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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务集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安全制度汇编0目录1一、散杂货作业安全通则2二、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三、安全质量奖惩暂行规定4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奖励5第三章 处罚6第四章 事故的调查处理9第五章 附则10四、安全检查制度10五、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12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2七、港口装卸机械下舱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4八、船舶货舱安全装卸管理规定14九、船舶货舱空气质量检测表16十、船舶货舱作业审批表17十一、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18十二、危险作业安全规程18十三、原木装卸安全管理规定21十四、卷钢装卸、堆存安全管理规定23十五、水泥装卸安全管理
2、规定26十六、沥青装卸安全管理规定28十七、食用油装卸安全管理规定29十八、钢材装卸安全管理规定30十九、木片装卸安全管理规定32二十、动火作业安全规范34二十一、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6二十二、临时用电安全规范38散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一条 本通则是参照JT 330- 1997港口件杂货物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我港口实际而制定。第二条 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条 严禁酒后作业。班前要充分休息好,作业时精力集中。严禁边操作边打电话。第四条 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
3、进入作业现场。装卸车作业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第五条 下舱作业装卸工的香烟、打火机等火种不得带下船舱,由装卸队统一保管;进入库内作业的装卸工、司机等火种一律不得带进库,由仓库管理员统一保管。第六条 货舱作业时,装卸小组长必须在舱口监督装卸;无故不得离开。第七条 对装运可能产生有毒气体或缺氧的船舶货舱如原木、生铁(包括铁矿、废钢铁)、钢材、化肥、粮食、锌矿、铜矿、煤炭、鱼粉、种子饼、食糖等,进行装卸作业前必须首先咨询船方是否可能存在有毒气体,要求船方在开舱通风换气后进行空气检测。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通知港方。港方在接到船方空气质量检测合格的通知后,应指派专业人员对货舱的空气质量进行复核,空气质量
4、合格后,方可派人下舱作业。作业期间应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检测。第八条 作业前,要了解货物的种类、规格、特性、件重等,并根据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装卸工艺方案。对特殊货种、有特殊要求的货类或新货种作业前,应召开船前会,制定装卸工艺,认真准备和检查将要使用的各类工属具,布置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 每工班开工前都必须开好班前会,交待本工班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作业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登轮纪律,上下船或进出舱要从梯子或指定地点通行,并拉开距离,不准拥挤,不准在舱口沿上行走或坐卧。指挥手、监护人员(装卸队小组长)严禁坐在舱口围上。第十一条 起重机、工属具等应按规定负荷使用,严禁超负荷作业。第十二条
5、照度达不到标准时不准作业。作业过程中,严禁将照明灯具直接放在货物上,作业中止或结束后应把照明灯具收回。第十三条 要随时查看周围环境,选择安全位置和作业方式。严禁在起重机臂下、吊钩运行线下或近距离往复行驶的装载机作业线通过或停留。严禁在有倾覆可能的物体前通过或停留。第十四条 不准在作业现场抛、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第十五条 不准推钩、拉钩、悠钩作业。吊钩及货关不准从人员头上经过。第十六条 在舱内作业过程中,不准“挖井留山”。应该平衡装卸;袋装作业严禁使用手钩。第十七条 在人机联合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无指挥时严禁作业;起重机司机在起落钩时要做到稳起、稳落。第十八条 不准在车底下(或车旁
6、阴影处)、车帮上、轨道上、道心内、货垛旁或其它危险处休息、乘凉、避风、雷雨。第十九条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保持密切联系,相互照应;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嘻笑打闹或干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现场调度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 作业结束后,归回工属具,清理现场,认真清点人数,并报现场调度。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一、进出码头人员必须服从门岗保安检查和现场人员管理,遵守码头管理规定。二、进入码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胸卡、穿戴好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保用品。三、人员进出码头必须在
7、指定的通道行走,严禁私自进入码头前沿、护轮坎、堆场、仓库等作业场所和配电室等限制区域。四、进入码头人员严禁吸烟,严禁擅自动用码头设施、设备和电器、用电线路。五、不准在车底下、车帮上、轨道上、通道上、箱垛根、货垛旁或其它危险处休息、乘凉、避风、避雨。六、严禁在吊机运行关路下、近距离往返行驶的作业车辆的作业线或在有倾覆可能的物体前通过或停留。七、进入码头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km/h,在堆场、仓库、地磅、前场作业区域、交叉路口、转弯处等时速不得超过5km/h。八、进入码头的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上,非作业车辆严禁进入堆场、仓库等作业区域。安全质量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8、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部署,规范生产人员的作业行为,增强集团公司全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港口设施、机械设备、货物等财产的完好,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第四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本公司、本部门的安全质量负全部领导责任;队(班组)长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
