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监管的协议(银行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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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监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出 质 人: 质 权 人: 监 管 人: 鉴于:出质人同意将其在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的期间内与质权人所签署的任一动产质押合同或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以下均简称为“质押合同”)项下提及的、出质人合法拥有的质物交由质权人占有,并以该质物作为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还款义务之担保。质权人委托监管人对出质人提供的质物进行监管。监管人同意依据本协议,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并代表质权人,对因质权人与出质人在前述期间内签署的任一质押合同而签署的质押物清单(格式见本协议附件1)项下质物履行监管职责。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质人、质权人

2、、监管人三方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恪守: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期间1. 本协议项下监管人的监管范围为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前述质物以监管人实际收到并签章确认的质押物清单记载为准(具体状况详见本协议附件1)。根据质押合同的规定,本次质押为动态质押,在确保最低质物价值的前提下,质权人同意在监管人监督的情况下出质人可对超过最低价值的质物进行提取或置换。2. 监管范围内的质物将根据质押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前述变更、增加或减少应视为对特定质押合同的变更。5尽管监管人对具体质押物清单项下入库保管的质物的监管责任始于第一份质押物清单由三方共同签署之日,但监管人仍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质

3、押物清单签署前有关质押物质量、数量、权属等信息的审查以及对有效签发的质押物清单承担不可撤销的合同义务。监管人确认,凡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间内监管人签署的质押物清单,均应对其记载情况与实际质物的情况一致性进行审核。6、质权人、监管人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7、 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押物清单列明的要求,不得低于质权人要求的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等于质物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质权人书面通知为准。质物单价按照质押物清单中所列明的金额为准。质权人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

4、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并以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2)的形式随时通知监管人和出质人。因质权人调整价格对出质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监管人不承担对出质人的任何责任。8、监管期间,本协议三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本协议外)的有效签章为三方预留印章及指定经办人员的预留签字。(具体见本协议附件8)。第二条 质物入库和质押物清单的签署生效1本协议项下指定的监管仓库(以下简称“监管场所”)地址位于: 市 区 路 弄_号 室/仓库。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上述监管场所不得改变。2出质人应当按质押合同有关约定,将质物交付监管人,并由监管人在质押物清单上签章确认。质物移交时已处于监管场所内的,

5、监管人应在谨慎核库后办理原保管的注销手续,回收原保管凭证及相关文件。质物移交时尚需通过运输方式送达指定监管场所的,监管人应根据出质人的委托办理相关运输事宜,并且从运输起点即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物安全及与其它货物的有效区分,并在运输工具上进行权属标示。3根据质押合同确立质权时,监管人与质权人应当共同对移交之质物进行核验。实际移交质物与质押物清单相符的,监管人方能在质押物清单上签章确认,并将其交付予质权人作为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之标志。具体流程如下: (1)出质人向质权人出具加盖其公章的质押物清单(格式见附件1),列明库内所有拟质押给质权人的货物明细;(2)质权人按照质押物清单上所示

6、的货物内容,核定货物的价值和最低控制价值后,指定授权人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填制在质押物清单上,并加注个人签章; (3)核验货物、确认质押生效:(i) 质权人通过指定号码的传真机向监管人发送经质权人指定授权人员签章的核价后的质押物清单后,质权人与出质人携质押物清单,和监管人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动产及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相关操作规定(试行)的要求,共同对出质的货物进行核验;(ii) 核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包装等。核实后,监管人在质押物清单上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予以确认后质权人再行盖章确认。质押物清单正本壹式叁份,质权人、监管人和出质人各持有壹

7、份。各方确认自三方在质押物清单上盖章确认并将正本移交质权人持有之日起视为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质押生效; (4)监管人保证经其盖章确认的质押物清单是唯一的入库保管凭证,且该质押物清单(包括按照本协议不时所作的修改或变更)是作为质权人享有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监管人不得再向除质权人之外任何第三方出具/签发代表货物所有权或提货权的凭证(如入库保管凭证、仓单等),对于监管人之前签发的此类凭证也应及时予以收回或视作无效;(5)监管人保证将质物与其它库存货物区分存放。4除实际移交质物与质押物清单所载不符外,监管人均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对适用本协议的每份质押合同项下质物进行审查核验并接受入库,

