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由投诉举报人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八条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投诉举报已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二)已由公安
10、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进入司法程序的;(三)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第十九条对于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由省科技厅直接调查或委托省基金委、其他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对委托调查的,省科技厅保留自行调查的权力。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其他有关单位统称为调查单位。被调查对象是项目申请人或咨询评审专家的,一般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调查。被调查对象是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的,可以直接移交或委托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直接移交或委托其所在地的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涉及项目资金使用的
11、举报,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监督和检查结论依照本细则处理。第二十条调查单位开展调查时,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程序、要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调查单位可以采取谈话函询、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开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邀请专家参与调查、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开展。第二十二条对于依职权发现的涉嫌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调查单位进行书面调查时,应当对投诉举报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有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调
12、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或公函。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向调查人员出示原始记录、观察笔记、图像照片或实验样品等证明材料,不得隐瞒信息或蓄意提供虚假信息。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第二十五条受委托的调查单位,应当认真开展调查,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有关情况。调查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面谈,并向委托单位提供以下材料:(-)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二)相关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四)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双方签字的谈话笔录;(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调查过
13、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调查工作的进行。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应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于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复杂科研不端行为,经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暂不具备调查条件或被调查对象在调查
14、期间死亡的,经批准后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对象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其他被调查对象的调查。第二十八条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回避与保密规定。当事人认为上述人员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上述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同一法人单位关系、师生关系或合作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上述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有关证明材料、调查处理的过程或结果等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相关的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托单位调查人员或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人员可以不受本条第
15、二款中同一法人单位规定的限制。第四章处理第二十九条调查终结后,调查单位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调查的对象和内容;(二)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三)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三十条调查终结后,省科技厅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确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据事实及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二)未发现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予以结案;(三)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
16、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依据和措施;(四)申诉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相关调查报告、处理决定等材料应做好存档备案,并视情况抄送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结果涉及不予公开或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对
17、项目申请人的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包括:(-)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项目处于申请或评审过程的,由省基金委撤销其项目申请;(三)项目正在实施的,由省基金委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四)项目正在实施或项目已经结题的,由省基金委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五)由省基金委取消一定期限项目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六)由省科技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第三十五条对依托单位的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包括:(-)由省基金委责令改正;(二)由省基金委限制项目申报数量或降低一定比例申报数量限额;(三)由省基金委取消一定期限内依托单位资格;(四)由省科技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第三十六条对咨询评审
18、专家的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包括:(-)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由省基金委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取消咨询评审专家资格;(三)由省科技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第三十七条经调查认定存在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所处状态,给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相应处理,并应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情节较轻的,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情节较重的,取消三年内项目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三)情节严重的,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公开通报,取消三至五年项目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第三十八条项目申请人在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中存在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科研不端行为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的
19、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省基金项目。第三十九条项目申请人因实施本细则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而导致其负责或参与的省基金项目被撤销的,省科技厅可以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撤销其因为负责或参与该省基金项目而获得的相应荣誉和利益。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科研不端行为的依托单位,应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二)情节较重的,限制其项目申报数量或降低10%-50%申报数量限额;(三)情节严重的,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公开通报,取消其一至三年内依托单位资格。第四十一条经调查认定存在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科研不端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通报所在单位,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
20、施:(-)情节较轻的,取消其三年内咨询评审专家资格;(二)情节较重的,取消其三至五年咨询评审专家资格;(三)情节严重的,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公开通报,不再聘请为咨询评审专家。第四十二条咨询评审专家作为项目申请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存在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科研不端行为的,参照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三款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项目申请人或咨询评审专家因实施本细则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四十四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科研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二)科研不端行为的结果与影响程度;(三)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四)实施科研
21、不端行为的次数;(五)承认错误与配合调查的态度;(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二)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三)主动消除或减轻科研不端行为危害后果;(四)主动退回因科研不端行为所获各种利益;(五)受他人胁迫实施科研不端行为;(六)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七)通过媒体等公开渠道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承诺。(A)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伪造、销毁或藏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投诉举报或提供证据;(
22、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五)多次实施或同时实施数种科研不端行为;(六)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七)其他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四十七条同时涉及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第四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后果以及应负的责任,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分别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视为同等责任一并处理。第四十九条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第五十条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于不在职责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依职权移送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项目申请人、咨询评审专家或基金管理工作人员等实施的科研不端行为涉
23、嫌违纪违法的,依职权移送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第五章申诉与复查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复查的理由;决定复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依照本细则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复查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政策解读: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
24、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为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一、制定背景(-)各级部门对科研诚信工作越发重视。2019年以来,国家及省陆续出台了多份科研诚信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持续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科研环境。为更好贯彻国家和省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落实落细相关主体权责及细化科研不端行为调
25、查处理措施,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为我省基础研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二)我省全面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2018年我省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改革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2019年成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进行专业化管理。自2019年以来,省基金资助体系日趋完善,各类基金项目申报量日益增加,项目资金体系日渐庞大,参与单位涵盖众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在提升全省基础研究竞争力上取得良好成效与发展。省基金持续深化改革,全面推动放管服,加快实施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等工作。为更好推进相关改革举措,亟需出台科研不端处理等相关
26、配套制度,筑牢诚信底线。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四)科技部等22部门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五)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六)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七)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A)广东省
27、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三.内容框架细则的起草力求脉络清晰、权责分明、简明扼要,涵盖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内容分为六章五十四条,约6700字。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权责。第二章为科研不端行为,详细列举科研人员、依托单位及咨询评审专家等相关主体的科研不端行为。第三章为调查程序,介绍省基金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总体流程。第四章为处理,明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措施,包含对不同主体的处理措施、处理步骤等。第五章为申诉与
28、复查,陈述对于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与复查流程,给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第六章为附则,明确细则有效期及其他事项。四.主要特点细则是调查处理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着力贯彻国家新政策新要求,与省内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衔接。细则贯彻落实科技部等22个部门新修订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文件精神,同时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做法,并与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在调查处理、行为界定与惩罚机制等方面具备突出时代性与可持续性。(二)探索科研监督新体系,形成诚信管理新格局。细则是新时期省基金项目首个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系省基金学风建设行动计划开端之作,进一步筑牢了省基金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强化了省基金监督体系建设,为规范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三)负面清单式管理,可操作性强。细则坚持联系省基金组织管理工作实际,使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省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全流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参与省基金相关活动的依托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实行诚信管理。细则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匹配不同处理措施,轻则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重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并创造性设置了限制依托单位项目申报数量等惩戒措施,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