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大王”的重生之路—云南首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审判纪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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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橡胶大王”的重生之路云南首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审判纪实CASE】案件橡胶大王”的重生之路云南首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审判纪实文,图:代彦/王翁阳经过半年的法律程序后,聚仁兴公司面貌一新,濒临破产解散的企业保住了,员工安定了,而数倍于企业自有资产的债权,也有了实现的希望,实现了”三赢”效果.民企跻身东南亚”橡胶霸主”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前身为景洪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是由李天兴出资1800万元,另一股东陈某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的.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从事橡胶经营加工,主要是收购,生产,销售天然橡胶.“起初,胶厂的规模很小,只进行简单的经营加工,管理方法也相对简单,农民送胶到工待胶包出厂

2、后,过秤付款,根据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所以基本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公司总经理李天兴介绍,随着工厂的发展,大家都不再满足于这样的简单生产,决定扩大经营.56根据多年的积累,并经过多方筹划,公司发现国内标20号橡胶有很大的需求空缺,于是公司决定生产目标直奔国内标20号橡胶!这是一种轮胎专用橡胶,在橡胶的品质上有很高的要求.”这对公司来说是一种优势”,知情人士透露:”公司有独家秘方,再差的原料经过公司一加工都能成为合格的橡胶而且是高品质的专业轮胎橡胶!”2005年6月,公司在昆明置地办当年9月开始试运行生产.”产品出厂后,很快就被国内市场认可,业务发展之迅速,是建厂之前难以预料的,投产当年产量就达到

3、1.3万吨,第二年达到了3.5万吨”.说起曾经的辉煌,李天兴的脸上露出了自豪的神情:那两年,随着经营业绩和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发展非常迅猛,拥有全国最大的20号子午线轮胎专用胶生产线,很快成为全国最大,东南亚第二大橡胶生产企业,截至2007年底,企业在册员工已从最初的10多人壮大到240多人.一夜间企业负债2个亿然而,随着国际国内橡胶市场价格急剧波动,加之经营方式老化等诸多问题,橡胶行业普遍面临经营困境,聚仁兴公司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和发展压力.2007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橡胶价格一路下滑,致使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兵败如山倒,当年9月20日聚仁兴公司就出现了全面停产的局面,快速崛起

4、,飞速倒下,就在大家还未适应公司的辉煌时,全面停产的局面让所有人为之震惊,庆功的酒杯盛着的却是忧愁的酒.根据审计和评估,截至2008年明,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的负债总额为2亿余元,净资产为一1.64亿余元.其中,CASEl案件欠银行贷款6000余万元,欠橡胶原材料供应商的货款7000余万元,欠采购商货款43o0万元,其他借款2000多万元.从2007年初开始,包括银行在内的部分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仅昆明中院执行局先后受理的案件就多达l0余件,涉及金额近14L元.而公司资产总价值仅为5100万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态,如变现偿债或按破产清算程序,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不N:5%.“由于这两

5、年的橡胶行情基本一路上涨,利润空间很大,公司经营决策层让胜利冲昏了头脑,在管理流程并不完善和管理力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强行上了4条生产线,相比原计划的3条生产线来说,确实是超负荷运营了!”痛定思痛,面对眼前的败局,李天兴总结了公司倒下的十大原因,除了公司管理体制存在的严重问题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从市场本身来说,本来加工企业应该是差价对锁,加工利润是完全有保障的,但由于2007年的橡胶一路下滑,我们还是按2006年的经营方法先买进后卖出,致使经营过程中,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货物买进两,三天后,加工利润就已经不在了,时间一长,还出现了亏损.此外,由于市场的下滑和波动太大,

6、公司签订的原材料购买合同和产品销售合同脱节,例如,原材料合同以1.87i/吨定购了300吨货物,l0天内交货,而公司的销售价格是1.9i/吨,之后部分客户发现市场价上涨,就延后交货给公司,影响生产,有的客户甚至提出种种原因终止部分合同数量,导致公司不能按预计成本采购原料,为了重合同守信誉,公司只得高价买进原料进行生产,履行公司的销售合同,有时这样的亏损每吨达到二,三千元.为自救申请破产重整2008年3月初,聚仁兴公司向昆明中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这也是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以来,昆明中院乃至云南法院收到的首例破产重整申请.昆明中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迅速选取资深专业审判人

7、员组成了合议庭.在认真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还就公司在昆明中院所辖范围内涉及的诉讼,保全,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摸底,并深入公司进行调查了解.2008年3月10日,昆明中院裁定债务人聚仁兴公司重整,同时选定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作为重整管理人.“对于企业来说,最简单的方法是一破了之,那时员工解散,各位债权人能收回的损失不超过l5%,公司从此销声匿迹一但我不能那样自私,我必须要为所有的人负责!”李天兴说.聚仁兴公司生产的标20号橡胶在未来20年内是属于畅销且供不应求的品种,另外该公司已开发了5号,l0号轮胎专用胶,已经占据部分国内市场,每年每吨天然橡胶的涨跌都在5000元U6000元之

