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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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安201419 号关 于 印 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通 知所 属 各 科 室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是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保 障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要 技 术 规 范 。 交 通 运 输 业 作 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基 础 和 先 导 性 行 业 , 开 展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是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的 一 项 基 础 性 、 长 期 性 和 全 局 性 的 工 作 , 通 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

2、 进 一 步 增 强 全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意 识 和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行 为 , 达 到 有 效 识 别 和 控 制 生 产 安 全 风 险 ,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事 故 隐 患 , 对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促 进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 从 而 达 到 本 质 安 全 水 平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交 通 运 输 部 、 公 安 部 、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道 路 旅 客

3、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交 运 发 2 0 1 2 3 3 号 )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印 发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管 理 办 法 和 达 标 考 评 指 标 的 通 知 ( 交 安 监 发 2 0 1 2 1 75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 依 据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道路 运 输 管 理 局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四 川 省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川 运 函 2 0 1 3 5 5 号 ) 相 关 规 定

4、 和 要 求 , 结 合 我 司 实 际 , 特 制 定 我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组 织 学 习 , 严 格 按 本 制 度 执 行 。特 此 通 知附 : * * * * 汽 车 运 输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制度二 一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主 题 词 : 印 发安 全管 理制 度通 知* * * * 集 团 * * * * 公 司2 0 1 4 年 5 月 2 8 日 印 制- 2 -目录第 一 篇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1第 一 章 总则1第 二 章 企 业 职 能 机 构 安

5、全 职 责3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职责3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职责6第十五条 党群部门安全工作职责6第十六条 工会部门安全工作职责8第十七条 经理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9第十八条 财务科安全工作职责9第十九条 行政科安全工作职责1 0第二十条 六人行车班(小)组及班(小)组长安全职责1 1第二十一条 车队安全工作职责1 2第二十二条 车队安全科安全工作职责1 3第二十三条 车队经营发展科安全工作职责1 4第二十四条 汽车维修厂及生产工间安全工作职责1 5第 三 章 岗 位 人 员 安 全 职 责1 6第二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1 6第二十六条 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工作职责1

6、7第二十七条 车队安全科长安全工作职责1 8第二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职责2 0第二十九条 GPS 监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职责2 1第三十条 客运驾驶员安全工作职责2 2第三十一条 汽车维修从业安全工作职责2 3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和 法 律 责 任2 4第 五 章 附 则2 5第 二 篇客 运 驾 驶 员 安 全 管 理 制 度27第 一 章 总则2 7第 二 章 驾 驶 员 “ 五 统 一 ” 制 度2 7第 三 章 驾 驶 员 聘 用 制 度2 8第 四 章 驾 驶 员 岗 前 培 训 制 度2 9第 五 章 驾 驶 员 安 全 教 育 、 培 训 及 考 核 制 度3

7、 0第 六 章 驾 驶 员 从 业 行 为 定 期 考 核 制 度3 4第 七 章 驾 驶 员 继 续 教 育 制 度3 6第 八 章 驾 驶 员 信 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3 7第 九 章 驾 驶 员 调 离 和 辞 退 制 度3 9第 十 章 驾 驶 员 上 岗 服 务 证 管 理 制 度4 0第 十 一 章 驾 驶 员 安 全 告 诫 制 度4 1第 十 二 章 防 止 驾 驶 员 疲 劳 驾 驶 制 度4 4第 十 三 章 驾 驶 员 安 全 承 诺 告 知 制 度4 71第 三 篇营 运 车 辆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制 度51第 一 章 总则5 1第 二 章 车 辆 选 型

8、与 集 中 采 购 制 度5 1第 三 章 营 运 车 辆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5 3第 四 章 车 辆 维 护 和 修 理 制 度5 4第 五 章 车 辆 检 测 和 年 度 审 验 、 检 验 制 度5 7第 六 章 车 辆 日 常 检 查 制 度5 9第 七 章 营 运 车 辆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6 2第 八 章 营 运 车 辆 临 近 报 废 管 理 制 度6 4第 九 章 营 运 车 辆 强 制 报 废 制 度6 5第 十 章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及 类 型 划 分 制 度6 7第 十 一 章 附则6 9第 四 篇卫 星 定 位 装 置 及