8、不得拒绝在质押物清单上签章确认。5因质物入库产生的有关费用(例如移库费、不移库时原保管合同的注销费用等)由出质人承担。第三条 质物保管接受质物后,监管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质物的相关保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监管人承诺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证质物的安全,不得擅自支配质物;2监管人保证在不移库情况下的质物没有且不会重复质押给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质物也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监管人保证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并依本协议各方事先认可之文件格式办理质物的出入库及相关凭证的开立等工作;4监管人承诺将积极配合质权人对质押合同项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并提供行之有效

9、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按质权人要求随时提供有关监管人资质以及质物监管情况的相关材料。(2)接受质权人预留印鉴及授权指定经办人员的名单及签字(见本协议附件9),对收到的每一指令上的印鉴及签字进行核验。(3)认真负责地、井然有序地并按照质权人的指示存储及/或堆放监管场所内的质物;监管人还应负责制作并粘贴带有质权人名称之标签(格式见本协议附件8)于监管质物上,以示与其他仓储货物之区分。(4)允许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包括质权人授权的第三方)进入监管场所进行随时必要的检验及/或查证;(5)在质权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要求时立即允许其有权对监管场所实施必要的封闭,并为质权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协

10、助以实行此类封闭措施;(6)独立对质物的保管和状况承担责任,维持监管场所内安全且令质权人满意的存储条件,如果因监管人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而导致质物发生任何灭失、损坏、价值减少、索赔或其他责任,应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7)确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监管场所内始终都有足够的场地以妥善地存储出质人不时交付的全部质物;(8)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专业保险公司签发的员工忠诚保险单以及对监管人监管能力保证的第三方保函(如需)。5监管人保证不会因自身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而导致监管场所内的任何质物被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并承诺承担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6监管人承诺,因监管人未依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质

11、权人交付经有效签署的质押物清单及/或其他文件,而造成质权人任何损失的,则监管人应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7监管人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事。在未取得质权人所签发之质押解除通知书(含回执)(格式见本协议附件6)之前,监管人的监管职责不得解除。根据本协议第4、5条的规定进行提货、换货的不受此条限制。8、监管人保证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或电子数据方式 传送给质权人(指定传真号码及接收邮箱见附件8),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监管人在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质权人;9监管人保证对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设立独立的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标示以区别于其它货物。10监管人特此承诺,在

12、出质人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质权人的贷款、质权人将依据质押合同向出质人进行追索时,监管人将应质权人的要求协助出质人尽快处置质物以获得资金归还质权人的贷款。11出质人和监管人特此确认,质权人有权在质押合同担保的债务获得优先清偿后,可从剩余的货款中将监管人应收取的监管、仓储等相关费用直接划付给监管人,然后再将剩余的款项退还给出质人。第四条 提货(质物减少)1在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出质人可根据本协议及/或质押合同之约定,不时调整或变更(含追加、减少、以货赎货)相关质物;当出质人在监管人的监督下根据本协议及/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调整或变更了相关质物后,出质人和监管人应及时变更质押物清单并经有效签章确认后交由质权

13、人签章确认、由各方各保留一份正本。在任何时点,经出质人、质权人和监管人三方签章确认的最新版质押物清单为证明质押物范围的有效凭证。2、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权人要求的最低价值的,质权人授权出质人可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且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出质人可直接向监管人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监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人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押物清单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3、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或少于质权人要求的最低价值时,出质人应当事先向质权人提出提货申请书(见附件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归还部分债务或者增加其他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经质

