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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龙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本章程于2018年10月15日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学校现代化建设,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钟山县回龙镇中心小学学校地
2、址:钟山县回龙镇回龙街南路6号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隶属钟山县教育局,学制6年。第四条 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师生的发展。办学理念:明理立德校训:诚信、乐学、善为、明理校风:勤奋、文明、健美、创新教风:博学善导,厚生乐教第五条 办学目标: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奠基,为教师的快乐工作增色。第六条 校徽(校标LOGO):校标释义:校标的图样由“回小”拼音首个字母变形而成,并有学校办学理念及建校时间。“H”“X”组合美观大方,寓意深刻,看着像龙在摆尾,喻示龙的传人从“回小”起飞;“X”的变形像鸟儿张开的翅膀,象征着回龙中心小学的学生在知识海洋中展翅翱翔;又像一支熊熊燃烧的火把,喻
3、示着回龙中心小学的教师火一般的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系第七条 学校隶属钟山县教育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要对上级主管部门负总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一)领导和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
4、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三)全面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升广大师生、全体教职工幸福感、归属感。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策权。(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依据学校奖惩条例和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奖励;在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
5、意见。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要充分听取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教代会、行政会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的教育经费。(五)校长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利。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1人,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第十一条 校长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三)遵守法律法
6、规,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和监督。 (四)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努力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积极探讨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规律,保证办学质量稳定提高。(五)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学生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六)关心教师生活,不断改善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环境条件。(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八)廉洁从政,以身作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工作为主、以校为家。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
7、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充分发挥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协调、检查、督促各种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二) 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校长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的职权包括:(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
8、门,对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或处分。根据上级要求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组织成员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工会批准。工会的职责是: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教师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结合行风建设实行学校向社会公开承诺,
9、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和校务监督员的检查监督。建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确定。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
10、作为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向校务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校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校对有关学生的检查评比由学生轮流执行,使每个学生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促进学生良好品质
11、的形成。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鼓励。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结对帮扶、送教上门等帮扶制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一)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及教师工作。(二)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教育、评价不公正的事情有权在校内向校长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善思,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
12、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增光。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第三十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向德育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德育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
13、本人或家长向德育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二条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二)贯彻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道,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
14、结合教育网络。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第三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文字,教师使用普通话教学。第三十六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依据贺州市教育局贺州市义务教育课程计划(2018年修订)规范开设课程,严格执行贺州市义务教育课程计划(2018年修订),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报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或诱导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切
15、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落实教育科研的各项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中青年教师人人参与课题研究,每学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第四十条 规范考试制度,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考试,采用综合考评、等级评价。第四十一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法制教育、人防教育、环境教育、劳动教育,努力参与社会实践,认真开展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第四十二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时与家长沟通,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
16、四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第四十四条 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指导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第四十六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
17、准。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社会捐助的钱、物学校必须用于教育教学,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零收费制度。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第五十三条 认真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益第五十四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