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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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2,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2、特征(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中国境内。,3,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在国管辖。2、平等互利、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4,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

2、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5,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中方合营者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4、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5、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地使用费6、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25%,6,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方按

3、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7,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积极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8,(一)设立条件,消极条件: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一方利益的。5、造成环境污染的。,9,(二)设立程序,1、申请 中国合

4、营者向主管机关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文件。,10,(二)设立程序,1、申请 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企业就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同确立的原则,经合营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方法等事项的方法。合营企业合同与合营企业协议有冲突的,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文件。,11,(二)设立程序,2、审批: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批期90天内。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

5、审批的情形:(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12,(二)设立程序,2、审批:(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3、登记:审批后30天,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级工商局办理登记。,13,五、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问题,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任期4年,可连任。董事长为法人代表。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14,五、组织机构,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章程的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

6、并、分立。(二)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15,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16,(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外方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须报国务院审批。(三)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外国合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须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是生产必需的;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17,外国合资者

7、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须符合下列条件: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须报审批机关批准。作价经双方协商确定或聘请第三方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评估作价)中方合资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18,(四)出资期限: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执照颁发后6个月内缴清。分期的,第一期不低于15%,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个月的催告期限。,19,(五)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 1、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可增加。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报审批机构批准,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程序,登记 2、向第三人转让,须经合营他方

8、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20,七、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一)合营期限可约定也可不约定。服务性、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资源勘探开发、国家规定限制投资的行业应约定。要延长的,期满前6个月申请,审批机关1个月内决定。,21,七、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二)解散事由1、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2,第三节

9、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23,2、性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性质上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合作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通过合同予以约定。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人资格的为合伙企业,24,3、特征,(1)投资方有中方和外方。(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3)主体资格上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非法人。(4)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5)管理体制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25,二、企业的设立和法律地位,设立

10、条件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合作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中方向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申请,26,合作企业的设立程序,审批。45天决定登记。30天登记,30天办理税务登记(三)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1、法人企业不必采用股权式企业体制,可以按照投资额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投资的责任。分为三种情况:,27,(三)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各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方投资,另一方不投资,只提供劳务、土地等,不参与企业管理,不参与盈亏,只以合作条件分取固定的收益。一方资本绝对多数,另一方不行使企业管理权,双方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28,(三)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11、,2、非法人企业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建经济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双方确定。,29,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一)出资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比例,这不是双方分享利益分担亏损的根据。但外方不得低于25%。3、出资期限: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缴纳。4、资本变更,30,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二)组织机构1、有法人资格的,设立董事会;没法人资格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一方为董事长、主任的,他方为副董事长、副主任,人员的比例分配,可按投资比例或由双方协商,

12、三人以上,任期三年。会议每年至少一次,2/3以上出席2、可以任命或聘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3、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一方或第三方负责,31,四、企业的盈余分配和资产归属,(一)盈余分配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按比例分配,也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如果投资资产不作价,不记股,只能根据各方的投资条件约定(二)资产归属双方可以约定期限届满,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32,(三)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1、在税后利润中多分配,逐年递减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方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四、盈利的时候才可以回收投资,亏损时,外方停止回

13、收。,33,五、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1、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中订明2、期限的长短与外方的投资规模、回收周期有关3、合作期限届满,外方投资未能回收的,可以适当延长4、延长的程序,34,六、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组织形式不同: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型与合伙型出资方式不同:出资折算股金出资比例、无须折合股金计算比例,35,六、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3、盈亏不同:按出资比例、合同约定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期满时回收、可以期满前回收5、财产归属不同:期满按比例分配、外方先回收的归中方6、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不同:董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36,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

14、业法的概念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广义,外资企业法指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本),37,二、外资企业的特征,1、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2、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3、外资企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38,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1、可以是法人

15、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企业是法人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其他形式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定。2、我国外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上可以是法定代表人独任领导制,也可以是董事会制。,39,四、外资企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鼓励设立行业: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2、限制或禁止设立行业:涉及国家安全、损害环境、产品为法律所禁止的3、不予设立行业:,40,四、外资企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提出报告: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3、审批: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90天 4、登记:30天,41,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

16、土地使用,(一)资本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资本额2、投资总额: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总额3、二者比例参照合营企业的规定4、外国投资者以其注册资本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2,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土地使用,(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1、货币:外币或在中国的外资企业里分得的人民币利润。2、实物:本企业需要、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价格。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得高于1/5。(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在90天内 不低于15%,其余部分在3年内缴清(四)土地由县级政府安排,43,六、对外资企业的监管与保护,(一)遵循的原则1、遵守中国法律法

17、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保护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4、禁止向外资企业摊派,44,六、对外资企业的监管与保护,(二)监管内容1、对其营销活动的监管外资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所需可自行购买,产品自行销售,可国内,也可国外2、税务监管取消了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但非出资的进口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45,七、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期满可以延长。外资企业的终止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决定解散,46,七、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 破产违反中国法律,危害

18、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6.章程中的其他事由,47,案例分析1,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48,(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49,分析提示:(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

19、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50,(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51,(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

20、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52,案例分析2,1993年2月,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独立投资建立了一个玩具制造厂,企业登记注册时,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50万美元,其中非专利技术作价为1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10万美元,其余部分由该公司分期缴纳。1994年4月,该公司由于经营策略的改变,没有按期缴纳第二期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该公司如果在30天内仍不缴付第二期出资,玩具制造厂的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该公司仍然不缴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是吊销了该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53,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4,分析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21、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由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55,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未按期缴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56,外

22、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57,结论本案中该美国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违反中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的规定,吊销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是恰当的。,58,案例分析3,例题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一)在中国

23、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59,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你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60,(二)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

24、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61,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备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62,根据上述各点,请

25、分别回答以下二个问题:(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板房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63,答案(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

26、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64,(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指出,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做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

27、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65,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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