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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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之我见2008年4月第27卷第4期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CoHegeofEducationApr.2008v01.27N0.4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之我见张俊(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乌鲁木齐830000)摘要:随着双语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双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也显现出来,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宪法,法律,法规层面的法制化.关键词:民族双语教育;汉语国语地位;宪法改革;法律法规完善中图分类号:G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08)041302303关于双语教育的含义国内外专家有不同的理解.英国

2、教育家DerekRowntree认为:”双语教育是培养学生以同等的能力运用两种语言的教育,每种语言讲授的课业约占一半.”l_】儿朗曼语言学辞典认为:”双语教育指学校采用第一语言或外语教授主课.”L1j3世界双语教育专家M.F.麦凯指出:”双语教育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体制,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不一定是学生的本族语言,作为教育教学实施的工具.”llJ我国着名学者严学窘认为:”双语教育即使用两种语言,其中一种通常是学生的本族语言,作为教育教学实施的工具.”笔者认为双语教育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作为媒介进行教育,其中必有一种本民族语言,但不一定在教学中居于主导地位.另外,双语

3、教育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双语教育是指一国国民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时候,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语言.它包括本国语言和外语的情况,也包括本民族语和非本民族语言的情况.狭义的双语教育指后一种情况,我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就是狭义上的双语教育.我们先对我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事业作一个回顾.从其发展阶段上看,我国学者陈远鸿先生将我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事业的发展分成三个时期:教材教法研究时期,政策与功能性研究时期,科学研究时期.我在这里采纳陈远鸿先生的三分法,以此为依托将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也相应划分为三个阶段: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初刨阶段,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发展阶段,中国少数民

4、族双语教育法制化繁荣阶段.一,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初创阶段(教材教法研究时期)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初创阶段基本上是从解放后到80年代初期.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中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在法律的最高层次宪法中规定了各民族语言的平等.在法律和法规层次的立法还有: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提出双语教学政策;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中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与双语教学进行了专门规范;1953年,教育部在关于兄弟民族应用何种语言进行教学的意见中进一步对双语教学明确规范;从1958年起,少数民族学校使用汉语拼音学习汉语,学习汉语普通

5、话;1980年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教学,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同时兼学汉语言文字_2J.1951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1951年l1月23日,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在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二次政务会议上作了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阐述了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中的语文问题,会议规定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鲜,藏,维吾尔,哈萨克等,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尚无文字或文字不完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文字和改革文字,一面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语本文曾获得第二届全国民族理论研

6、究生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三等奖收稿日期:20071226作者简介:张俊(1974一),男,北京人,2005级硕研究生,从事西北地区民族宗教问题研究.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关于少数民族学生学汉文的问题,会议一致同意各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得按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自愿设汉语文课.”01958年由于全国性”左”的思想错误,在北京召开全国民族语文第二次科学讨论会上,民族双语教育进程停顿.紧跟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国家的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受到冲击而无法开展,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断,一直到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才得以恢复.二,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发展阶段(政策与功能性研究

7、时期)政策与功能性研究时期我国的双语教育研究是在少数民族文字推广使用的基础上展开的.在80年代初期,民族双语教育走上了法制化发展阶段.”1981年2月1625日,教育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总结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研究调整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_3J从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推广少数民族文字,并且使这些民族文字真正活起来,在中小学中进行推广.”尤其是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形成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共同作为教育媒介语的局面,即在较大范围内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双语教育.与此同时,在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又重新确立了“双语教育体制”,重新制订了少数

8、民族教学计划,编写了教学大纲(大,中,小学).随着重新运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育活动的恢复与发展,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的编译工作再次被重视o”E3与此同时,民族双语教育的立法开始恢复并对以往的过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发展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根本原则成为制定民族教育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其后国家又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_4J2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显示了国家对民族双语教育推广机制由过去的政策性文件向法律手段转变.三,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繁荣阶段(科学研究时期)1992年,小平同志的南巡之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人

9、了一个更加快速的发展期.我国的经济,文化和百姓生活都有了较大程度的变化.我国的立法工作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进入了繁荣阶段.主要的立法成果有:”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民委高等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少数民族和民.-.-24-族地区电化教育发展纲要,关于加强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等等.”J4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语言学研究方面,主要以”双语研究”为主,”首先是用描写语言学的方法,初步摸清一些民族地区的双语状况,并进行语言的对比研究.这个时期我国的双语教育研究方法开始从

10、经验性的调查,观察描述转向较为科学的实验性研究.教育是一项社会实践性很强的活动,双语教育是教育活动中的一个部分,显然双语教育是一项社会实验性极强的活动.因此,开展”双语教育实验”成为双语教育研究的重要手段.”L3J这些双语教育实验在当前的双语教育研究中有一定的意义.从以上发展的阶段我们可以看到双语教育的法制化虽然发展到了繁荣阶段,但是毕竟只有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法制化道路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时至今日,虽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教育法都规定了民族双语教育政策,并采取了许多特殊政策和措施使少数民族的双语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而且大多数少数民族分布在边远地区,受当