14、权人同意后凭质权人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4),向监管人办理提货。监管人在收到前述文件后,在对该提货通知书上之印鉴及签名(对比质权人预留之印鉴及授权人员签名)核对无误后,方能依该提货通知书指示及有关仓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质物的出库手续。监管人应于提货当日将提货通知书回执交存质权人或其指定人员。4、质权人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监管人发送该提货通知书。质权人如以传真方式(指定传真号码见附件9)发送提货通知书,监管人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质权人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质权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指定电话号码见附件9)核实,质权人应在收

15、到签字传真件后再签字回传监管人指定传真机,监管人方可办理放货。质权人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质权人应该在传真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监管人。监管人在收到质权人的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对出质人在监管人的库存做出账务处理,减少监管人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出质人非质押货物的数量。在出质人实际向监管人提取货物时,监管人应向出质人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监管人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监管人不得向出质人交付。第五条 质物追加1因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其他因素导致质物价值下降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于指定期限内追加质物或者提供其他担保。2在出质人根据质权人的要求进行质物追加,并提交了

16、已填妥盖章的包括追加质物相关信息的新的质押物清单后,经质权人核验价值后,质权人授权监管人会同出质人共同对追加的质物验货准确无误并入库的当日,由监管人和质权人在质押物清单上签章确认后将质押物清单交付质权人签章确认,完成质物追加(质押生效)。3根据质押合同的规定,在质押生效后,出质人后续存放至监管人同一仓库中的同类货物(即与质押物清单中“质押物种类”栏相同的货物)也应作为追加的质物质押给质权人由监管人进行监管,相关追加质物的核价、验货等手续由监管人根据质权人的授权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验货、及时更新质押物清单并经有效签章确认后交由质权人签章确认由各方各保留一份正本。新增的同类货物在货物名称、规格

17、、产地、厂家、品质等方面与原质押物清单中的货物存在不一致的,则监管人应事先通知质权人,由质权人对该货物的价值进行认定。若质权人经审核不认可该批新增质物的担保价值的,则在更新后的质押物清单上该批货物的“质押物单价”应为零。4质物追加的其他有关事项,比照初次出质的情形适用本协议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质权的行使及终止1、若授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归还授信的,质权人有权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质权人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监管人应当给予质权人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且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出质人的同意。2若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后,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质押解除申请

18、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5),质权人审核后向监管人出具质押解除通知书(含回执)(格式见本协议附件6),监管人落实质押解除手续后与出质人在回执上盖章确认并交付质权人,质权终止。第七条 其他权利义务约定1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本协议项下质权人的权利。要求出质人提供证明其为质物合法所有人的凭证;要求监管人承诺:据监管人所知,质物没有且不会重复设定担保于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质物也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监督、检查质物的监管情况,有权随时在无须提前通知监管人的情况下进入监管场所清点及/或核实质物的状态,并要求监管人提供监管记录/监管报告以便跟踪检查;为维护自身的

19、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换或指定更换监管场所,但应在该事实发生后的 ( )个银行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出质人;一旦发生市场价格波动或其他因素导致质物价值减少时,有权要求出质人按照质权人的要求补充或增加保证金或质物或其他担保。(2)本协议项下质权人的义务。督促监管人对质物进行合理的监管;在出质人清偿了质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归还有关权利凭证并及时办理释放质物的手续,但出质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2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本协议项下出质人的权利。在出质人清偿质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质权人释放质物,监管人应根据质权人的释放质物的书面指示将质物交还出质人,但出

20、质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以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2)本协议项下出质人的义务。出质人保证对本协议项下质物具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出质人保证在“移库”情况下的质物没有且不会重复质押给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质物也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出质人保证以本协议项下的质物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其行为已取得包括但不限于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的必要授权、许可和核准;出质人声明除本协议目的外未对该质物做出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他项权利和/或第三人债权;也不会对该质物做出任何处分、设立任何他项权利及/或第三人债权;出质人保证本协议项