9、监 控 平 台 的 安 装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 7 1第 一 章 总则7 1第 二 章 卫 星 定 位 车 载 终 端 安 装 和 服 务 费 收 取7 1第 三 章 GPS 车 载 终 端 使 用 维 护 规 定7 2第 四 章 营 运 车 辆 GPS 监 控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7 3第 五 章 GPS 监 控 管 理 员 工 作 职 责7 3第 六 章 GPS 监 控 值 班 规 定7 5第 七 章 应 急 处 理7 6第 八 章 监 控 人 员 的 培 训 及 考 核7 6第 九 章 驾 驶 员 违 规 处 罚7 6第 十 章 GPS 监 控 管 理 的 奖 惩 制 度8

10、 0第 十 一 章 附则8 2第 五 篇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隐 患 排 查 及 整 治 制 度8 3第 一 章 总 则8 3第 二 章 安 全 督 查 和 排 查 方 式8 3第 三 章 安 全 检 查 内 容8 3第 四 章 安 全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职 责8 3第 五 章 安 全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要 求8 4第 六 章 隐 患 整 改8 5第 七 章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档 案 管 理8 6第 六 篇客 运 车 辆 保 险 制 度87第 一 章 总则8 7第 二 章 保 险 范 围 、 险 种 、 标 准 和 要 求8 7第 三 章 保 险 责 任

11、 及 考 核8 8第 四 章 理 赔 工 作 程 序8 9第 五 章 安 全 补 偿 金 管 理 规 定9 1第 六 章 附则9 62目录第 七 篇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制 度97第 一 章 总 则9 7第 二 章 安 全 培 训 制 度9 7第 三 章 安 全 宣 传 、 教 育 制 度9 9第 四 章 驾 驶 员 安 全 教 育 、 培 训 及 考 核 制 度1 0 0第 五 章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学 习 方 式1 0 1第 六 章 附则1 0 2第 八 篇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制 度1 0 3第 一 章 总则1 0 3第 二 章 奖励1 0 3第 三 章

12、 处罚1 0 6第 四 章 确 保 公 司 岗 位 职 责 落 实 及 奖 惩 兑 现 的 保 障 措 施1 1 0第 五 章 驾 驶 员 处 罚1 1 1第 六 章 单 车 承 包 人 的 处 罚1 1 5第 七 章 对 维 修 从 业 人 员 的 处 罚1 1 6第 八 章 处 罚 金 的 管 理1 1 7第 九 章 附则1 1 7第 九 篇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考 核 与 奖 惩 制 度1 1 9第 一 章 总则1 1 9第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总 目 标1 1 9第三条 行车安全四项指数控制目标1 1 9第四条 绝对控制指标1 1 9第五条 企业安全性评价指标1 2 0第六条 企

13、业安全管理水平评价指标1 2 0第 三 章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细 化 与 分 解1 2 1第七条 客运车队安全生产目标1 2 1第八条 车站安全生产目标1 2 1第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目标1 2 2第十条 其它安全工作目标1 2 2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考 核 与 奖 惩1 2 2第十一条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1 2 2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1 2 3第 五 章 客 运 车 队 安 全 目 标 考 核 与 奖 惩 制 度1 2 3第十三条 考核依据1 2 3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1 2 3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1 2 5第十六条 考核评分及奖惩1 2 5第 六

14、章 汽 车 站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考 核 与 奖 惩 制 度1 2 6第十七条 考核依据1 2 6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 2 6第十九条 考核办法1 2 73第二十条 考核评分及奖惩1 2 8第 七 章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人 考 核 与 奖 惩 制 度1 2 8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安全目标考核依据1 2 8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安全目标考核方式1 2 8第 八 章 附则1 2 9第 十 篇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制 度1 3 1第 一 章 总则1 3 1第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提 取 标 准1 3 1第 三 章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开

15、支 使 用 范 围1 3 2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使 用 管 理1 3 3第 五 章 附则1 3 3第 十 一 篇安 全 生 产 会 议 制 度1 3 5第 一 章 总则1 3 5第 二 章 安 全 会 议 要 求1 3 5第 三 章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会 议1 3 5第 四 章 安 全 例 会1 3 6第 五 章 专 题 活 动 会 议1 3 7第 六 章 会 议 要 求1 3 7第 七 章 附则1 3 8第 十 二 篇安 全 生 产 基 础 档 案 制 度1 3 9第 一 章 总则1 3 9第 二 章 档 案 管 理 职 责1 3 9第 三 章 安 全 基 础 档 案

