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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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供养内容、管理服务。(二)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保障职责,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托底保障。(三)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等工作。(四)坚持社会参与

2、。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二、制度内容(一)救助供养对象L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3、转移净收入等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2.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转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二)救助供养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提供基

4、本生活条件。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建设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予以住房保障。以上救助供养内容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主要指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包括提供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3,提供疾病治疗。将特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

5、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时,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倡导文明节俭,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当地当年一年的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

6、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仍有不足的,通过临时救助或特困供养救助经费予以支持。(三)救助供养程序L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1)个人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5)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6)残疾人应

7、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7)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8)村(居)民委员会对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材料;(9)县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只能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要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2 .审核程序。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逐一对申请人收入状况

8、、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 .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入户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由乡(镇)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民政部门

9、、乡(镇)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四)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并综合考虑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分别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L3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自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

10、资标准的20%,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o(五)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县民政部门应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假、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为具备生活

11、自理能力。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乡(镇)应当与特困人员、被委托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委托照料情况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需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经县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

12、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和县民政、卫计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六)供养机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主体。乡(镇)管理其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同时,按省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落实供养服务机构编制内人员工资、待遇,把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资金、项目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县、乡两级根据本行政区域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统筹规划,合理布

13、局,新建、改建和扩建供养服务机构。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达标,重点加强对现有机构的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单张床位面积、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要求。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资金,通过列入县财政预算、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乡(镇)本级投入、吸纳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要进一步强化供养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服务、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托底保障职责和义务,重点接收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并逐年提高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辅助设施,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住院陪护、

14、文化娱乐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县卫计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经审查合格,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护理服务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三、工作机制(一)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含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工

15、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集中供养的,资金按季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民政部门统筹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聘请护理员、完善护理服务设施、维持护理服务运转等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县民政根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受托方服务费用。县民政部门可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统筹用于特困人员医疗、丧葬、教育费用。(二)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

16、作的绩效管理,根据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加强专项督查,强化全年绩效评价。(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四

17、、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乡人民政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加强与县财政、发改、卫计、教育、住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健全和理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根据业务职能统一由社会救助部门归口管理,确保上下对口、高效联动。县财政部门

18、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县发改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其他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二)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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