8、间,根据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在资金充足,管理完善的情况下,可年产8万吨各种品种的轮胎专用橡胶,一年可创造利润40006400万元,”我们对自己的品牌有信心,用三至五年的重整时间,我们可以逐年偿还债务”!在重整过程中,聚仁兴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和帮助下,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尽量减少企业负债数额;通过债权收购,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有效整合债权人中支持企业重整的力量;通过内部管理的机制调整,解决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通过优化公司的资产组合提高企业运行效率;通过改变原来单一,盲目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公司的经营资源,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确保了收益的获取;在重整计划中通过设置融资

9、途径和方法,为今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2008年6月,经昆明中院批准,聚仁兴公司恢复生产,在管理人的有效监督下,连续3个月盈利,至8月31日,累计生产经营橡胶4550吨,营业额达11386万元,报交利润282万元!试营业初见成效,不仅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还提高了盈利和偿债能力,更树立起各债权人对公司成功重整的信心.9月份,聚仁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包括对经营方式的调整和组合,重整的融资途径和方法,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为5年.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债权人会议的顺利通过,其中一位债权人表示:”其实我们对公司是很有信心的,就凭公司的独家秘方,只要

10、经营得当,前景是很可观的!”11月10日,昆明中院裁定批准了昆明57CASEl案件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首例破产重整案审理过程中的创新近日,笔者采访了具体分管,指导该案审理的昆明中院张国维副院长.据张国维副院长介绍,聚仁兴公司破产重整案是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来,昆明中院乃至云南法院收到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也为数不多,可供借鉴的经验少之又少.同时,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在司法理论方面,还是司法实务方面都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难点.在审理过程中,昆明中院就

11、此进行了有益和有效的尝试,结果证明,这些尝试和做法是成功的.此次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一个全新的角色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新(企业破产法中确定的破产程序参与者,这个参与者既不隶属于法院,也不从属于当事人,而是破产程序中的职业管理人,以中立的身份,独立承担破产管理的责任.这是新(破产法施行以来,破产管理人首次在云南破产案件中亮相.如何依法规范地确定破产管理人?新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地规定选择确认破产管理人的方式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但指定的方法和程序也不尽详尽.对此,昆明中院院,庭领导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借鉴昆明中院执行工作中摇珠确定

12、评估拍卖人的做法,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确定的64家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先自愿报名,后抽签确定3O名入选名单,再摇珠筛选358家机构进入竞标名单,最后由3家机构提交竞标方案,最终由昆明中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方式,确定了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了破产申请人聚仁兴公司内部目前的生产,技术,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职工队伍状况,并结合外部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市场以及橡胶行业总体走势,在认真走访,听取了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税务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等各方意见后,从重整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手,审查了企业的财务制度,合同制度,生产流

13、程监督制度等全方面工作,促成破产企业继续经营.同时,为促使债务人按期提出具备可操作性的,有利于重整成功的,能被债权人接受的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多次进行协商,比较,研究可以采用的重整手段,经营方案.最终,促成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债权人会议的顺利通过.重整过程中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纵观国内破产重整案件过去往往局限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哪怕资产已经一无所有,还可以借”壳资源”进行重整.而有限公司一般规模小,到破产环节,往往已无资源可供破产重整,债权人也就无法问津,故而干脆选择放弃,因此过去这类案件鲜有涉及,所以聚仁兴公司重整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债权人与公司之间

14、的利益.本案在重整过程中,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尽量减少企业负债数额;通过债权收购,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有效整合债权人中支持企业重整的力量;通过内部管理的机制调整,解决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通过优化债务人公司的资产组合提高企业运行效率;通过改变原来单一,盲目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债务人公司的经营资源,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确保了收益的获取;在重整计划中通过设置融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张国维副院长就此案说,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中新创设的程序,在各国破产法规中其均是一种挽救债务人的有效制度.相对于严格意义上的破产程序而言,重整程序具有鲜明的特点:启动的时间提前;启动

15、主体多元化;重整程序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它能够终止所有的执行程序,包括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重整程序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不仅表现在重整计划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各个小组包括股东组一致通过时,对那些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破产法从多个方面强化了重整制度对于债务人的挽救作用.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和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破产重整案件为何往往局限于上市公司?张国维对此认为,上市公司哪怕资产已经一无所有,还可以借”壳资源”进行重整.而有限公司一般规模小,到破产环节,基本已无资源可供破产重整.但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广大的企业主体,这类案件将来必定日益增多.当前全球金融风暴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妥善运用重整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挽救市场主体的作用,特别是数量巨大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尤其是涉及资源优势,行业优势,占市场主体绝大比例,但又陷于困境的企业,能有效配合当前形势下国家保障经济稳定较快发展的经济政策的落实,意义十分重大.可以肯定地说,聚仁兴经验可作为中小企业成功自救的范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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