9、、督促责任;现场调度、安全员、队(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三违”现象不加制止、纠正或制止不力的,按“三违”处罚规定处理;各岗位作业人员对其所从事生产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因违规、违章造成的事故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及受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罚款、待岗学习或解除合同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条 港区内发生事故,该公司领导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和分析,查出事故原因,并召开公司安全专题会议,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二章
10、 奖励第六条 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及时排除或因其及时上报而排除,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下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1、发现一般安全隐患,每起给予50200元奖励。由各分、子公司确定给予奖励。2、发现较大安全隐患,每起给予200500元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给予奖励。3、发现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的,每起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给予奖励。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以评为年度优秀安全管理员。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年终评比先进个人时,给予优先
11、考虑。1、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产生效益的。2、对重大隐患(可能马上造成事故的)能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了事故发生的。3、在事故发生时或防抗灾中能临危不惧,奋勇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员安全,成绩突出的(不包括该事故的肇事者)。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全年无发生“三违”现象和事故,表现突出的。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年终评比先进集体时,给予优先考虑。1、对装卸工属具、装卸工艺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投入生产后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能产生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2、对装卸工属具、装卸工
12、艺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投入生产后能大大提高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气氛,且全年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三章 处罚第十条 全体职工必须以安全、优质、高效为服务宗旨搞好生产。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留住客户,违者按以下条款处罚。1、在作业现场或办公场所起哄、闹事、吵架或打架,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视情况给予挑起事端者罚款1001000元,给予参与者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2、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客户、索取小费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其非法所得“以一罚十”处理,并视情况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另行处理。3、利用职务之便
13、获取客户商业秘密、损及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给予罚款5001000元,并另行处理。4、现场作业人员不服从调度的指令、影响作业的,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5、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船方的规章制度,在外轮上作业要遵守涉外纪律,违反外轮登船纪律的,罚款100元。若发生有损港口形象的不良行为,另行处理。6、作业前饮酒或在作业中饮酒的,责令其离开工作岗位,给予罚款200元,并视情况另行处理。7、偷盗货物者按所盗货物的原价“以一罚十”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另行处理。8、因“三违”行为等被处罚而蓄意刁难报复者,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9、作业人员在当班作业结束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交接班、记
14、录、检查、做好门机锚定等)各项工作的,罚款50元。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1、凡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等。2、参与作业的人员穿拖鞋、不穿工作鞋等。3、船舶靠离泊位时,系解缆工人无穿戴安全帽、工作鞋、救生衣等防护用品。4、参与锚地作业的人员在上下船时没有穿戴好安全帽、救生衣等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二条 任何人在作业场所、重点部位等吸烟,罚款50元;仓库内发现一个烟蒂当班仓库员罚款50元。第十三条 装卸作业开工前,现场负责人应落实装卸要求和布置安全措施,违者罚款50元。因管理不力,造成下列情况的,罚款50元。1
15、、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等现象不及时加以制止的。2、装卸重大件、特殊货种时,未落实装卸安全防范措施,没按规定操作的。3、全船作业结束时,未督促作业人员收放好工属具,在港区外作业的机械无回原位的。4、在船舶靠离泊时,没有按规定操作的。5、上下船时,必须从敷设安全网的舷梯或跳板通过(海上过驳作业特殊情况可从船舶软梯上下)。6、作业过程中船体倾斜超过3度以上没有及时调整纠偏的。第十四条 现场作业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作业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出现怠工等现象,每次罚款50元。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员离开仓库将钥匙交给非仓库管理员,罚款4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
16、理。第十六条 船舶货舱作业人员下舱前,现场调度、安全员未按规定做好船舶货舱空气质量检测的,每次各罚款100元;未做好记录的,每次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装卸工艺规程,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1、对所使用的工属具在工前、工班中无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按照工属具使用和报废标准使用的。2、船舱内作业挖井留山、倒关、拖关的。3、卸船前未预先彻底解除所卸货物的绑扎、加固装置的。4、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造成船体倾斜超过3度以上的。5、大型船舶靠泊时,不按规定使用泊位旗示意,危及码头设施和