16、内 容1 4 0第 四 章 附则1 4 6第 十 三 篇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及 统 计 管 理 制 度1 47第 一 章 总则1 4 7第 二 章 事 故 报 告1 4 7第二条 事故等级1 4 7第三条 事故报告的要求1 4 8第四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1 4 9第 三 章 事 故 统 计1 4 9第五条 事故统计依据1 4 9第六条 事故统计时间1 4 9第七条 事故统计上报时限1 4 9第八条 事故统计范围1 5 0第九条 事故统计要求1 5 1第 四 章 罚则1 5 1第 五 章 附则1 5 24目录第 十 四 篇安 全 生 产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制 度1 5 3第

17、一 章 总则1 5 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1 5 3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基本原则1 5 3第 二 章 事 故 调 查1 5 3第三条 事故分级1 5 3第四条 事故调查权限1 5 3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1 5 4第六条 事故调查方案1 5 4第七条 事故伤亡人员确定1 5 4第八条 事故直接损失确定1 5 4第九条 事故分析1 5 5第十条 事故原因1 5 5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1 5 6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1 5 6第 三 章 事 故 处 理1 5 7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要求1 5 7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处理依据1 5 7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处理1 5 8第 四 章 事 故 整 改1

18、5 8第 五 章 事 故 档 案1 5 9第十八条 事故台帐,档案管理1 5 9第 五 章 附则1 6 0第 十 五 篇安 全 生 产 事 故 责 任 倒 查 制 度1 6 1第 一 章 总则1 6 1第 二 章 适 用 范 围1 6 1第 三 章 责 任 倒 查 组 织 领 导1 6 1第 四 章 责 任 倒 查 内 容1 6 2第 五 章 责 任 倒 查 程 序1 6 2第 七 章 事 故 责 任 倒 查 原 则1 6 3第 八 章 责 任 倒 查 要 求1 6 3第 九 章 附则1 6 3第 十 六 篇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制 度1 6 5第 一 章 总则1 6 5第 二 章

19、适 用 范 围1 6 5第 三 章 基 本 原 则1 6 5第三条 应急管理原则1 6 5第 四 章 应 急 救 援 体 系1 6 6第四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1 6 6第五条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1 6 7第 五 章 应 急 处 置 机 制1 6 75第六条 预警机制1 6 7第七条 应急救援机制1 6 8第八条 善后处置1 6 9第九条 信息报告与发布1 6 9第 六 章 安 全 应 急 保 障1 6 9第十条 应急保障措施1 6 9第 七 章 安 全 应 急 预 案1 7 0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1 7 0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启动1 7 0第 八 章 应 急 演 练1 7 1第十三条 应

20、急演练周期1 7 1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修订1 7 1第 九 章 应 急 管 理1 7 1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1 7 1第 十 章 罚则1 7 1第十六条 奖惩1 7 1第 十 一 章 附则1 7 26第 一 篇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第 一 章总则第 一 条为 落 实 我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 预 防 、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和 职 业 危 害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关 于 “ 企 业 负 责 、 行 业 管 理 、 国 家 监 察

21、和 群 众 监 督 ”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制 , 建 立 与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 预 防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遏 制 重 、 特 大 事 故 发 生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提 高 公 司 的 社 会 信 誉 和 经 济 效 益 ;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 四 川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规 定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 一 岗 双 责 ” 进 一 步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通 知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关

22、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化 建 设 严 格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的 指 导 意 见 、 交 通 部 、 公 安 部 、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实 际 ,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安 全 生 产 实 行 分 级 负 责 、 一 岗 双 责 的 管 理 体制 , 公 司 及 所 属 各 部 门 、 各 科 室 负 责 人 及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 专 ( 兼 ) 职

23、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驾 驶 员 、 车 辆 承 包 人 、 生 产 ( 服 务 ) 从 业 人 员 , 均 按 照 “ 一 岗 双 责 ” 的 要 求 ,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岗 位 责 任 制 , 对 自 己 岗 位 工 作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有 直 接 的 部 署 、安 排 、检 查 和 督 促 的 岗 位 责 任 ,并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就 是 最 大 的 效 益 ” 的 观 念 ,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本 制 度 ,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第 三 条建 立 和 不 断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

