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最低工资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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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劳动与社会福利部 2951号 万象市,2011年11月23经营领域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介绍通知-依据2011年10月31日政府办公厅712号有关经营领域劳动者最低工资调整通知-为了保证各组织方便、清晰和有效执行政府办公厅的上述通知 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通知如下:一 目的1.1 旨在使经济部门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用工者真正认识和理解经营领域劳动者最低工资调整内容和目的,以便统一并正确执行。1.2 旨在使劳动者在劳动单位确定报酬时享有公平的权益,知道对比自己所做工作与应得的报酬。1.3 为了改善劳动者基本生活,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劳动者的物质、

2、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利益,符合各项生存费用水平,鼓励和促进劳动者安心、有效工作。二 最低工资定义本通知中的最低工资是指用工者必须支付给没有劳动技能、工作尚未熟练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天、6天/周、26天/月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未包含生产加工费、加班费、奖金、鼓励上班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三 目标和使用范围3.1 本最低工资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展活动的经济部门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中工作的没有劳动技能、工作尚未熟练的劳动者。3.2 本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不适用于外国组织驻老挝机构的老挝员工、国库支付工资的公务员、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合同雇佣制员工、政府技术员、党组织、爱国

3、阵线、大众组织和国防、治安领域工作人员,这些劳动者的工资在另外的制度中规定。四 最低工资的内容及原则4.1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工作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为626,000基普/人/月,如果按天算则最少24,076基普/人/天,如果按小时计算则最少3,009基普/人/小时。4.2 某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给劳动者按包干、按天、按工作时间、按产品量支付工资及支付试用期、培训期的工资,必须以上述最低工资作为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的标准,每天、每小时的工资或按产品量的劳务费最低不能低于4.1规定的标准。4.3 用工者可以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规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高于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保证鼓励劳动者安心、

4、有效工作。4.4 本最低工资不是劳动者的最低收入和基本工资,禁止用工者以本最低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基本工资。4.5 如果用工单位之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等于或者高于本最低工资,则继续正常执行;如果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最低工资,则必须尽快调整,使之符合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4.6 如果用工者让普通劳动者或专业技术劳动者从事繁重、复杂行业的工作、危险工作如:从事与有毒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传染病、危险气体烟雾有关工作;在坑道、地下隧道、水面、高空、酷热或寒冷地点工作;长期跟震动工具有关工作;在偏远地区、高危险地区和食宿有困难地区工作,用工者至少增加本通知4.1条规定的最低工资的15%

5、作为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4.7 劳动者必须考虑不同阶段给有能力、有干劲、很好完成工作及工龄较长的劳动者适当增加工资或劳务费。除了工资或劳务费外,用工者应该考虑给有突出贡献者发奖金、奖品及其他好处。五 组织实施5.1 全国范围内经济部门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劳动单位收到本通知后,严格按本通知精神内容组织实施。5.2 省、市劳动与社会福利厅劳动管理司和县劳动与社会福利办公室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宣传、介绍、进促和严格检查本通知的组织实施情况,使之取得好的效果。5.3 本最低工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使用。5.4 本通知代替2009年4月30日劳动与社会福利部1450号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月01日期正式生效。 劳动与社会福利部 部长(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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