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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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化品安全隐患排查与应急救援培训班教材 第一编 危化品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及主要国际公约,主讲:孙建明电话:13902104948邮箱:2006年8月13日,请勿在教室内吸烟上课时间请勿:-接、打电话-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谢谢合作,参加培训须知,我国危化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一)第一个层面: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第二个层面:国务院颁布的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农药管理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道路运输条例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三)第三个层面:部门规章,1、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5、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四)第四个层面:危化品安全标准,(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4)危险货物品名表(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6)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随

3、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在国际贸易规则下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以及彻底改变目前我国事故高发的被动局面,对危险化学品必须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的“户籍”管理。,第二、主要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七章,74条 第一章 总则 1-6(6条)第二章 生产、储存、使用 726(20条)第三章 经营 27-34(8条)第四章 运输 35-46(12条)第五章 登记,应急救援 47-54(8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55-70(16条)第七章 附则 71-74(4条),一、若干定义(含义)化学品:指化学单质、化合物和混合物,包括天然的以及合成的。危险化学品:凡具

4、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性质,在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需要采取非常严格的安全措施和特别防护的化学品。,提 示 1:危险物品,出现在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个专门用语。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含义,详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提 示 2:危险货物,出现在化学品海陆空 托运、承运、仓储中的一个专门用语。危险货物=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范围 1)GB 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列入:2110个 2)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公告第1号公布,3)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公安部、环保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

5、铁道部 公告交通部、民航总局(2002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公布,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一)1 爆炸品 易燃气体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不燃气体 有毒气体 低闪点-18以下 3 易燃液体 中闪点-1823 高闪点 2361,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二)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 有毒品 酸性 7 腐蚀品 碱性 其他,危险性识别,根据化学品本身的特性如燃烧性、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氧化性、反应性等,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表、确定化学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并确定出所属危险性类别的过程。,化学品安全标签,指表述化学品

6、危险特性和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粘贴、拴挂或喷印在化学品包装上的特定标签。详见:GB 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eneral rules for preparation of precautionary label for industrial chemicalsGB152581999 代替 GB/T152581994 1 范围 4 标签 2 引用标准 5 制作 3 定义 6 使用 注:具体内容(略),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缩写为MSDS。是一份关于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

7、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综合性文件。包括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毒理学资料、生态学资料、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它信息共十六部分内容。,应急救援服务电话,指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 输等环节出现意外或发生事故时24小时 可拨打的提供应急咨询的服务电话。可全用/选用: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服务电话 本地化学品安全应急救援服务电话 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代理咨询电话,重大危险源,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

8、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生产场所和贮存区)。详见: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的分类,依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辩识(1)按地点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贮存区重大危险源。(2)按危害形式分为:火灾、爆炸、泄漏等。(3)按物质性质分为:爆炸物质 26种 活性化学物质 21种 有毒物质 61种 共计 142种,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法规,危险性识别与分类,危险化学品登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与咨询服务电话,法律依据,技术关键,重要步骤,必要措施,安全 管理与危害控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要求:,1)必须接受有

9、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2)安全知识 3)专业技术 4)职业卫生防护5)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 上岗工作 6)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负责,三个制度:,1、生产储存审批制度(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2、经营许可制度(向安监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剧毒物品购买凭证、准购证、通行证)3、运输资质认定制度(交通部门受理),六个环节: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理+化救,七个大类: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品 7)腐蚀品,九个部门:,1)国家经贸委(

10、国家安监局)和省级经委2)公安部门 3)质检部门 4)环境保护部门 5)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公路水运)6)卫生行政部门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邮政部门 9)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经贸委(国家安监局)及省级经委的职责,三项审查、经营许可、登记与救援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4)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5)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6)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7)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 化学品毒性鉴定和

11、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工商行政部门 1、依据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核发“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 2、监督管理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 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 公共安全“三证发放”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3、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4、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5、负责监督、检查前述事项,质检部门“生产许可证”发放 1、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2、包装物、容器产品的质量监督 3、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

12、坏事件 3、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监测 4、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5、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铁路、民航、交通 部门,1、铁路、航空、道路、水路运输和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2、对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由公安部门实施)3、道路、水路运输单位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 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4、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安 全 管 理 条例,法规信息,毒理学信息,运输信息,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危险品包装标签,废弃处置,生态信息,泄漏处理,消防措施,危险性概述,组分信息,急救措施,稳定性和反应性,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政 府 有 关 部 门

13、分 工,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操作处置与储存,理化特性,准备生产/储存企业的要求,向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提交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体、最终产品、储存的危险化学品MSDS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本条例第八条的“五项”必备条件的证明文件,生产、储存企业,“五项”必备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储存需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 提供