24、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建 立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负1第一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 人 、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机 构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的 要 求 , 建 立 其 他 负 责 人 、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及 其 负 责 人 、 其 他 工 作 岗 位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第 四 条 以 文 件 方 式 建 立 安

25、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 设 置 安 全 科 等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机 构 , 按 规 定 配 备 并 书 面 聘 用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严 格 做 到 安 全 管 理 “ 机 构 、 人 员 、 职 责 、 设 备 、 经 费 ” 五 落 实 , 以 加 强 对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第 五 条落 实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明 确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 层 层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 分 解 细 化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把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落

26、 到 实 处 ; 并 把 营 运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纳 入 集 中 统 一 招 聘 和 管 理 ,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和 责 任 书 时 明 确 安 全 目 标 责 任 。 第 六 条落 实 配 备 必 须 的 安 全 管 理 设 备 , 如 : 交 通 车辆 ( 川 * * * * * 、 川 * * * * * )、 传 真 电 话 、 照 相 摄 影 、 电 脑 、 打 印 设 备 以 及 应 急 救 援 必 备 品 。第 七 条按 规 定 比 例 提 取 安 全 费 用 和 明 确 用 途 , 专 项 用 于 安 全 生 产 , 实 行 预 决 算 管 理 , 建 立

27、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使 用 专 项 费 用 台 账 ,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 第 八 条客 运 单 位 应 按 照 每6 辆 车 或 每 六 名 驾 驶 员 成立 一 个 行 车 小 组 , 设 一 名 小 组 长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行 车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九 条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内 容 包 括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体 系 ,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 并 完 善 各 项 安 全 管

28、 理 规 章 制 度 , 把 好 道 路 运 输 承 包 人 资 质 关 , 营 运 车 辆 技 术 关 , 营 运2第二章 企业职能机构安全职责车 辆 驾 驶 员 准 驾 资 格 关 。第 十 条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职 责 , 全 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并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 为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负 责 人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组 织 实 施 和 综 合 管 理 监 督 责 任 , 为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29、 二 责 任 人 。 其 他 负 责 人 对 各 自 职 责 分 管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全 面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负 责 单 位 内 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为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三 责 任 人 。各 职 能 部 门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对 本 部 门 、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岗 位 职 责 。 第 十 一 条公 司 分 别 与 各

30、部 门 或 科 室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目标 责 任 书 ,层 层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明 确 的 考 核 指 标 , 并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第 十 二 条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并 按 照 计 划 实 施 管 理 和 检 查 。第 二 章企 业 职 能 机 构 安 全 职 责 第 十 三 条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组 织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31、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完 善 措 施 , 严 格 管 理 ,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 .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岗 位 责 任 制 , 实 施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岗 位 责 任 ; .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制 度 , 并 将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目 标 分 解 到3第一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明 确 责 任 人 员 、 责 任 内 容 和 考 核 奖 惩 要 求

32、 ; .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领 导 机 构 和 组 织 机 构 ,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网 络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配 足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任 职 资 格 培 训 , 每 年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生 产 人 员 的 再 培 训 工 作 ; .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必 须 纳 入 本 单 位 全 年 经 费 预 决 算 ;

33、 .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建 立 新 员 工 、 脱 岗 转 岗 员 工 上 岗 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及 从 业 人 员 再 教 育 和 再 培 训 等 制 度 , 并 健 全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档 案 , 由 负 责 考 核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本 人 签 名 后 妥 善 保 存 ; . 应 当 在 生 产 流 程 各 环 节 、 各 岗 位 推 行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操 作 ,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本 岗 位

34、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程 ; . 采 用 先 进 的 工 艺 设 备 , 利 用 先 进 的 管 理 技 术 和 手 段 ,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过 程 的 监 测 监 控 , 及 时 制 止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并 督 促 使 用 ;1 0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登 记 建 档 ,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检 测 ,完 善 并 落 实 重 大 危 险 源 报 告 制 度 ,严 格 记 录 ;1 1 . 对 安 全 设

35、施 、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维 护 、 保 养 , 并 定 期 检 测 。 维 护 、 保 养 、 检 测 必 须 有 记 录 , 并 由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 维 护 、 保 养 、 检 测 记 录 应 当 包 括 安 全 设 施 、 设 备 的 名 称 和 维 护 、 保 养 、 检 测 的 时 间 、 人 员 、 问 题 等 内 容 , 并4第二章 企业职能机构安全职责保 存 不 少 于 3 年 ;1 2 . 制 定 和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和 操 作 岗 位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每 年

