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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解读国家网信办印发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讲义)3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出台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
2、化了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提出,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结合实际制定、修改行政处罚配套制度。修订规定,能够进一步明确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范围,完善立案制度和立案标准,规范办案流程和时限要求,有效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各项制度要求。二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治保障。随着互联网日渐成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破坏网络安全、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修订规定,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有效规范了相关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规定的权威解
3、答1、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规定分总则、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和结案、附则五章,共五十八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行政执法原则。第二章是管辖和适用,对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制度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行政处罚程序,全面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和送达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第四章是执行和结案,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制度。第五章是附则,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2、规定从哪些方面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答:一是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二是完善回避制
4、度、听证制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三是明确网信部门对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确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审核机构、审核人员,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是明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六是明确规定网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以及结案的具体情形。3、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保护的?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5、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社会监督作了哪些规定?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6、。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三条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
7、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第五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第六条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七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八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
8、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第九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下级网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发现其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网信部门,必要时报请上一级网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网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受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自行移送。第十三条上级网信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
10、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网信部门。第十四条网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网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网信部门应当及时办结移交手续。网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第十五条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11、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七条网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三)上级网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网信部门报请查处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五)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三)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
12、日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对于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十九条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
13、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和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予保存的网络运营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第二十条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网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应当载明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期限等内容。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网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提出协助请求的网信部门。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
14、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二条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
15、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二十三条网信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检测、检验、鉴定、调取相关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网信部门立案后,可以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由执法人员和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询问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第二十五条网信部门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第二十六条
16、网信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有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第二十七条网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XXX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
17、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网信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第二十九条网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
18、施后予以返还;(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网信部门收集、保全电子数据,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和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和其他相关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
19、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第三十二条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采取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承办人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六)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第三十四条网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
21、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网信部门应当快速办理案件。第三节听证第三十六条网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网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网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
22、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节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第三十八条网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第三十九条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第四十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3、。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网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
24、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法制审核由网信部门确定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实施。网信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四十二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网信部门负责人审查。网信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三条对情
25、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书面记录。第四十四条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的印章。第四十五条网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
26、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国家网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延期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行政协助等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网信
27、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四章执行和结案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四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28、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网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一条网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
29、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网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完毕的;(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
30、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作出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决定的;(五)其他应当予以结案的情形。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第五十三条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五十四条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口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本级。第五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相关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