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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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节交通肇事罪节危险驾驶罪,第二节、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二)认定(三)刑事责任,(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小提示:,“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高速乞讨,交警指

2、挥)(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的标准见司法解释。(4)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严重后果是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案例,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

3、处理,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注意:,一是主体的广泛性;无论是否为交通运输人员,都可称为本罪的主体。,二是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也成立本罪。,三是根据司法解释,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四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上述客观要件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根据解

4、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案例,1、张三买了一辆汽车,雇佣李四跑运输,但张三买的是报废车,张三指使司机开,结果发生车祸。2、甲骑自行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一车辆为了躲闪他,致使数辆汽车相撞。3、甲是一个老年乞讨者,他跑到快车道上强行拦截汽车乞讨,结果汽车刹车不及时,几辆汽车同时撞在一起,造成严重后果。,4、马某驾驶无刹车装置的马车为某家具厂拉木料。当马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公路上来往车辆的喇叭声使马受惊奔跑,马车将行人撞成重伤2人、轻伤3人,其他车辆由于躲避马车而至相撞,导致死亡1人、重

5、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4、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对违章行为,则可能是故意。,(二)认定,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应考虑:,(1)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2)因果关系。(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4)构成犯罪以行为人在事故中负特定责任为前提。,最高法院 解释,根据解释,须为全部、主要和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下则不构成本罪。,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图示,2、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区别点主要在于:前者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后者是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

6、的行为;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及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后者没有这种限制。,(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主要有2点:前者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致人伤害或者死亡;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后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3)本罪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界限区别:主观上是否有过失行人骑自行车上高速,(4)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发生场合不同、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5)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点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冲撞人群,危害公共安全

7、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伤了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本罪有3档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

8、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逃逸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案例,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

9、拉货,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一行人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被撞死行人的尸体,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为了甩掉后面追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李某构成: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分析,答案A李某第一次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逃逸过程中第二次撞死人,其主观心态是过失,属于交通肇事性质。需要注意的是,这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指因逃逸使肇事的被害人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共犯案例,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

10、,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至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后离开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案例,汽车司机张某驾驶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立即停车将李某抬在自开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某突然停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其死亡。请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李某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

11、,分析,(1)司机张某违章驾驶,将骑车人撞死撞伤,属交通肇事罪;(2)将伤者遗弃在偏僻地段,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态度,构成故意杀人罪;(3)对张某应依法数罪并罚。,注意:,有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1、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2、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死亡的。,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一)概念与构成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只限于在陆路的公路交通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构成要件1、客体: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安全

12、、车辆及其它公共设施安全。2、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道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调整的区域,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追逐竞驶”俗称“飙车”,是指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俗称“醉驾”。何为醉驾,各国标准不一。我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3、主体

13、: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多为放任的间接故意。(二)认定1、罪与非罪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3、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区别,首先,主观方面不同。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社会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再次,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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