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相关知识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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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处方管理办法解读与释义,法规出台背景,新法规特点,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我院处方常见问题,背景,一法规出台背景,一法规出台背景,多次易稿,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初开始修订,2007.2.14颁布现行处方管理办法,2001.9起草、修订700人次、100所医疗机构参与,一法规出台背景,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一法规出台背景,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法规出台背景,新法

2、规特点,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我院处方常见问题,二新法规特点,1、明确用药原则:安全 有效 经济,2、法律地位、权威性提升,部长令发布,增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3、对药事管理工作明显加强,药学部门和药师的职责和作用明显加强,体现医疗机构为患者的一体化服务,4、内容丰富、详尽,从不分章节只有28条,修订为8章63条,增加2个附件:处方标准处方评价,增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内容,明确了处方开具、调剂人员的资质要求,以患者健康利益最大化,药源性损害最小化为出发点,法规出台背景,新法规特点,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我院处方常见问题,处方管理办法总体构架,

3、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

4、、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总后卫生部-联勤卫生部),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一章 总则,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三法

5、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四)药名应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

6、般规定,(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说明书具法律效力,是用药的依据),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表明诊断不利于患者的治疗,考虑患者感受,彰显人性化)(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

7、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

8、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执业证医务部门诊、临床药局),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9、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为了方便,先签不审,存在风险),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增补内容),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

10、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引发退药、药源性损害、纠纷)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我院已修订至第三版),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按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1800-1200),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11、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

12、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麻精药品用量),门急诊患者,癌痛、重度慢性疼,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

13、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三个月效期),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1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二条 药师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四条 药

15、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 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

16、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责任),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批号管理,备查),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

17、患者。,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

18、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

19、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

20、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关于医疗机构,(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21、四)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关于医师、药师,(一)未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处方的;(二)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的。,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2、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上述法规同时废止。,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附件一 处方标准,一、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23、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附件一 处方标准,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

24、附件二 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可以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一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药品品种”、“抗菌药(0/1)”、“注射剂(0/1)”、“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我院处方常见问题,诊断与所开药品不符,处方书写录入不规范,不当联用,网络故障,用法用量不当,45,15,9,5,超量,6,20,四我院处方常见问题,医者要有精湛的医术,医道是“至精至微之事”,习医之人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精,诚,者要有高尚的品德修养,以“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感同身受的心”,策发“大慈恻隐之心”,立誓“普救含灵之苦”,且不得“恃己所长,经略财物”。,责任 重于泰山,谢谢大家!不当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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