14、与危险化学产品一致的“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 安全标签)应及时修订MSDS、安全标签 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 危险化学品。,车间、库房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设置的上列安全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场所 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安全评价和报告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每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单 位每二年进行一次安全

15、 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报政府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单位,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被盗、丢 失、误售、误用;发现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时,必 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 质量(重量),应当与其性质和用途相 容,便于装运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级经委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 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 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 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并作出

16、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场地或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数量符合GB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隔离、隔开、分离储存),专人管理 出入库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品应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 废弃处置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缴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接收,环保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关、停、转企业应当向安全、环保、公安上报处理方案,安全部门要进行监检。,

17、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向公安部门申领购买凭证、准购证 个人只能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经营企业必备条件:,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经营企业三个不准,1 不准从没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货;2 不准经营用禁止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民用化学品;3 不准销售没有MSDS和安全标签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驾驶员、船员、装卸、押

18、运员等必须进行运输安全知识培训,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下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须向公安部门办理通行证;禁止水运剧毒及另有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法律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许可、发证以及对事故不进行救援者追究刑事责任;2对未经批准或许可,非法擅自从业的追求刑事责任。,3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设备、设施、库房以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经济重罚,情节恶劣者给予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4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19、,第二部分配套规章、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文件,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3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6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37号令),国家经贸委,2002年10月8日公布,特 别 提 示:,1 生产厂销售本厂生产的危化品,可不办 经营许可证,销售外厂的危化品或 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证。详见第二十四条 2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 于2003年5月14日前重办。详见第二十五条,2002年11月21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 三 部 分 我国加入的主要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注意到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

2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

22、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三条 在实施本公约时,就各项条 款所需采取的措施应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 件和情形,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连续性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第五条 如证实在安全和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时,主管当局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类化学品之前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1 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对所有化

23、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以确定该化学品是否为危险品。2 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品的混和物,危害特性依据其组分的固有危险来确定。3 有关运输问题,分类制度和标准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4 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 1 所有化学品应进行标识,以便于对它们区分。2 各类危险化学品应以为工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加贴标签,以提供其类别、危害性和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3(1)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 第1和第2款提出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标签的要求。(2)有关运输问题,所制订的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

24、建议书。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1 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详细表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方法。2 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应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编制的标准。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 1 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保证:(a)根据第六条 或下列第3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估;(b)根

25、据第七条 第1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c)根据第七条 第2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加贴标签;(d)根据第八条 第3款为生产和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提供给雇主。2 危险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一旦有了新的安全卫生资料,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及时提供给用户。3 提供还未分类(根据第六条)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查询现有资料,依据其特性对该化学品识别、评价,以确定是否为危险化学品。第四部分 雇主的责任 第十条 识别 1 雇主应保证按第七条 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标识并加标签,按第八条 要求,向工人及其代表

26、人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2 雇主在收到未进行标识和加贴标签(按第七条 规定)或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按第八条 规定)的化学品时,应及时从供货处索取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所需资料之前,不得使用该化学品。3 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六条 进行了分类、或根据第九条 第3款进行了鉴别和评价、根据第七条 的要求加贴了标签或作了标识的化学品,同时在使用之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4 雇主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编制一个使用须知,以供有关的工人和代表随时查阅。第十一条 化学品的转移 当化学品被移置到别的容器或设备中时,雇主应保证

27、以某种方式标明该化学品,以使工人了解其特性、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安全注意事项。第十二条 接触 雇主应:(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为控制和评价作业环境的危害而制订的接触限值或接触标准;(b)评价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程度;(c)根据主管当局制订的有关规定,出于对工人安全和健康的需要,对工人接触的危险性化学品进行监测并记录;(d)确保工作环境和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以供工人及其代表人查阅。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 1 雇主应对作业场所所使用的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方法,避免工人遭受危害。

28、如通过下列方式:(a)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程度的化学品;(b)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技术;(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d)采用能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f)通过上述措施仍不足消除危险时,免费向工人提供个体防护用具,并落实措施以保证其合理使用。2 雇主应:(a)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b)提供急救设施;(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第十四条 废弃处置 对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则,进行废弃处置,以清除或尽可能减轻对安全、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第十五条 资料和培训

29、雇主应:(a)使工人了解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危害;(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应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所提供的资料;(c)依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为工人制订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d)对工人不断地进行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作业程序的培训教育。第十六条 合作 在履行其责任时,雇主应尽可能的同工人及其代表就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问题进行密切合作。第五部分 工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1 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问题有关的所有程序和规则。2 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化