17、船舶安全的。6、未按要求挂好船边网的。7、违反规定使用手钩的。8、作业完毕,没有将所用工属具收回并存放在规定的地点的。第十八条 各公司带班领导、现场调度、队长、班组长等发现“三违”现象而不及时加以制止的,罚款50元;该人员自己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第十九条 仓库员、理货员理货不认真,当班未分清残损、交接数字不准确、理货件数差错,每次罚款50元。管理不严,不按规定操作而造成下列现象之一的,罚款50元:1、货物进库、进场时,仓库员没有核对唛头,造成货物堆存混票的。2、发现与交接方的交接数字有误差,而不采取措施查明原因、盲目装货。3、对出库、出场货物没有核查有效出库凭证或发现单证和货物不符,不查
18、询清楚而盲目发货的。4、没按规定关灯、关窗、关门、挂锁,放任外来人员在库场区域自由进出的。5、发现事故隐患或苗头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堆存货物受损的。6、仓库内货物堆叠不规范的。7、值班仓库管理员没有做好日常值班巡查且做好记录的。第二十条 港口装卸机械司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和有关机械保养制度,造成的事故按规定进行处理。下列情况负处罚责任:1、没有机械操作证或证件不符,擅自动用港口装卸机械设备,每次罚款100元,队长、班组长知情不予制止的罚款200元。2、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动用港口装卸机械设备,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另行处理。3、装卸机械在港区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19、在仓库内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每次罚款50元。4、学徒或实习司机取得操作证后,必须跟班作业,满三个月后才能独立操作,否则按无证操作处理。学徒跟班作业期间发生事故带班师傅负连带责任,无师傅带班由队长负事故责任。5、非生产作业需要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将装卸机械开往宿舍区、食堂、港区外或其它非生产场地者,每次罚款50元。用于谋取私利的按其非法所得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因生产需要,大型装卸机械进出港区大门时,无指定专人指挥,给予队长、操作司机各罚款50元,因无人指挥引发事故,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6、装卸机械司机无认真、及时、如实填写运行日记及做好交接班制度,每次罚款50元。7、起重机械
20、司机在没有指挥手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清楚的情况下起吊,每次罚款50元。8、门机司机作业前未对行走装置、电缆进行检查,解除锚定装置收起铁契,每次罚款50元。9、门机司机在没有指挥手在机下配合,做好行走指挥,清除障碍物,观察电缆等协助工作,擅自移机,每次罚款50元。发生电缆损坏事故的,按事故经济大小损失进行处理,如有其他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10、作业结束后,装卸机械无按要求归位,每次罚款50元。11、机械抢修时,当班司机未按要求跟机维修,每次罚款50元。12、流动机械司机无按操作规程检查使用,每次罚款50元;发生机损事故,按规定追究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 机修工、电焊工等(包括司机门机保养
21、)在2米以上(无护栏或防护装置的)高空作业,无系安全带、无一人负责安全监护,罚款50元。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检修,罚款50元,但特殊情况除外,如排除故障时听声音等。第二十三条 机修工因维修需要起吊机械设备的重大部件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指挥吊装,否则,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二十四条 在港区内油库、仓库、配电室等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给予作业班组罚款100元。第二十五条 电焊工应严格执行焊接作业安全规定和集团公司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者每条款罚50元。第二十六条 电工应严格执行港口用电安
22、全操作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港区生产和生活用电的安全,违者每条款罚50元。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理货质量、计量质量,理货员和司磅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质量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50元。1、理货单证编制差错、数字计算有误、集装箱每理错一个箱号、装车前不验看司磅凭证、提前开出出门单、按规定应制作而不制作理货单证。2、对需要分规格、分标志的货种因理货原因而造成混票。3、计量单证编制差错、数字有误、司磅凭证填写不全。第二十八条 安全员应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质量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规章制度的情况,违者将按以下条款处理:1、上班时没有穿戴好安全帽等劳动保护
23、用品,罚款100元。2、上班前或作业中饮酒,在作业场所吸烟,罚款100元。3、没有做好现场“三违”和处罚记录,罚款50元。4、在作业现场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三违”现象及时给予制止,没有制止或制止不力的,罚款100元,因此而引发事故,要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第四章 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港区内发生的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都要及时如实地做好事故记录,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船指导员、队长、班组长)应当立即把事故情况按有关规定报告所属单位负责人。记录不全,罚款100元;没有记录的,罚款200元;没有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虚报的,按规定给予处理。第三十条 作业现场发生危险货物泄露、火
24、灾、重大生产、船舶碰撞码头、特种设备等紧急事故及集团公司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启动应急反应预案时,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及时到达现场参加抢险救助活动,除按事故大小影响程度酌情予以罚款100300元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中由于管理人员自身失、渎职或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违纪、冒险作业而造成工伤、机损、货损、货差、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事故,按以下条款处理(按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责任):1、事故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以下同)的,直接责任者按不低于损失金额的25%赔偿,并扣发当月安全奖。2、事故的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直接责任者赔偿事
