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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字 号发包人: 承包人: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一、工程概况7二、主要技术来源7三、主要日期7四、工程质量标准7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7六、合同书中的词语7七、合同生效8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9第1条 一般规定91.1 定义与解释91.2 合同文件111.3 语言文字121.4 适用法律121.5 标准、规121.6 遵守法律131.7 事项13第2条 发包人13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132.2 发包人代表142.3 监理人142.4 安全保证152.5 保安15第3条 承包人15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15
2、3.2 项目经理163.3 工程质量保证163.4 安全保证16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173.6 进度保证173.7 现场保安173.8 分包17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84.1 项目进度计划184.2 设计进度计划194.3 采购进度计划194.4 施工进度计划204.5 误期赔偿204.6 暂停20第5条 技术与设计22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225.2 设计225.3 设计阶段审查24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255.5 知识产权25第6条 工程物资256.1 工程物资的提供256.2 检验26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28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286.
3、5 重新订货及后果28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29第7条 施工297.1 发包人的义务297.2 承包人的义务317.3 施工技术方法337.4 人力和机具资源337.5 质量与检验34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5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367.8 健康、安全、环境36第8条 竣工试验408.1 竣工试验的义务40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41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42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438.4 延误的竣工试验448.5 重新试验和验收45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45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46第9条 工程接收469.1 工程接收469.2 接收证书479.3 接
4、收工程的责任479.4 未能接收工程47第10条 竣工后试验4810.1 权力与义务48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49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50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51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5110.6 未能通过考核51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52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52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53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5311.2 质量保修金额53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53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5312.2 竣工验收54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5413.1 变更权5413.2 变更围5413.3 变更程序5613.4 紧急性变更
5、程序5713.5 变更价款确定57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5813.7 合同价格调整58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58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58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5814.2 担保5914.3 预付款5914.4 工程进度款6014.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60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60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61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6114.9 付款时间延误6214.10 税务与关税62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6214.12 竣工结算63第15条 保险6415.1 承包人的投保64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6515.3 保险的其他规定65第16条
6、 违约、索赔和裁决6516.1 违约责任6516.2 索 赔6616.3 争议和裁决67第17条 不可抗力68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68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68第18条 合同解除69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69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71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73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73第20条 补充条款73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74第1条 一般规定741.1 定义与解释741.2 语言文字741.3 适用法律741.4 标准、规741.5 事项74第2条 发包人742.1 发包人代表742.2 监理人74第3条 承包人75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753.2 项目经理
7、753.3 分包75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754.1 项目进度计划754.2 采购进度计划754.3 施工进度计划754.4 误期赔偿76第5条 技术与设计76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765.2 设计765.3 设计阶段审查77第6条 工程物资776.1 工程物资的提供776.2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77第7条 施工777.1 对发包人的义务777.2 对承包人的义务787.3 人力和机具资源787.4 质量与检验787.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797.6 健康、安全、环境79第8条 竣工试验79第9条 工程接收79第10条 竣工后试验7910.1 责任与义务7910.2 竣工
8、后试验程序80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8010.4 未能通过考核8010.5 考核验收证书80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80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80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8113.1 变更围8113.2 变更价款确定81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8114.1 担保8114.2 预付款8114.3 工程进度款8114.4 质量保修金额8214.5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8214.6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82第15条 保 险8215.1 承包人的投保82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82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83第17条 合同份数83附件1:协议84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87附件3:预付款
9、保函格式88附件4:质量保修协议书89附件5: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9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项目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要求,承包人自行设计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 个月 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六、合同书中的词
10、语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合同双方签字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 电子: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
12、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
13、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
14、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
15、过程。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1.1.24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的全部试验。1.1.25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7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
16、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28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
17、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1.1.3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
18、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0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41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
19、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
20、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 语言文字中文。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的法律。1.5 标准、规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或(和)行业标准规、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或(和)企业标准规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
21、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 遵守法律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
22、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 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
23、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
24、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围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围、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
25、托监理的围、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
26、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
27、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2.5 保安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第3条 承包人3
28、.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
29、的、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
30、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3.3 工程质量保证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
31、约定的质量标准规,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
32、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可以进行分包招标。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分包事项申请5日,予以批
33、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后的第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分包应采取招标形式,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招标、招标文件,发包人参加分包招标的评标。发包人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否决承包人确定的分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另行组织招标。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 分包人不得再分包。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如承包
34、人未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人付款,发包人有权向分包人付款,并在应付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除。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
35、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
36、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
37、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
38、由承包人承担。(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
39、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
40、工日期不予延长。(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1、4.6 暂停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
42、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
43、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