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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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发展改革系统各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

2、,遵守法定程序。(二)包容审慎原则。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具体见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3、、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不予处罚、从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二年

4、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采取提交守法承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的主体;(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

5、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三)其他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情形。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

6、行为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六)经行政执法机关告诫或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案件调查过程及处理过程中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鉴定人的;(A)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的;(九)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时,应当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作出说明。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及对应的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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