25、故损失的2025%,并扣发2月安全奖。3、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的,直接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的1520%,并扣发3月安全奖。4、事故的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或事故处理难以决定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以上事故中,性质特别恶劣的,另行处理。5、同一当事者一个月内累计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以罚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被处以罚款四次(含四次)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被处以罚款六次(含六次)以上的,由分、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方案。6、队一个月内因违规等行为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理二次(含二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连续被处理四次(含四次)以上的,或一
26、年内因违规行为连续被处理六次(含六次)以上的,队长,分别处以100元、300元、500元罚款。7、分、子公司部门一个月内因违规等行为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理四次(含四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被处理八次(含八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因违规行为累计被处理十二次(含十二次)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400元、600元罚款。8、分、子公司(含集团公司各部门)一个月内因违规等行为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理八次(含八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被处理十六次(含十六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因违规行为累计被处理二十四次(含二十四次)以上的,公司(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400元、800元、1200元罚款。
27、第三十二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或队(班组)长等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管理松懈,导致本公司、部门职工(作业人员)违纪、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及后果分别对公司、部门负责人、队(班组)长等进行处罚。1、发生一般事故(重伤以上)的单位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2、对造成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给予集团公司内通报批评,按事故大小和造成的损失扣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处罚。出现一般事故(重伤以上)的,扣发绩效工资及年终奖20%,出现较大事故的,扣发绩效工资及年终奖50%,出现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全额扣发年终奖。第三十三条 结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8、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若发生安全事故,集团公司经营层相应扣发绩效年薪。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述相应标准执行或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本规定的另行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在岗职工。参加作业的装卸工人、货主及其代表、货运司机等参与码头装卸及疏运作业的人员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收到的罚款金额可以作为本单位安全基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发现的“三违”现象,由该单位负责落实对其处罚,罚款金额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基金。第三十七条 与集团公司发布的
29、其他管理规定不一至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检查制度一、安全检查是依靠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活动。三、安全检查组织形式上分为各分公司、子公司自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四、各分公司、子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生
30、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五、安全检查要深入作业现场,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法规的要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1、查思想。检查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如领导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场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职工群众是否人人关心安全生产,在生产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法规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2、查制度。主要检查单位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上议事日程,是否真正贯彻执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五同时”、“三同时”是否得到落实。同时,还要检查单位的安全教
31、育制度、新职工入港的“三级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工人的培训教育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单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特别是单位的要害部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情况。4、查事故处理。检查单位对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六、集团公司开展安全检查的方式有:1、日常性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三违”现象及时给予纠正。2、专业性检查是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3、季节性检查是根
