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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文件铁建1997125号 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自1991年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设计管理起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铁路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办法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设计管理,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变更设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1991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1991134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
2、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在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
3、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第六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类。第八条 类变更设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类变更设计:(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30
4、0万元(含)以上者。第九条 类变更设计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属类变更设计(即不属于、两类者)。第十条 类变更设计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属类变更设计。主要有: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变更,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变更;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变更;小桥式样、跨度、孔数及基础类型变更;涵洞的增加或减少;涵洞式样、孔数、孔径、长度及流水面高程变更;小桥、涵洞位置,桥涵圬工种类变更;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含)以内,而不变更洞门式样者;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隧道同类型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米(含)以内;隧道局部边墙基础深度,避人、避车洞位置,水沟坡度或位置,电缆槽位置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