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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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据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印发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办法。第二条办法适用于院内所有在编在岗职工。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县(区)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报销,按实际出差的人数和天数,填写学院统一格式的差旅费报销单后进行核实报销。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派员出差应从严控制,严格先审批、后

2、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六条出差人员必须完整保留出发和返程车票票据,报销时必须有出差审批表,同时按文件通知要求及结合本院管理办法,进行核标报销。第二章城市县(区)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八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3、)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正院级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票报销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票报销第九条乘坐火车,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学院中层副职干部和讲师职称及以下的人员,乘坐飞机,需要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第十条乘坐自带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标准、省内成都市省外地师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30470执行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4、)县处级及其他人员300370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上述标准内凭票据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超标准住宿部分,一律自理。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地区市内(城区范围外)市外省内省外标准80内地100、甘孜、阿坝、凉山120执行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西藏、新疆、青海120,其余地区100)外出开会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城区范围内开会或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三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到三区城区内出差不报销公杂费,到县及三区城区以外的乡镇出差,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实际天数每人每天40元报销,市外(省内)每人每天

5、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报销。会议、培训、大赛、实习期间或单位派车,减半报销公杂费。第六章会议、培训、大赛、实习第十四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I、大赛等,如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会议、培训、大赛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如果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和自己安排食宿的,在途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在三区城区内参加会议、培训、大赛一律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公杂费。第十五条在市外的党干校或其它院校学习培训且学习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上的(15

6、天以下按差旅费开支规定进行),原则上应在培训单位安排的招待所等住宿,实报实销但不得超过差旅费住宿标准,如自行安排住宿,则按260元/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教师顶岗实习或带学生校外实习,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实习期间伙食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住宿费按以下标准:到城区外实习,期间住宿费240元/晚;到市外、省内实习,期间住宿费280元/晚;到省外实习的,期间住宿费350元/晚。第十七条带学生实习期间凡接待单位安排了吃住和报酬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公杂费和住宿费;凡接待单位未安排吃或住或报酬的,可相应报销伙食补

7、助或住宿费或公杂费,其标准参照第十六条。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管理岗2级及以上和专业岗1级工作人员参照地师级差旅费标准执行,管理岗3-4级和专业岗2级工作人员参照县处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计数。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到市内外挂职、支援工作的,在途期间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挂职、支援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保障。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借用、抽调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原则上应当由借调(抽调)单位保障,其原单位不再负担差旅费。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归来七个工作日内了结有关借款手续。第二十三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学习培训的差旅费不分段计算。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一旦超出本部门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再派人出差,不再报销差旅费。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23年3月1日起实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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