36、 至 少 组 织 演 练 一 次 ;1 3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使 用 ;1 4 . 单 位 的 承 包 、 租 赁 活 动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发 包 、 出 租 单 位 与 承 包 、 承 租 单 位 应 当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在 承 包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区 域 和 职 责

37、 ;1 5 . 建 立 班 组 检 查 、 车 间 检 查 、 部 门 检 查 、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综 合 检 查 、 企 业 有 关 负 责 人 组 织 重 点 检 查 和 群 众 性 检 查 等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度 , 以 岗 位 自 查 自 纠 制 度 为 基 础 ,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日 常 检 查 ,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违 章 行 为 ,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因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及 时 处 理 的 问 题 , 应 当 制 定 防 范 措 施 和 整 改 计 划 , 限 期 整 改 。 并 建 立 健

38、全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及 事 故 隐 患 整 治 档 案 , 每 次 检 查 的 内 容 、 结 果 、 整 改 情 况 应 当 记 入 档 案 , 并 由 检 查 人 员 、 复 查 人 员 签 字 ;1 6 .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特 点 在 工 间 班 组 确 立 不 脱 产 安 全 员 ;1 7 .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必 须 依 法 及 时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不 得 瞒 报 、 迟 报 。 事 故 单 位 必 须 立 即 组 织 救 援 ,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组 开 展 事 故 调 查 , 妥 善 处 理 事 故 善 后

39、工 作 ;1 8 . 坚 持 党 、 政 、 工 、 团 对 安 全 生 产 齐 抓 共 管 , 坚 持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 实 行 一 岗 双 责 制 , 树 立 谁 主 管 谁 负 责5第一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原 则 , 共 同 抓 好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1 9 .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 三 不 进 站 五 不 出 站 ”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搞 好 车 站 源 头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十 四 条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企 业 的

40、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 是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其 主 要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是 :1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和 标 准 , 组 织 落 实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部 署 和 要 求 ;2 .督 促 企 业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组 织 制 定 并 落 实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监 督 和 督 促 第 一 、 二 、 三 责 任 人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职 责 , 其 他 分 管 领 导 、 部 门

41、 和 岗 位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 一 岗 双 责 ”;3 .定 期 分 析 研 判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 制 定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的 重 大 的 方 针 政 策 , 研 究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 部 署 重 点 工 作 ;4 .检 查 和 督 促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的 执 行 和 落 实 情 况 , 组 织 全 面 的 安 全 大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 督 促 检 查 各 项 工 作 和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5 .制 定 企 业 本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目 标 ,分 配 工 作 任

42、 务 , 对 考 核 目 标 和 工 作 指 标 进 行 组 织 考 核 ;6 .组 织 安 排 重 、 特 大 道 路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行 车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 善 后 、 赔 偿 等 工 作 ;7 .组 织 、 指 导 下 属 分 支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开 展 工作 。第 十 五 条党 群 部 门 安 全 工 作 职 责 . 组 织 并 监 督 本 单 位 党 员 干 部 和 管 理 人 员 贯 彻 政 府6第二章 企业职能机构安全职责的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管 理 人

43、员 的 持 证 上 岗 负 责 。 . 在 安 排 党 群 工 作 时 , 应 研 究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文 化 理 念 , 保 证 和 促 进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 劳 动 保 护 、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并 配 合 行 政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 负 责 组 织 抓 好 党 员 和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培 训 及 日 常 教 育 , 编 制 并 实 施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计 划 。 充 分 发

44、挥 党 员 及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在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骨 干 作 用 , 带 领 全 员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 召 开 支 部 会 时 , 应 讨 论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分 析 安 全 动 态 , 有 针 对 性 地 采 取 措 施 ,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命 令 的 顺 利 实 施 。 . 抓 好 各 种 安 全 活 动 的 思 想 鼓 动 工 作 , 积 极 组 织 党 、 团 、 干 部 群 众 参 加 安 全 竞 赛 , 做 好 员 工 及 家 属 的 安 全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 调 动 家 属 的 积 极 因 素 , 力 争 做 到 家 属 配 合 员 工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 . 配 合 行 政 、 安 全 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 组 织 安 排 并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表 彰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 .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 政 策 、 法 令 规 章 , 制 定 和 完 善 企 业 消 防 和 治 安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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