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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院知识产权,发挥智力优势,鼓励开拓创新,促进交流合作,调整师生员工与学院因知识产权的享有及使用所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学院依法享有的:(一)专利权;(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三)商标权;(四)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五)学院的校名、域名、校标和服务标记;(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在编人员、聘用人员、核工业二。七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高职生、中职生、扩招学生和进修、继续教育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所
2、属部门或所在部门,是指学院各系、部、技师学院、科室及核工业二。七。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认定第四条学院师生员工及所属部门完成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包括承担科研计划课题、合同课题、学院立项课题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以及从事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中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二)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三)离退休、调离学院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四)主要利用学院的资金、
3、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学院;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院。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条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学院视为作者,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第七条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
4、他权利由学院享有。其余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第八条在执行学院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第九条以学院的名义申请的商标,其商标权属于学院。学院的中外文校名全称和简称、校标及其他服务标记,学院享有专用权。第十条由学院派出的赴境外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其主要研究工作已在学院进行,而在国外有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书面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第十一条完成职务智力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
5、件上写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第十二条科研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负责全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处理有关日常事务。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为:(一)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计划;(二)审查、批准专利专利权的转让;(三)审查、批准技术合同中对方独享专利申请权的约定;(四)审查、认定师生员工完成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五)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中做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事宜向学院提出建议;(六)调解和处理重大知识产权的争议及纠纷;(七)审议学院其他知识产权重大事项。涉及知识产权重大事项的,由科研处提出处理建议,报院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第十四条科研处
6、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一)按照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拟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和研究工作;(三)管理知识产权的登记、维护、终止、评估、统计等事项;(四)调解和处理一般知识产权的争议及纠纷;(五)争取和申请校外各类专利资助、奖励金,管理和使用学院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第四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十五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或专利侵权。第十六条师生员工进行技术贸易活动所订立的合同中应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第十七条师生员工对科研过程中和完成后
7、所产生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应采取保密措施,必要时学院有权与其订立保密协议。师生员工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必须妥善保管,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科研工作完成后,应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音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按学院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并办理结题手续。所属部门及师生员工在接待来访者时,或在国内外进行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讯、发表论文及参加会议、展览等科技交流活动中,应增强保密意识,把握交流尺度。第十八条师生员工对有必要申请专利且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技术鉴定、发表文章、学术交流和参加展览等需将发明内容公开的活动,应在申
8、请专利后进行。第十九条师生员工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第二十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由发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学院审查、批准。第二十一条职务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权拟提前终止的,由发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科研处审查、批准。第二十二条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拟约定专利申请权由对方独享的,由合同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学院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师生员工、所属部门在职务活动中可以使用学院享有专用权的中外文校名全称和简称、校标、服务标记,以及
9、学院为权利人的商标,未经学院书面授权,无权准许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师生员工完成的学院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第二十五条学院拟以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时,应对该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由学院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师生员工由于离退休、调离、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毕业等原因离校前,应将其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形成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权属学院的有形和无形资产递交所在部Ilo上述人员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权属学院的资产。学院可与相关人员就具体的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第五章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第二十七条鼓励以
10、许可使用、转让、入股和作价出资等形式转移转化学校的知识产权。学校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应由科研处主持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该知识产权的收益(如许可费、转让费、作价金额或股权比例等)后,方可执行。第二十八条鼓励具备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学校科研处签订合作协议,转移和运用学校的知识产权,获得知识产权收益后,学校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服务费用。第二十九条学校通过转让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货币收益到达学校账户后,成果转让净收益(扣除税费和学校用于该项目的各种费用后的收入)的90%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课题组,10%划入学校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拨付给课题组的收益主要用于课题组科研费用和
11、劳务酬金,其中,劳务酬金占70%,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成果完成人工资银行卡,由第1发明人(设计人)与其他发明人(设计人)协商分配;30%部分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转入第1发明人(设计人)个人科研经费账户,由第1发明人(设计人)与其他发明人(设计人)协商使用。第三十条学校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获得企业股权时,由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持有80%的股份,学校持有20%的股份。技术要素股份的分割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由学校科研处、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商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学校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由学校科研处依法委托具有
12、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备案:(一)质押、转让、许可或者受让知识产权的;(二)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发起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投资的;本款涉及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或清算的;(S)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作价金额应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作价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学校所投入的经费数额(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和设备投入、人员工资等)。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学院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职务智力成果的转化。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职务专利的申请、维持和其它涉及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并对职务智力成果的完成者和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属部门、师生员工予以奖励。第三十五条所属部门、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院对做出贡献的所属部门或师生员工予以奖励。第三十六条所属部门、师生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侵犯学院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办法而致使学院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令责任方及时纠正,挽回影响,并视情节程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