32、据各季节气候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4、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七、日常的现场安全检查应坚持做到以下七个字:1、“查”。检查线路不受被检查单位的约束,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不漏项。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的进行检查,避免图形式,走过场。2、“帮”。帮助被检查单位解决问题,能办的立即办,不能立即办的应帮助限期解决,以消除隐患为目的。3、“停”。发现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4、“追”。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当面追究责任,令其改正。5
33、、“回”。即回头复查,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或单位,要停一处整改一处,搞好一处,并及时回头进行复查。6、“蹲”。必要时派人蹲点,盯住不放,帮助想办法,订措施,督促整改,直至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7、“处”。对疑难或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请有关单位领导出面处理,不能悬而不决,影响安全生产。八、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事故教训,针对具体情况,将可能存在的问题一一列出,制成安全检查表。集团公司将以安全检查表的内容为重点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九、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将重大事故隐患录入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十、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求确定整改责任人,在限期内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34、安全质量部。十一、安全质量部将及时组织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要求期限内没有整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事故隐患。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力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领导、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三、社会公众发现港务集团公司存在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
35、司安全管理部门(5686933)举报。四、任何人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在报告的同时要严密组织布控,采取预防措施。五、集团公司设立事故隐患举报信箱(集团公司办公楼一层),欢迎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举报内容:1、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即各单位或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各单位或部门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级管理者及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者渎职行为。4、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六、分公司对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不排
36、除、不处理,报告人、举报人可直接向集团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乱报。集团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同时会为举报人保密。七、对因报告或举报事故隐患,使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排除,避免了事故发生,集团公司将给以物质奖励和表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把事故情况报告所属单位负责人
37、。四、所属单位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五、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初步原因等概况,向市、区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和港口行政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区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和港口行政部门报告。六、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七、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
38、坏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八、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配合、协助上级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和集团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九、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由集团公司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十、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安全、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十一、集团公司
39、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4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十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十三、本规定中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港口水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港口货物(危险品)装卸、储存安全事故,机损事故、货损、货差、港口机械安全事故,港口火灾事故,港口危险
