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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支持企业创建更高水平创新载体,提升重点企业及其研究院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研究院,是依托本市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不独立于依托单位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载体。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的科研活动,包括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人才培养、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年度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等要求,合理布局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领域和数量。第四条市科
2、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经费,通过认定资助、评估后奖励补助支持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和补助经费使用应当按照本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活动。鼓励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国家级创新载体。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发布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和评估后奖励补助申请指南;(二)开展认定资助、评估后奖励补助工作;(三)进行认定后评估和定期评价,具体评估和评价流程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四)指导依托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六条依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研发任务、组织架
3、构和运行机制、申请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等;(二)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认定、评估和监督工作,对认定、评估、监督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对重点企业研究院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财务、资产管理和核算;督促其建立落实资助经费、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四)开展重点企业研究院年度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五)重点企业研究院名称、研究方向、院长、主要科研人员变更的,及时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深圳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4、;拥有至少一个已通过验收的深圳市级(含)以上创新载体;(二)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但是生物医药领域的依托单位可以符合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条件);(三)近两年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但是生物医药领域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近两年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的条件),或者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超过4000万元;(三)近三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30件(但是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非软件开发类的依托单位可以符合近三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
5、量不少于20件的条件,药品研发的依托单位可以符合近三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5件的条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非自主研发方式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四)聘用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在申请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聘用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硕士、博士学位人数不低于总数的30%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人数不少于10名;院长和专职研发人员均应当在重点企业研究院全职工作;(五)给予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2000万
6、元或者原值不低于4000万元(但是软件类的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可以不低于1500万元或者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六)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依托单位和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第八条依托单位应当独立申请认定重点企业研究院。已认定和被取消资格的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依托单位,不得再申请。第九条依托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指南,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二)建设方案;(三)专项审计报告;(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科研诚信承诺书;(五)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第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
7、序立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二)通过审查的,组织专家评审;(三)根据专家对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提交材料进行评审的结果,确定开展现场核查名单;(四)综合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金额;(五)向社会公示拟资助名单及金额,公示期为10日;(六)公示无异议的,定向发布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平均投入研发经费的2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1000万元。前款所指的研发经费应当为企业实际投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自有资金,不得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自认定后第二年起,连续五年
8、将重点企业研究院上年度考核报告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重点企业研究院年度考核报告应当包含该研究院建设进展、研究成果、成果转化以及资金使用等内容。未按规定提交重点企业研究院年度考核报告的,不得申请评估后奖励补助。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两次评估,间隔不少于两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优秀或者合格的,给予奖励补助。第十四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平均投入研发经费的20%给予奖励补助,最高奖励补助为500万元;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平均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奖励补助,最高奖励补助为300万元;评估结果为
9、不合格的,取消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格,不予奖励补助。前二款所指的研发经费应当为依托单位实际投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自有资金,不得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第十五条依托单位应当按照重点企业研究院评估后奖励补助指南申请评估后奖励补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格。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奖励补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ioH0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程序拨付资金。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两次评估结果均为优秀或者合格”的重点企业研究院进行定期评价。第十七条重点企业研究院自第二次评估结束后,每五年接受一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评价。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者未通过评价的,取消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格。评价工作具体规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O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验收、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