30、学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第六部分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第十八条 1 当工人有充分的判断认为,在安全和健康受到紧迫而严重的威胁时,有权脱离危险区域,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2 依据前款规定使自己脱离危险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工人应受到保护,使其免受不适当待遇。3 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了解:(a)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教育培训的程序和方法;(b)标签和标识的内容;(c)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d)本公约所要求保留的任何其它资料。4 当透露某种化学混合物的成分,竞争者可能对雇主的经营带来损害,雇主在按第3款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按照第一条 第

31、2款(b)的规定,以主管当局批准的方式,对该成分进行保密。第七部分 出口国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某出口成员国由于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原因,对某些有害化学品部分或全部禁止使用时,该出口国应将这一事实及其原因及时通报给进口国家。第二十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第二十一条 1 本公约仅对已经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2 本公约在有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3 因此,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只有批准书登记12个月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

32、满1年后始得生效。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 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 约的规定通知解约。第二十三条 1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全体会员国。2 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各会员国时,就提请各会员国注意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第二十四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 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 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第二十五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

33、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第二十六条 1 如大会通过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的新公约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a)如新修订公约业已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须按照上述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依法对本公约立即解约;(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2 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国际劳工组织,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 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

34、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 款:(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 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b)制订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3 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 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4 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体,但适用于有机体衍生的化学品。,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元素

35、、化合物和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的或人造的。(b)“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 被分类为有害的,或有适当资料表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I)化学品的生产;搬运;贮存;运输;废料的处置或处理;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结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

36、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三条 在实施本公约时,就各项条 款所需采取的措施应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 件和情形,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连续性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第五条 如证实在安全和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时,主管当局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类化学品之前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1 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

37、进行评价分类,以确定该化学品是否为危险品。2 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品的混和物,危害特性依据其组分的固有危险来确定。3 有关运输问题,分类制度和标准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4 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 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 1 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保证:(a)根据第六条 或下列第3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估;(b)根据第七条 第1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c)根据第七条 第2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加贴标

38、签;(d)根据第八条 第3款为生产和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提供给雇主。2 危险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一旦有了新的安全卫生资料,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及时提供给用户。3 提供还未分类(根据第六条)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查询现有资料,依据其特性对该化学品识别、评价,以确定是否为危险化学品。,第四部分 雇主的责任 第十条 识别 1 雇主应保证按第七条 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标识并加标签,按第八条 要求,向工人及其代表人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2 雇主在收到未进行标识和加贴标签(按第七条 规定)或未提供安全技

39、术说明书(CSDS)(按第八条 规定)的化学品时,应及时从供货处索取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所需资料之前,不得使用该化学品。3 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六条 进行了分类、或根据第九条 第3款进行了鉴别和评价、根据第七条 的要求加贴了标签或作了标识的化学品,同时在使用之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4 雇主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编制一个使用须知,以供有关的工人和代表随时查阅。,第十一条 化学品的转移 当化学品被移置到别的容器或设备中时,雇主应保证以某种方式标明该化学品,以使工人了解其特性、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安全注意事项。第十二条 接触 雇主应:

40、(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为控制和评价作业环境的危害而制订的接触限值或接触标准;(b)评价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程度;(c)根据主管当局制订的有关规定,出于对工人安全和健康的需要,对工人接触的危险性化学品进行监测并记录;(d)确保工作环境和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以供工人及其代表人查阅。,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 1 雇主应对作业场所所使用的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方法,避免工人遭受危害。如通过下列方式:(a)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程度的化学品;(b)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低程度

41、的技术;(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d)采用能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f)通过上述措施仍不足消除危险时,免费向工人提供个体防护用具,并落实措施以保证其合理使用。2 雇主应:(a)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b)提供急救设施;(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第十四条 废弃处置 第十五条 资料和培训 第十六条 合作 在履行其责任时,雇主应尽可能的同工人及其代表就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问题进行密切合作。第五部分 工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1 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问题有关的所有

42、程序和规则。2 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化学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第六部分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十八条 1 当工人有充分的判断认为,在安全和健康受到紧迫而严重的威胁时,有权脱离危险区域,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2 依据前款规定使自己脱离危险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工人应受到保护,使其免受不适当待遇。3 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了解:(a)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教育培训的程序和方法;(b)标签和标识的内容;(c)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d)本公约所要求保留的任何其它资料。4 当透露某种化学混合物的成分,竞争者可能对雇主的经营带来损害,雇主在按第3款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按照第一条 第2款(b)的规定,以主管当局批准的方式,对该成分进行保密。,第七部分 出口国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某出口成员国由于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原因,对某些有害化学品部分或全部禁止使用时,该出口国应将这一事实及其原因及时通报给进口国家。2027条是技术条款 国际劳工组织,谢谢合作,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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