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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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为规范学院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负责人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院部门负责人正职或负有经济责任的副职,以及学院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其他人员。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其任职期满或因提拔、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前,处级干部的审计由

2、组织部,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审计由人事处或其他有权提请的部门向监审处提出书面委托,由监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二)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三)国有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四)经营部门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五)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六)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七)离任的物资、设备、财务帐目等的交接手续是否完备、清楚;(A)提

3、请监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按国家和制定的程序进行,被审计对象应主动积极配合,首先搞好自查,在审计工作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审计部门需要的全套资料。第六条被审计对象应在实施审计前向监察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一)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书面述职报告;(二)物资、设备、财务、帐目等交接手续清单及其有关材料;(S)会计报表、帐薄、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四)任职期内目标责任书、承包合同;(五)内控管理制度及部门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六)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七条部门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第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实施核对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及函征等审计程序,在取得具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报告。第九条实施审计后,监审处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但可根据审计情况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第十条本规定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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