21、下的质物未被且不会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接管或其他强制措施;出质人保证在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监管人仓库内不存在属于出质人但没有质押给质权人的货物;出质人需依质押合同之约定办妥质权人所认可之保险,并委托监管人代为投保;出质人应无条件地承担质押合同所担保之主合同、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因质物出质、监管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存储费、保险费、报关费用、海关关税、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应由其承担之款项等;对于质物在保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出质人在此承诺将自行承担(应由监管人承担责任的除外)。3监管人在本协议项下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项下监管人的权利:要求出质人支

22、付监管费用(参见本协议第八条);(2)本协议项下监管人的义务:保证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质物的保管、监督等各项义务。第八条 监管费用及其支付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依据本协议应支付的监管费用、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如下方式进行计算: ; 。2. 出质人自愿承担依据上述计算方式所产生的监管费,并直接支付给监管人。3监管费用按月结算。第九条 记录和报告的要求1监管人应对监管场所内储存的全部质物做好完整的账目和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出质物细码单;监管期间,监管人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

23、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传真号码及接收邮箱见附件9)传送给质权人,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监管人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并每两周将经监管人和出质人有效盖章确认的质物清单正本送交质权人盖章确认。同时,监管人授权质权人以特定的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监管人指定的网站注明具体网址进行质物信息的自主查询。2按质权人随时提出的请求提供关于质物报告和信息;4如发生以下情况,监管人在得知情况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质权人,如遇紧急情况应先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质权人:(1)监管人接到了有关任何质物的任何索赔或查封通知书。(2)

24、监管人觉察到或原本就应该注意到任何质物发生任何灭失(不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或损害以及其他保险事故,监管人在因此给质权人的通知中应逐一说明此类质物的名称、数量及遭受灭失或损害的程度和性质。(3)监管人无力偿付债务或面临破产或对他人提起诉讼或他人对其提起诉讼或承认其没有能力偿付到期应付的债务或采取与上述情况有关的任何行动。(4)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造成或可能造成监管人无足够能力继续监管本协议项下之质物的。第十条 违约责任1监管人应对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承担监管责任。对因监管人的责任而造成质物数量减少、缺失以及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无法按正常价格销售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监管人应将上述损害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质

25、权人。2出质人如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而使质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出质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通知及送达1本协议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协议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为按主要营业地址(自然人为住所地)挂号寄发后的第七(7)个银行营业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质权人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均须在质权人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质权人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非自然人需加盖

26、公章,自然人需经签署)以当面送交或邮寄于质权人的方式加以确认。2出质人、监管人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或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协议签署页列明的主要营业地址或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质权人,对质权人不生效。第十二条 其他必要事项1本协议所称“移库”系指质物事先未存放于质权人指定的监管场所,而需办理转移仓库以便监管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情形;本合同所称“不移库”系指因质物事先已存放于质权人指定的监管场所中,而无需办理转移仓库的情形。2. 本协议适用中国(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质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排他性的司

27、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3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如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需签字)后生效,至依本协议项下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时终止。6本协议正本一式_份,其中质权人执_份、出质人执_份,监管人执_份,_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出质人(公章)质

28、权人(公章)监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以上法人适用)出质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 (以上自然人适用)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主要营业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主要营业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附件1 质押物清单【对应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第一条第1款】编号:【 】出质人: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支行监管人: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鉴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了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拟将下列清单所列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并对下列质物的真实性

29、、合法性负责。依据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规定,该质物应交付给质权人指定的监管人占有、保管、监管,为此,质权人、出质人会同监管人共同对下列清单所列质物进行了核验,将下表货物存入监管人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进行保管,并办理了质物入库手续。作为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合同项下主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监管人同意对上述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责任。出质人在此确认,与下列质物仓储有关之一切费用均由本公司承担。监管人和出质人保证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低于为人民币_ 万元或者 吨(或其它计量单位),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