11、地条件所限,很多民族学校由于没有双语教师和缺乏相应的教材而无法开展双语教学;在一些人口较少的民族中懂本民族语言的教师人数很少,导致本民族的语言无法传承下来;而且在一些民族地区,由于狭隘民族主义的影响,人们认为学习汉语没有必要甚至有些人认为学习没有必要,使得学龄儿童辍学率较高,文盲率较高.”_4J7因此,由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复杂性,民族双语教育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第一,宪法的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涉及语言地位的条款如下: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可见,在我国最高法律层次部门法宪法中对于汉语的地

12、位和作用定位是不明确的,可以说是模糊的.一方面,宪法要限制汉语的主导地位,提出各民族语言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汉语在我国族际语的工具作用,提出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多多少少使我们感觉到宪法的第4条与第l9条有一定的冲突.就本文而言,对我国大力推行的双语教育(目前我国的双语教育主要体现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汉语单向的双语教育)在宪法层次找不到依据.虽然,在教育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层次的规定中可以找到依据,但是这些较低层次的法律依据若与宪法精神相冲突的话,它们还能作为我国大力推行的双语教育的法律依据吗?显然,不可以.因为宪法第4条与第l9条本身

13、对汉语的地位有相互矛盾的表述.故,笔者个人认为我国大力推行的双语教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我们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抛去过时的思想,将汉语在宪法中给予国语的地位.这是个十分重大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汉语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为什么这么讲呢?我们一方面在大力推行双语教育,即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汉语.但是,在现行的宪法层面是讲不通的:1982年现行宪法只是规定在全国的范围内推行普通话.推行的是汉语的口语而非汉语的全部.推行汉语没有宪法依据.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我国在民族语言方面遵循列宁的民族平等原则.各民族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它要求没有一种语言能凌驾于其他民族语言之上而成

14、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国语.俄语不能成为前苏联的国语,汉语自然也不能成为新中国的国语.几十年过去了,前苏联还是解体了.我们不能抱着某个伟人在两百年前的过时思想不变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大国没有一个统一的交流工具是不现实的.所以,汉语的国语地位应该在宪法里明确体现.不然,当我们在大力推行双语教育的同时,我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会很容易遭到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的舆论攻击的.我们应该用务实的态度来看待汉语的国语地位.第二,法律层面要完善.在宪法层次解决了汉语的国语地位后,我们还要在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虽然有一些关于双语教育和民族语言教育的法律,但是由于立法的背景和目

15、的不同,加上立法的年代也不同,相互之间不协调.美国颁布了双语教育法案,英国在1977年颁布了政府文件学校教育,加拿大有多元文化法等等.笔者认为应该在总结这些法律的有用部分后,立一部能跟得上时代的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这部法律主要解决推行双语的法治原则和较具体的措施.可以解决如下的问题:双语教育的含义的界定;双语教育的使用范围和时效;双语教育的实施细则;双语教育要达到的目标;双浯教育在各地需要变通的补充规定等等.就中国目前双语使用现状来看,情况十分复杂,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从双语的使用范围上来划分:”有全民型,局部型;bk兼用的语言上来划分:有少数民族兼用汉语型,少数民族兼用少数

16、民族语言型,汉族兼用少数民族语言型.”】鉴于如此复杂的语言使用情况,以及双语现象的社会性和地域性,将在我国的双语法中加以界定.第三,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要健全.地方法规要结合新的时代要求制定一批与宪法和法律相结合的法规和规定.现在我们很多的民族问题的法律规定都是一些大的方面,可操作的法规却不是很健全和完备.今后,应该加强地方的法规建设.笔者认为,宪法解决了推行双语教育的法律依据并且颁布了新的法律双语教育法后,更多的细节具体的问题就由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来落实.比如,双语教育法中只规定了原则性的东西需要法规使之具体化,使之便于操作.再如,双语教育法中授权各地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变通规定的

17、部分,需要法规补充规定.另外,有一些学者如西北民族大学语言文化传播学院的张敬仪认为应将汉语水平考试纳入双语教育.这类问题可以由各地按照各自的情况作不同的规定,不宜全国统一规定.地方法规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参考文献:1苏德.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研究综述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4,(11).2姚文遐.推进双语教学促进新疆民族教育发展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9):3.3陈远鸿.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研究现状与趋向J.贵州民族研究:季刊,1997,(1).4钱晓芳,马敏.中外民族教育立法中双语教育规定之比较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5,(6).5朱崇先.双语现象与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体制和教学模式J.民族教育研究,2003,(6):11.(责任编辑:熊晓平)一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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