40、品泄露和中毒事故,港口船舶靠泊作业事故,港口恐怖袭击事故,其他原因引起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十四、本规定没有涉及的其它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十五、本规定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港口装卸机械下舱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提高船舶货舱装卸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港口装卸机械下舱作业时的安全,结合港口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装卸机械下舱前,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并对下舱机械和专用吊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装卸机械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工属具应符合相应的标准。二、装卸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清楚舱下作业环境及有关作业安全要求,下舱装卸
41、机械司机应在现场配合机械吊运下舱,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装卸机械吊运系解工属具。摘、挂钢丝绳时须小心防止起重钢丝绳甩摆碰到机械或人员。三、负责起吊的起重机必须性能良好、制动可靠,起吊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先进行试吊。吊运的机械进出舱时,发动机应熄火、手刹车拉紧、锁定各种定位销,栓挂牢固,平稳吊运,不得直接挂在抓斗下进行吊运作业,不得碰撞舱口及舱壁,吊运关路下不准站人。四、下舱前,应给货舱通风换气,待舱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五、机械下舱作业,必须确保舱内有足够的运行空间,舱内工作面平坦、稳固,满足机械运行条件。六、机械配合抓斗作业时,必须听从指挥手统一指挥,不准抓斗与舱内机械同时在同一作业面
42、作业(混合作业),舱内装、卸货时,必须保持船体平衡,船横倾大于3应及时进行调整。七、舱内机械不准在吊运路线上停留,抓斗及吊运货物不准从舱内机械上方通过。八、作业人员在舱内配合机械清舱时,必须注意避让关、避让山头、避让机械,装卸小组长必须在舱口严密监督舱内作业面情况,禁止在同一作业面采用抓斗和人力同时作业。禁止作业人员徒手推、稳运行着的抓斗。 九、指挥手、门机操作手与舱内的作业人员要保持密切联系,停机待命时机械应停放在安全位置,交接班或用餐时,指挥手必须等舱内的作业司机和作业人员上甲板后方可离开。 船舶货舱安全装卸管理规定一、为了规范船舱装卸作业,提高船舶货舱装卸过程的安全性,依照防止船舶货舱及
43、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和原交通部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并结合港口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二、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船舶货舱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船舶货舱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三、船舶货舱作业前,船方应开舱进行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对不能提前开舱或多层
44、次封舱的货舱,应在作业前分次通风。通风后的空气质量应达到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二氧化碳含量应不高于1。四、作业人员下舱作业前,船方应提供舱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和作业人员可以进舱作业的书面证明;船方未能对船舱空气质量检测的,可由船方委托中介机构对货舱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港方接到船方提供的船舱空气质量合格报告后,应对船舱内的空气质量进行再检测(复核)。五、空气质量检测时尤其要注意检测货舱底部、角落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船方应继续通风换气,直至检测结果达到标准。具体检测方法依照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见附件3)要求进行,并认真填写船舶货舱空气质量检测表(
45、见附件1)。六、雇请中介机构对船舱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要由中介机构出具船舱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中介机构对船舱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时,作业单位要有人跟踪检测过程。七、未确认货舱内空气质量达到标准的,严禁作业人员进舱作业。八、现场值班领导为船舶货舱作业条件确认批准人,对船舶货舱作业条件确认进行把关;现场调度员在接到船方提供的船舱空气质量合格报告后,组织对船舱内的空气质量进行再检测;安全员配合现场调度员进行船舱空气质量检测或雇请中介机构对船舱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装卸小组长作为工人下舱作业的监护人,负责工人下舱作业派工、上下舱清点人数和作业过程安全监护。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装卸小组长和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
46、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九、在船方提供舱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和作业人员可以进舱作业的书面证明,码头现场管理人员再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复查)合格后,填写船舱作业审批表(见附件2),并经现场值班领导批准后才能派工人下舱作业。十、装卸队作业人员进入船舱作业时,装卸小组长应在舱外进行安全监护,不得在无人观察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进入货舱作业。负责监护的装卸小组长始终不得离开工作点。十一、货舱作业过程中,应经常对货舱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发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如:作业工人眩晕感到恶心、呕吐、呼吸困难,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十二、码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物品:如氧气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通讯设备、安全绳等;如发生窒息等不应盲目施救,应马上报告现场调度和码头其他管理人员。进货舱施救人员必须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十三、进舱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面、离岗、擅自进入货舱深处或窜岗进入其他未作业的货舱。作业工具落入舱底不准私自下舱底拾取,必须重新领取使用。十四、作业人员进入船舶货舱前和离开货舱时,装卸小组长应清点人数。十五、进入船舱作业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等)。十六、进入船舱作业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严禁穿着硬底鞋或皮鞋,必须穿着防滑的胶底鞋。十七、作业人员上下船舶和上下船舱必须小心谨慎,从专用的舷梯或跳板上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