30、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保证按照 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监管人确认,在本质押物清单经各方盖章确认之时,监管人未代表出质人、质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占有、保管本质押物清单中记载的质物。监管人将继续根据其与出质人、质权人签署之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其在监管协议中义务。并且,监管人确认,当所有质押物数量或价值的总数低于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最低量时,在未征得质权人书面指示前,监管人将不接受出质人对质物的提取、转移或者其他处分要求。质押物种类质押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 )重量/单位( )包装标记损耗标准质押物单价所有权权属证明*名称、编号、签

31、发单位质量证明*名称、编号、签发单位生产厂家(产地)商标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备注上述质押总价值的最低控制价值=最低控制数量*质物单价上列质物已经出质人、质权人和监管人核实无误。本清单作为编号 动产质押合同的附件,由下列三方于 年 月 日签章后质押生效。出质人 (预留印章)指定有权经办人(预留签字)质权人 (预留印章)指定有权经办人(预留签字)监管人 (预留印章)指定有权经办人(预留签字)备注:以上表格中,所有权权属证明指能证明出质人对货物合法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货物发票、关税缴纳证明(如为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还需提供进口许可证批件)等;质量证明材料包括质检单、合格证、商检证明等。 表格

32、内不应留空,无填写内容之栏位请用斜线划去。附件2质押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质权人签发) 编号: 致: (监管人和出质人):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质物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价格执行。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价(元)价格调整后,质物的最低控制价值为_万元或最低控制数量为_。特此通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 (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3提货申请书(出质人签发) 编号: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根据编号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在选择项内打“”):、本公司已将共计 万元的保证金/金钱划入本公司在贵行开立的

33、保证金账户 上,该笔保证金作为编号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已归还编号为 贷款合同项下 万元贷款。、已归还编号为 汇票承兑合同项下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方式: 按照约定,现申请办理如下质押物的提货手续。货物明细为:种类名称规格重量数量单价凭证号货位号备注此次提货的价值为 万元,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 货主(出质人): (预留印章)指定有权经办人(预留签字): 年 月 日附件4提货通知书(质权人签发)编号: 致: (监管人)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行同意 公司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 : 。请贵公司予以审

34、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货物明细为:种类名称规格重量数量单价凭证号货位号备注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并构成对授信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质物的变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预留印章)指定有权经办人(预留签字): 年 月 日-提货通知书(回执)(监管人签发)编号: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贵行签发的 号提货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办理贵行签发的以上提货通知书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人为 公司。本次提货明细如下表:种类名称规格重量数量单价凭证号货位号备注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控制价值

35、为 万元或者最低控制数量为 。 监管人(预留印章)指定有权经办人(预留签字): 年 月 日附件5质押解除申请书编号:【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贵行”),鉴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与贵行签署了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质物具体内容详见编号为【 】的质押物清单及相关出入库凭证(包括提货通知书)。现因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已履行完毕,根据相关法律及动产质押合同的约定,本公司特向贵行申请解除设定在前述质押物清单及相关单据中列明的动产之上的质押,并将解除质押的动产交由本公司占有。仓储有关之一切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并结清。 出质人(预留印章): 指定有权经办人(预留

36、签字): 日期: (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附件6质押解除通知书(含回执)编号:【 】致监管人_(以下简称“贵司”), 贵司代表我行监管的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现已解除质押(质押物清单编号为:【 】)。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有关约定,解除对前述动产质押合同项下全部质物的质押监管,并将质物交还出质人 公司占有。质押物清单见下表。谢谢配合!质押物 种类质押物清单编号质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 )重量/单位( )生产厂家(产地)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包装商标总计备注(各权属凭证名称及编号)签收回执/提货及质押解除申明 本公司确认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已于 年 月 日解除质押,本公司现已收到上述货物,货物明细如上注明。 提货人/出质人(预留印章) 指定有权经办人(预留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本公司确认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已于 年 月 日解除质押监管,货物明细如上注明。监管人(预留印章)指定有权经办人(预留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质权人(预留印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支行 指定有权经办人(预留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含回执)一式三份,三方各保留一份) 附件7质物标签货主(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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